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制带来真正快乐 ——读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义疏(十六)卷三
节制像勇敢一样,都属于灵魂的非理性部分,“灵魂的非理性部分被认为天生符合或应当服从理性”。
节制以及不节制,都属于触觉和味觉,但主要属于触觉。
1.对不节制的规定——与快乐
【不节制的确应当受到谴责,因为不节制存在的根据,不是我们人之所是,而是动物之所是。为那些事情感到高兴,并且从中获得了最大的快乐,那是野兽之所为。】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不节制之人都表现过度。因为他们感到高兴的快乐是不该对其感到高兴的快乐。因为这些快乐令人厌恶。如果他们对应当感到高兴的事物感到高兴,他们的高兴也超过了应当之程度,也超过了大多数人的高兴之程度。因此,不节制就是在快乐方面表现过度,因为不节制显而易见当受谴责。】

2.对不节制的规定——与痛苦
【关于痛苦,并不像勇敢之情形,能承受的人就堪称节制之人,不能承受的人就堪称不节制之人。但不节制之人感受到的痛苦,的确大于其所应当感受到的痛苦,因为他得不到令他感到快乐的事物。快乐让他痛苦。但所谓节制之人,不会为缺乏快乐之物感到痛苦,而是避免快乐之物。】
勇敢之人、节制之人和不节制之人,以不一样的方式关涉痛苦。勇敢之人之所以受到赞美,就在于他正确地承受了痛苦。节制之人不会过分要求那些外在的引发快乐的东西,他承受快乐之匮乏,因此不会痛苦。不节制之人与之相反,他的痛苦是没有获得他所渴望的快乐之物,他索要永远更多,永远不能满足,因此他的痛苦无休无止。
“因此,勇敢更为根本地关涉由有害之物的在场所导致的痛苦。节制次要关涉由缺乏快乐所导致的痛苦,而主要关涉由快乐之物的在场而导致的快乐。”

【所以不节制之人渴望所有快乐的事物或最大的快乐;他受贪欲引导,优先于其他事物而选择了快乐的事物,因此,渴望时,他感到痛苦,不能获取时,他也感到痛苦。因为贪欲伴随着痛苦。不自制的人也和不节制的人一样,为了快乐而感到痛苦。】
不节制与节制之间的关系就像自由的任意和自由意志的一样。在两组范畴中,同样都是表面上来看,前者仿佛获得了极大的快乐,后者则受到了约束,约束往往意味着不自在或痛苦。
不节制就好像给一个小孩子买十份哈根达斯,不用等到最后他就会厌烦,如果硬着头皮吃下去,等他的会是肚子痛的痛苦。自由的任意就好像假设一个人有无数的钱财,随便什么游艇、美食、欢爱都唾手可得,只要有一分钟没有这些东西在眼前,他都会感到无聊与空虚。因为他必须要有东西填满自己,否则就会像不倒翁一样摆来摆去,无所适从。两种情况都是,从表面的快乐开始,终结于不可避免的痛苦。
“对于不节制之人而言,快乐会导致痛苦。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不节制之人渴望所有快乐之物。因为他欲求快乐本身。所以他欲求所有能造成快乐的事物,或者,他欲求极为快乐的事物,这与他较少关注其他快乐之物形成对照。因此,他的快乐不受理性制约,而受贪欲引导,所以他选择了快乐之物,尤其是最快乐之物,而无视其他有用之物和高尚之物。不节制之人将有用之物和高尚之物置之脑后,以便获取快乐。所以不节制之人一旦不能获得所渴望的快乐,就会感到痛苦。一旦不能获得所渴望的事物,贪欲就伴随着痛苦。尽管某人因快乐而感到痛苦,似乎并不符合表面的真实性,但因快乐而痛苦的确是不节制。因为他不会痛苦,除非缺少快乐,这也正如他抛弃船是由于它们缺少了舵。”
如果从上述表象中超拔出来,我们就会发现,节制与自由意志远远不像我们以为的那样仿佛人家都没有什么要求,我们却自己在捆绑自己,在自寻烦恼;相反,那带来的是真正的快乐和自由。这其中的原因在于,节制与自由意志都是在理性引导下的行为——在康德那里,自由意志等同于纯粹理性——外在的东西只有在理性的规训影响下才会对它们发生作用。诸如声誉、地位、钱财、或大或小的权力之类的东西,在理性的眼里不是抵达快乐之境的工具,而是混沌的有待整理的杂多——就像《纯粹理性批判》中,直观到的东西是杂多,等待先验的范畴的整理和统合,方才形成经验形式的知识——通过理性,那些东西使我们抵达节制的快乐与真正的自由。

3.对节制的规定
【节制之人在快乐之物上持守中道。他不会对不节制之人感到十分快乐的事物感到快乐,反而会对此感到痛苦,他也绝不会以任何方式狂热对待这样的事物,也不会对远离这样的事物感到痛苦,他不会渴望或经过思忖而渴望这样的事物,也不会以任何方式有超过应当之渴望,不会在不应当的时候渴望,在所有情况下都不会渴望任何这样的事物。】
因此节制就等于中道和应当。节制之人以中庸之道对待快乐、痛苦和贪欲。“首先,对待快乐时,他不会对不节制之人感到极为快乐的那些可耻之事感到快乐,而是对其感到痛苦,也就是说,这样的事情一出现,他就感到痛苦。他对不应当之事普遍不会感到快乐,他的快乐也不会比应当之程度更强烈。同样,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他都不会表现过度。其次,对待痛苦时,若缺乏快乐,他也不会有多余的痛苦。再次,对待贪欲时,他不渴望缺乏快乐,因为他不过多关切快乐;或者,他以应有之尺度渴望快乐之物,不超越尺度,他的渴望不会多于应当,他不会在不恰当的时间渴望什么,在超出合乎理性尺度的其他任何情况下,他都不会渴望什么。”
【有些快乐的事物有益于身心健康,节制之人会设法并如其应当地欲求之,他们还欲求其他无碍身心健康、不违背善或超越实在的快乐之物。因为拥有后面这些快乐的人,在这些快乐之物中得到的快乐超越其所应得之分。但节制之人不是这样的人,而是按照正确的理性行事的人。】
“任何有益于身心健康,从而使其迅速和容易地达成其必为之事的快乐之物,就是节制之人所欲求的事物。但他欲求这些事物,是按照应有之尺度,并按照应当之程度。如果有其他快乐之物,对于前述两个理由不必要,那么,节制之人欲求这些快乐之物会着眼于三个条件。第一,这些快乐之物无碍身心健康,反例譬如,过度饮食。第二,这些快乐之物不乖违善,也就是说,不乖违尊荣,反例譬如,通奸之快乐。第三,这些快乐不超越实在,也就是说,不超越人的能力,反例譬如,穷人奢望过于昂贵的食物。因为如此奢望的人所欲求的快乐有碍于身心健康,也有违尊荣,或者,是超越了其本身的财力来追求不恰当的快乐。这的确不是节制之人的做法,节制之人热爱快乐之物遵循正确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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