《文艺研究》制造丑闻的证据
来自: 非诚勿扰被扰
《文艺研究》制造丑闻的证据 1, 王彬彬对“参见”问题的定义自我矛盾 他在《汪晖〈反抗绝望〉的学风问题》中第一次给出的定义是: 三是“掩耳盗铃式”。将别人的话原原本本地抄下来,或者抄录时稍做文字上的调整,没有冒号、没有引号,但做一个注释,让读者“参见”某某书,是为“掩耳盗铃式”。 按这一定义,使用“参见”做注释,应该要用冒号和引号,这样才不算是“掩耳盗铃式”抄袭。 而接着他给出的另一定义: 在这里,有必要对“参见”这个注释用语做点辨析。这里的“参”,乃“参考”之意。做出某种论述后,让读者“参见”某书某文,意思是说:在那本书那篇文章里,也有对这个问题的论述,读者如有兴趣,或如果要深入研究这个问题,不妨去“参考”一下。当用“参见”做注释时,就表明自己是独立进行了这番论述,与那本书那篇文章没有渊源关系;就表明自己的论述不是对那个作者的“引用”,而只是“英雄所见略同”。所以,原原本本地或搅拌式地剽袭他人,却又做一个“参见”的注释,称之为“掩耳盗铃”,是很恰当的。 按这一定义,则对原作者的加引号的引用,是不能使用“参见”一词来引导的,因为用了“参见”,就意味着只是“英雄所见略同”,表明自己是独立进行了这番论述,与那本书那篇文章没有渊源关系。 王彬彬刚说了,用了冒号和引号加个“参见”才不算“掩耳盗铃式”抄袭,转眼又说,用了冒号和引号,根本就不能用“参见”做注释,否则称之为“掩耳盗铃”,是很恰当的。有网友说王彬彬是“神经刀”,一点儿没错。 2,《文艺研究》2010年第3期“没有冒号、没有引号”的“参见式注释”举例 在王彬彬所说的两种自相矛盾的“参见”用法,《文艺研究》2010年第三期都有例子。用了冒号、引号之后仍然用“参见”(王彬彬在后一种定义中说这样是不行滴)的情况,钟彪的文章已经多有举例,这里不重复。 当期《文艺研究》中同样有“没有冒号、没有引号”的“参见式抄袭”(按王彬彬的定义)的例子: 《大众文化语境与韩剧传播的叙事学分析》,《文艺研究》2010年第3期,160页 在一个文化转型的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大众文化无所适从,出于商业性的考虑,往往就直接认同于大众的本能欲望、集体记忆与流行趣味,而不愿承担宣传、启蒙和教化的任务。在这里,商业性与文化建设构成矛盾。同时,大众艺术的娱乐功能是第一性的,娱乐功能的实现相对于其他功能来说具有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大众文化来说,审美和商业从不分离,它的商业特性,使得它的每项艺术成就都与商业需要有着一定的关联,但是由于它又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物质产品,因此,每一大众文化产品之间都有着艺术审美区别的需要。作为商品的审美,它既是妥协的,又是创造的③。 ③ 参见梁英《大众叙事与文化家园》,华夏出版社2008 年版,第44 页。 该书44页至45页有如下的话: ……在一个文化转型的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价值观,但却没有一种信仰能够证明其合法性和独尊地位,大众文化无所适从,出于商业性的考虑,往往就直接认同于大众的本能欲望、集体记忆与流行趣味,不承担宣传、启蒙和教化的任务,以追求“好看”、“好玩”为目标,它在文化建设上的破坏性是可见的。……在这里,商业性与文化建设构成矛盾。…… ……而大众艺术的娱乐功能是第一性的,娱乐功能的实现相对于其他功能来说具有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大众文化来说,审美和商业从不分离,它的商业特性,使得它又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物质产品,因此每一大众文化产品之间都有着艺术审美区别的需要。作为商品的审美,它既是妥协的,又是创造的。…… 这一段话没有给冒号,也没有给引号,但给出的注释是“参见梁英《大众叙事与文化家园》,华夏出版社2008 年版,第44 页。” 钟彪说,“如果不是急于制造耸人听闻的话题,《文艺研究》应该不至于在编辑方面出这种颜面尽失、令人叹为观止的严重错误。该刊纵容玩弄证据、刻意构陷的行径,堪称学术批评和学术杂志的大耻辱!”这是很恰当的判断。 3,王彬彬对“参见式抄袭”(或者说“掩耳盗铃式”抄袭)自相矛盾的定义,实质是要严格引注的规范和形式。但是,严格引注规范和形式,是不能作为抄袭的定义的,因为抄袭意味着有意隐瞒。王彬彬把严格引注规范,等同于抓抄袭,这是他的定义的最大问题。 《文艺研究》发表王彬彬文章当期的那些有引号、冒号的参见式注释例子,和没有引号、冒号的参见式注释例子,都不能称作抄袭。但按王彬彬给出的定义,这些都是抄袭。 所以说,所有的问题都在于,王彬彬给出的抄袭定义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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