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来自霍姆斯大法官
读《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时时发现令人惊喜的“新大陆”。奇怪!那些中国学者的高头讲章里肯定也引用了呀,怎么就完全不记得了呢?
把几句特别醍醐灌顶的抄在下面吧。巧的是,竟然全部来自于Holmes大法官。
在我看来,对于意见表达的迫害自有其逻辑。如果你对自己的信仰和能力深信不疑,并且一心想要得出某一确定的结论,你自然就会依照法律表达你的意愿,同时会将所有的反对声音清楚殆尽……
但是,当人们意识到,时间已经颠覆了许多挑战性的信念,他们可能逐渐相信、甚至用户来一忽儿确信自己行为的基础,这一基础就是:所希望达至的最终的善好应该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来实现,对真理的最好的检验是在市场竞争中让思想本身的力量为人们所接受,真理是人们能够安全实现其愿望的唯一基础。
无论如何,这就是美国联邦宪法的理论。……我们应当警惕,防止试图钳制我们所痛恨的并确认是罪该万死的言论,除非这些言论如此迫在眉睫地威胁到立即扰乱法律的合法的和迫切的目的,以致需要立即制止这些言论才能挽救国家……
(以上摘抄自Abrams v.United States 反对意见,1919)
……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的先辈们相信,幸福源于自由,自由来自勇气。他们确信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缺少的手段: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就做不到这一点;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才能嗲之有害思想的传播。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那些懒惰的人。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责任,也应该是美国政府的根本原则。先辈们认识到,所有人类组织都会面临种种威胁。但他们明白,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不鼓励思想、希望和想象才是真正危险的。恐惧滋生镇压,镇压滋生仇恨,仇恨将威胁政府的稳定……理性的力量通过公共讨论才能产生,才能被信仰;而唯有这种力量,方能打破由法律这种最为激烈的强制命令所造成的沉默。先贤们意识到,多数人的统治有时会带来暴政,于是修改联邦宪法以保障言论和集会自由。
仅仅因为担心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不能证明压制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正当性。(这种行径犹如)人们害怕巫婆而烧死妇女……
(以上摘抄自Whitney v. California 判词,1927)
她的某些回答或许会激起普遍的偏见,但是,如果宪法中存在一条相对来说更应引起我们关注的原则的话,那么,它就非思想自由原则莫属。——不是为与我们意见一致的人的思想自由,而是为那些我们所痛恨的思想的自由。我们应该坚持这条在这个国家里已经适用或者即将适用于我们每个人的原则。
(以上摘抄自United States v. Sshwimmer 反对意见,1929)
这些段落,尤其是最后一段,令我不由地记起 R.Luxemburg 的名言:Freedom is always the freedom for those who thinks differently. 我将它译为:自由,永远是持异见者的自由。
可惜,在今天的一些西方学者看来,这不过是一位“对现代世界几乎没有影响”的思想者说过的话。
把几句特别醍醐灌顶的抄在下面吧。巧的是,竟然全部来自于Holmes大法官。
在我看来,对于意见表达的迫害自有其逻辑。如果你对自己的信仰和能力深信不疑,并且一心想要得出某一确定的结论,你自然就会依照法律表达你的意愿,同时会将所有的反对声音清楚殆尽……
但是,当人们意识到,时间已经颠覆了许多挑战性的信念,他们可能逐渐相信、甚至用户来一忽儿确信自己行为的基础,这一基础就是:所希望达至的最终的善好应该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来实现,对真理的最好的检验是在市场竞争中让思想本身的力量为人们所接受,真理是人们能够安全实现其愿望的唯一基础。
无论如何,这就是美国联邦宪法的理论。……我们应当警惕,防止试图钳制我们所痛恨的并确认是罪该万死的言论,除非这些言论如此迫在眉睫地威胁到立即扰乱法律的合法的和迫切的目的,以致需要立即制止这些言论才能挽救国家……
(以上摘抄自Abrams v.United States 反对意见,1919)
……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的先辈们相信,幸福源于自由,自由来自勇气。他们确信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缺少的手段: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就做不到这一点;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才能嗲之有害思想的传播。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那些懒惰的人。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责任,也应该是美国政府的根本原则。先辈们认识到,所有人类组织都会面临种种威胁。但他们明白,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不鼓励思想、希望和想象才是真正危险的。恐惧滋生镇压,镇压滋生仇恨,仇恨将威胁政府的稳定……理性的力量通过公共讨论才能产生,才能被信仰;而唯有这种力量,方能打破由法律这种最为激烈的强制命令所造成的沉默。先贤们意识到,多数人的统治有时会带来暴政,于是修改联邦宪法以保障言论和集会自由。
仅仅因为担心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不能证明压制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正当性。(这种行径犹如)人们害怕巫婆而烧死妇女……
(以上摘抄自Whitney v. California 判词,1927)
她的某些回答或许会激起普遍的偏见,但是,如果宪法中存在一条相对来说更应引起我们关注的原则的话,那么,它就非思想自由原则莫属。——不是为与我们意见一致的人的思想自由,而是为那些我们所痛恨的思想的自由。我们应该坚持这条在这个国家里已经适用或者即将适用于我们每个人的原则。
(以上摘抄自United States v. Sshwimmer 反对意见,1929)
这些段落,尤其是最后一段,令我不由地记起 R.Luxemburg 的名言:Freedom is always the freedom for those who thinks differently. 我将它译为:自由,永远是持异见者的自由。
可惜,在今天的一些西方学者看来,这不过是一位“对现代世界几乎没有影响”的思想者说过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