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聊法!加州律协被群诉,我们一起学民诉
引言
本次 25 年 2 月加州律师考试的考生准备向加州州法院发起集体诉讼,这是网传的一份诉状。

我仔细琢磨了这份诉状,觉得正好可以回顾一下之前学的知识,展开了些思考。
如有不当,也请各位大咖指正。
诉状结构分析
介绍部分的法律作用
法律作用概述
许多诉状在开头都会有一段“介绍”或摘要,虽然这不是法律上的强制要求,但其作用在于向法院概括案件的重要性和基调。
在本案中,诉状以2025年2月加州律师考试管理中的严重失误作为开场,明确指出考试如何“陷入混乱”,并因此损害了大约5600名考生的合法权益。这种开篇方式旨在迅速抓住法官的关注。
策略性“讲故事
这种介绍性段落虽然不属于正式的法律请求事项,但也具有重要的策略意义。它通过叙述的方式“讲故事”,为后续的法律请求奠定道义基础,使法官在进入具体的事实陈述和法律主张之前,先对案件的重要性有一个整体印象。例如,本案的介绍部分特别强调考试失误不仅是个体考生的问题,还危及了公众对法律职业的信心。这种公共利益的视角有助于引起法院对不公正情形的重视。
法律地位与作用
从法律角度看,介绍部分并不列入正式的请求事项,但联邦规则和加州民事诉讼程序都不禁止在诉状中加入背景叙述。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且在诉讼实务中颇为常见。它对案件的法律作用主要是提供上下文和增强说服力,帮助解释之后提出的法律主张为何合理、为何紧迫。比如在本案中,介绍部分通过描述考试混乱的严重性,为后续主张考试管理违法提供了情感和逻辑上的支持。
管辖权与审判地的选择
法律要求
诉状通常需要表明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以及为什么在所选的法院审理是适当的。在联邦法院,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P)8(a)的要求,起诉状必须简要说明法院的管辖依据 。就是我们背得滚瓜烂熟得包括Federal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联邦问题管辖(如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问题)或Diversity of Citizenship当事人多元属地且争议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的多样性管辖等。在本案中,原告选择在加州州法院起诉,并在诉状中阐明了管辖权和审判地:依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410.10(加州的广泛管辖权条款)以及相关法规,州法院对发生在本州的州机关行为所引发的索赔具有管辖权 。同时诉状提到,如涉及联邦宪法权利(例如通过42 U.S.C. §1983主张第十四修正案权利)或联邦残障人法律(美国《残疾人法》ADA)的诉求,州法院也有并行管辖权,可以审理这些联邦法问题 。这是因为多数联邦法(除非国会规定专属联邦管辖)可以在州法院执行。
审判地(venue)的确定
在审判地(venue)方面,加州诉状通常说明为何在特定县法院提诉适当。此案中原告选择了州律师协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县法院,并指出被告加州律师协会的主要办公室位于该县、相关事件的发生地也在该县 ,因此依据便利原则和加州管辖规则,审判地适宜。若在联邦法院,则会依据28 U.S.C. §1391等联邦 venue 法规,通常选择被告所在地或事件发生地的联邦地区法院。
策略考量
联邦或州法院
原告的法院选择涉及策略考量。本案涉及加州州机关的作为/不作为,原告选择州法院可能是为了利用州法律救济(如mandamus即督促令)以及避免某些联邦层面的主权豁免问题。在联邦法院,州政府机构可能援引第十一修正案主张豁免(尽管加州律师协会的性质复杂,但可能被视为州机关)。在州法院则不存在联邦第十一修正案的障碍。同时,州法院更便于同时处理加州法律依据的请求。总之,诉状必须首先向法院表明:法院有权审理此案(无论是基于当事人属地/标的额还是法律问题)以及选在此法院审理最恰当。
当事人身份和法律地位
原告身份和地位
诉状接下来会明确列出案件各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例如,本案诉状原告说自己是一名近期法学院毕业且报名参加了2025年2月加州律师考试的考生,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原告以化名“John Doe”起诉,强调自己遭受了考试失误带来的具体损害,并代表所有其他受影响者”一并提起诉讼 。这表明原告拟作为代表人提出集体诉讼或公共利益诉讼。
被告身份和地位
诉状还描述被告的身份:主要被告是加州律师协会(State Bar of California),作为州法设立的公共机构,被告承担着对所有考生公平履行考试的法律义务。Meazure考试平台的公司也被列为被告。诉状通常也会处理未知身份的责任方,本案中列出若干“无名被告”(Doe Defendants)。这是加州特有的做法,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474条,原告可在不知道实际姓名时先以“Doe”指称,将来查明身份后再行修改诉状加入真名(并使诉讼时效追溯)。这些无名被告可能是对考试事故负有责任的未知个人或承包商。
联邦和州的差异
相比之下,联邦诉讼中虽无明文规定“Doe”被告,但实践中有时允许起初以“John Doe”称呼未知被告,不过最终必须及时确定身份并完成送达。
当事人资格(standing):
除身份外,诉状也会提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关系,例如本案原告说明其已满足报考执业的所有条件、有权参加考试,被告则负有组织公平考试的法定职责等。原告证明自己有起诉权,被告是适格的被告主体。
事实陈述
加州和联邦的要求
诉状的主体部分通常是对事实经过的详细叙述(Factual Allegations),以支持法律请求。在加州,由于采行事实诉讼(fact pleading)原则,诉状需用普通简明的语言陈述支撑各个诉因的核心事实(即所谓“基本事实”),避免纯粹的法律结论,要求诉状明确具体。而在联邦体系,自FRCP Rule 8(a)确立通知式陈述(notice pleading)以来,一般只需简要说明事实使对方获得通知即可,但自 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 (2007) 和 Ashcroft v. Iqbal (2009) 案例后,联邦要求事实要具有“合理可能性”(plausibility),不能仅是空洞结论。
本案事实陈述
上文所述,加州事实的陈述要求比联邦FRCP Rule 8(a)更为严格,原告需要列出支持每一法律诉因的实质事实,而不能仅以一般结论描述。
本案诉状的详尽事实部分符合了这一要求。在陈述事实时,加州不要求列举证据细节或法律依据,只需陈述“终极事实”(ultimate facts)。例如,对过失的理由,诉状需明确被告具体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不妥当,以及原告因此如何受损,而不能笼统地说“因被告行为疏忽造成损害”这类笼统概括的话。如果诉状未能充分陈述事实,被告可以以此为由提出异议。
本案的事实部分相当详实。这份诉状分章节列出了考试准备和实施中的各方面失败。例如,诉状描述了加州律师协会在2024年末宣布对考试形式作出重大改变,包括首次提供远程考试、采用新的试题供应商等 ;然后详细阐述被告在准备阶段如何仓促、计划不周且保密,导致关键基础设施不到位 。诉状举例说明具体失误:如考试软件未经充分压力测试便上线,结果考试期间系统反复崩溃,考生答题数据丢失 ;考试地点安排混乱,部分考点临时变更或容量不足;加州律师协会对出现的问题沟通不力甚至保持沉默,等等 。
写作特点
这些事实陈述按照时间顺序和主题分类展开,使法官清晰了解事件经过和严重性。更重要的是,每一段事实都在为后面的法律主张做铺垫——例如软件崩溃、答案丢失的事实将支持疏忽大意(过失)和合同违约的索赔,多个考点条件不一的事实将支持对平等保护的质疑 。诉状通常在事实部分的末尾加入一句将所有前述事实“并入参考”至各个诉因中 (这在本案也有明确提及),确保每项法律请求都可以引用前文所有事实。在联邦诉状中,尽管结构上不要求分开“事实部分”,但常见做法也是先陈述统一的事实背景,再在各法定诉因下引用那些事实。总之,本案事实陈述详尽具体,符合加州对诉状需陈述“组成诉因的事实”的要求 ;同时这些陈述也为各项法律主张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满足联邦Twombly标准的Plausibility要求。
法律依据:
在陈述完事实后,诉状进入法律依据(Cause of Action)或理由部分,即具体的法律主张和依据。每一项指明所依据的法律(宪法条款、法规或普通法理论)以及针对的被告。
在本案中,诉状明确列出了六项法律依据 :
违反正当程序(Due Process)
依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加州宪法第一条第7节 。原告主张加州律师协会作为国家行为主体,在组织考试时采取了武断、非理性的做法,使考试基本公平的保障落空,从而剥夺了考生获得职业准入的公平机会,侵犯了正当程序权利 。诉状引用了权威判例 Schware v. Board of Bar Examiners(353 U.S. 232 (1957))说明州不能以违反正当程序的方式将个人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 。并指出加州法律同样要求职业许可考试必须公平、非武断地进行 。原告认为,报考律师资格并不只是恩赐的特权,政府一旦要求考试作为准入条件(如加州商业及职业法第6060条规定须通过律师考试 ),考生就享有至少获得一次公平考试机会的合法期待。这构成一种财产或自由利益,需要正当程序保障。
违反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
同样依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平行的加州宪法条款 。该诉因主张加州律师协会的不当行为不合理地区别对待了不同群组的考生,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加重了一些考生的负担,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诉状详细说明了考试条件如何对不同考生产生了不均等影响:例如,选择远程考试的考生与现场考试的考生受到截然不同的对待(开始时间不同、网络连接要求不同),导致有些人占了便宜而另一些人吃了亏 ;洛杉矶地区原定唯一考点(后来紧急增设)使该地区考生远比其他城市考生处境更差,相当于一种地域歧视 ;需要特殊考场便利(残障或其他原因)的考生遭遇了临时搬迁等特殊波动,也与一般考生不同 ;甚至在事后补救上,律师协会对不同情况的人给出了不一致待遇(如未通过者可获7月免费重考而勉强通过者没有任何补偿,提前退考者拿回报名费但坚持考试却崩溃退出者却没有退款) 。这些区别对待都与考生本身能力无关,而纯粹源于管理混乱,被诉状称为武断且不公正的区别。根据平等保护原则,国家行为若没有合理基础就区别对待同类人群即属违宪(如涉及基本权利或可疑分类则需更严格审查)。这里原告暗示,律师执业资格涉职业选择这一重要权益,至少应要求政府行为有“合理依据”,而本案诸差别显然缺乏合理性。该诉因针对加州律师协会及未知责任人,寻求宣告这些不合理区别侵犯了考生应有的平等对待权。
违约及违反诚信义务(Breach of Contract & Implied Covenant)
依据合同法理论,针对加州律师协会(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供应商,若认为考生与其也形成合同关系) 。原告主张,他与加州律师协会之间存在一份合同关系:当原告缴纳报名费、填报申请并遵守考试规定时,即形成协会有义务提供一次正常、公平考试的默示合同。在没有明示条款的情况下,法律假定每份合同中都包含一项默示的诚信和公平交易义务(implied covenant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要求合同一方不得不合理地破坏对方从合同中应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等考生支付费用是为了获得一次有效的考试机会,期待能够凭自身能力通过考试。加州律师协会理应诚信地履行提供考试的职责。然而实际考试的大规模失误(系统瘫痪、组织不善)等于违背了承诺,让考生未能得到合同利益。诉状称这是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违反了诚信履约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考试报名协议可能包含免责条款或免责声明(例如“不对技术故障负责”等细则)。然而加州民法第1668条规定,合同中任何企图免除一方“故意侵权、违反法律义务或因欺诈造成的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此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服务(按照Tunkl v. Regents of Univ. of Cal.案的标准)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完全豁免自己的过失。本案诉状在请求中专门要求法院宣告考生签署的任何免责声明无效、不得庇护被告 ,这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原则,认为重大过失或侵害公共利益的过失责任无法被合同条款免除。因此,原告通过违约诉因要求赔偿例如退还考试费等损失,并强制被告兑现其应尽之义务。
过失与重大过失(Negligence & Gross Negligence)
依据侵权法理论,针对所有被告 。这项诉因在合同之外独立提出:即使不存在合同关系,加州律师协会对报名参加其考试的人员也负有普通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在计划和实施考试时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其行为严重偏离了一个谨慎机构应有的标准,构成疏忽大意;而且由于问题规模巨大、后果严重,可以认定为重大过失(比普通过失程度更高的疏忽)。侵权过失的基本要素是:被告对原告负有法定义务、被告违反该义务(行为不符合合理人的标准)、直接造成损害、且原告确实受有可赔偿的损害。在本案中,律师协会作为考试主办方,有义务以合理谨慎的方法组织考试(例如测试技术系统、妥善安排考点、及时沟通问题)。诉状列举的种种失误表明被告多次违反了注意义务(如忽视软件未充分测试的风险、未提供足够考场导致部分人临时奔波等 ),而直接结果是考生的应试过程被干扰、失败率上升、精神压力剧增,甚至有考生花费巨资远道而来却一无所得 。这些损害包括金钱损失(报名费、交通住宿等已付费用)和机会损失(原本有通过考试、尽快执业的机会被剥夺) 。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的指控进一步强调被告过错之严重和基本常识的缺乏,以此在法律上可能影响免责条款的适用(如前述,重大战略过失通常不能被免责条款覆盖)。需要指出的是,当被告是政府公共实体时,在加州依法只能根据法定原因追究其侵权责任(加州政府侵权赔偿法规定公营机构不承担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除非有特定法规规定责任或通过其雇员的过失间接承担责任)。本案中可能的法定依据包括:政府法典§815.2(公营机构对其雇员在职务范围内的过失负责)和§815.6(若公营机构违反依法强制义务,则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责)。例如,如果有法律强制律师协会必须确保考试安全、公平,那么违反该义务就可产生民事责任。即便缺乏明确法规,协会雇员(如考试技术负责人)的失职可使协会承担替代责任。因此,通过过失之诉,原告寻求对所有相关被告追究侵权赔偿责任,包括弥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例如考生成绩不公导致的情感痛苦和前途受挫,也可算作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
残障人士权利法(ADA)和Unruh法案
这是依据联邦和加州反歧视法规提出的诉因 。诉状称加州律师协会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残疾人法》(ADA)第II篇,以及加州民法第51条即Unruh民权法案。ADA第II篇要求州政府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不得因残疾歧视合格的个人,必须提供合理便利。本案涉及的混乱可能对残障考生造成特别严重影响(例如:视力障碍考生依赖屏幕阅读软件,如果考试系统崩溃,他们更难及时恢复答题;行动不便者遇到考点临时更换可能无法赶到新地点)。如果协会未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或调整,就可能构成对残障人士的不公平对待。同样,Unruh法案保障加州任何人在“所有业务机构”中享有平等的服务和设施,不受基于如残疾等身份的任意歧视。虽然加州律师协会是公共机构,但法院有时将其提供的服务视作面向公众的服务行为,亦需遵守Unruh法案。值得注意的是,根据Unruh法案,如果能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ADA,即可自动视为违反Unruh(两者有捆绑效应),并可能每次违法行为判定法定赔偿金(至少$4,000每侵权)。本诉状将ADA和Unruh结合,意在追究考试组织中对残障考生的不公待遇以及获取强制性赔偿和律师费。此诉因主要寻求宣告性和强制性救济,要求被告纠正对残障人士的不合理做法、在将来考试中遵守无障碍和公平对待原则 。由于涉及公共实体,被告也许会辩称其受到某些豁免(例如一般情况下公共机构不必承担Unruh法案下的罚金),但至少可获得法院禁令要求其遵守ADA标准。
依法履行职责的衡平救济(Mandamus,督促令)
依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1085,针对加州律师协会及其考试委员会 。这项请求本质上是一种特别的法定救济,要求法院签发督促令(mandamus)命令公共机构履行其法定职责或纠正滥用裁量权的行为。原告在此诉因中主张,加州律师协会对公平、公正地组织律师考试承担明确的法定义务(无论来自法规、加州最高法院规章或公共信托原则),而2月考试的失控即构成对该义务的严重违背和对裁量权的滥用。根据§1085,如果政府机构的行为“任意或反复无常”(arbitrary and capricious),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发出命令要求其改正。
本案中,请求的督促令包括:命令被告将2025年2月考试的不公结果予以撤销或不予采用(例如不以此次考试的失败来拒绝任何申请人入行),命令被告提供重新考试机会,以及命令其实施制度性改革确保未来履职符合法律要求等。督促令之诉通常需要原告具备受侵害的明确权益且先履行一些程序(如若涉及金钱赔偿须遵守政府索赔申报)。诉状已声明原告符合条件、且由于主要寻求公益性的宣告和禁令救济,可豁免某些公营机构诉前索赔程序 。通过这一依据,原告希望法院利用衡平法权力直接监督和纠正被告的系统性失职,此类救济在联邦法院较少见但在加州州法院很常用(例如公众针对政府部门的作为提起mandamus来维护合法程序和权利)。、
诉状在列举各项法律依据时,都遵循了一般格式:先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或原则,指明针对哪个被告,再叙述具体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要件是如何满足的。正如文中所述,诉状特别注明“在法律依据之间有重叠时,各法律依据是替代性地分别提出的,所有前述事实均并入每一项法律依据” 。这符合FRCP规则允许的备选和不一致陈述的做法,联邦规则明文允许当事人在诉状中提出多个理论,即便这些理论在逻辑上可能相互矛盾,只要事实支持即可 。加州程序同样容许在不同法律依据中基于相同事实主张不同法律救济(例如既可主张违约又可主张过失,即使最终只能获得一种赔偿,也可同时提出)。综上,诉状通过多元的法律依据(宪法、法规、合同、侵权)来增加胜诉机会:即使某一法律理论被驳回,仍有其他理论可支持救济。例如,即便合同法上免责条款阻挡了违约索赔,侵权重大的过失主张仍可推进;或者即使法院不愿直接判定宪法侵权,也可能在州法mandamus诉求下给予补救。这种多重法律依据的策略在复杂案件中相当常见。
具体诉请、救济方式
诉状的最后是“救济主张”(Prayer for Relief),列明原告希望法院给予的具体救济。本案的请求非常广泛而详细,包括了声明性救济、禁止令(强制措施)、赔偿和费用等多方面 。主要请求摘要如下:
宣告性救济(Declaratory Relief):
原告请求法院发布声明,确认加州律师协会对2025年2月律师考试的管理存在根本性缺陷并违法,侵犯了原告和所有类似考生的权利 。
具体宣告事项包括:
(a) 宣告2月考试的成绩如果因技术和管理故障导致考生成绩降低或不及格,则这些结果不可信、公平,不能用来评判考生产合格与否 ;
(b) 宣告考生签署的任何免责或放弃索赔的协议对这些失职行为不构成保护,因为此类免责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 (也就是确认即便考生曾签同意书,律师协会仍可能担责);
(c) 宣告律师协会以如此武断不公的方式组织考试,已违反考生的正当程序权和平等保护权,以及违反了其在合同和侵权法下的法定义务 。
这些宣告性判决旨在澄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后续救济奠定法律基础。例如,若法院宣告考试结果不可依赖,那么接下来禁令可以顺理成章地阻止使用这些结果。
禁令性和强制性救济(Injunctive Relief)
原告寻求法院对被告发布强制命令,以立即和长期的措施纠正问题。
诉状将禁令细分为即时措施和结构性改革两类:
• 即时救济措施包括:
重新考试或资格承认 – 要求律师协会自费为所有未通过或受影响的考生提供一次全新的、妥当组织的免费补考机会 ;并且如果有人2月因故障未通过,可允许其多次重考直至通过且不计失败次数 。或者在必要情况下直接承认部分考生具有资格(例如对接近及格线且受技术问题影响者,推定其有资格,尽可能不给予因为这次不公考试而拒绝执业资格的后果)。
暂停/保全成绩结果 – 禁止被告将2025年2月考试的不及格结果用于任何不利目的,例如不得将“未通过”的记录提交品德审核或公布 。换言之,要求将此次考试视为异常,使考生不会背负不公平的失败记录。如果有必要,法院可命令将所有2月考生成绩标记为无效,直到他们获得公平考试为止 。
费用补偿 – 命令被告赔偿所有受影响考生因这场混乱直接产生的合理费用 。这包括:额外的旅费和住宿费(即使超出协会原有限的补偿政策)、为再次备考购置资料或培训班的费用,甚至在可行情况下补偿因考试推迟导致的收入或机会损失 。
诉状提议,可以通过减免未来会费或提供学习津贴等方式弥补这些损失 。注意,在传统观念中,禁令属于衡平救济,不直接包含金钱赔偿;但诉状巧妙地将这些补偿定位为衡平的复原(restitution)”,即返还考生为考试付出的费用并确保他们不承担不公正造成的损失 。衡平法允许法院命令被告返还因其不当行为而获得或使他人损失的利益,从而避免不当得利或不公平结果。在这里,报名费等正是考生付出但未得到公平对价的费用,法院可命令返还。此外,诉状指出律师协会有财力(如有客户保障基金和节省的开支)来承担这些补救 。
禁止报复 – 禁令还应保护举报人及协助揭露问题者不受任何报复 。由于本案具有“吹哨人”性质,诉状要求法院明确禁止被告(包括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投诉的考生或内部员工采取不利行动,例如在品德审核中刁难曾抱怨考试问题的人等 。法院的命令应鼓励知情者配合调查,并保障发声者不被秋后算账。这一项救济旨在维护公共利益诉讼的Integrity,让更多人敢于支持纠错。
• 结构性改革救济
包括针对未来考试流程的系统改进命令 。诉状请求法院发布长期禁令,要求加州律师协会实施一系列全面改革,防止此类失败重演。例如:
独立审计与公开报告 – 要求被告接受加州州审计长或法院指定的独立审计,对2月考试失败进行彻底调查,并公开发布结果 。这与州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要求审计的呼吁相一致,确保透明问责;
供应商管理改革 – 要求律师协会审查并改进其考试外包商的采购和监督。在将来与任何考试供应商签约前,应由独立专家评估其能力。特别地,针对本次问题供应商Meazure/ProctorU,禁令可能要求:在再次使用其服务前向法院证明所有问题已解决并经过模拟测试,否则必须更换为可靠的方案(甚至准备好回归纸笔考试的应急方案) ;
充足的考场设置 – 命令协会提供足够数量的现场考点,并合理分布于各主要地区,按考生需求比例设置,以免再出现考场不足或考生长途奔波的情况 。例如,在考生众多的洛杉矶地区必须设立多个考点,而非像2月那样最初只有一个考点而迫使许多人远行 。同时要求提前规划,避免临近考试才仓促增设考点;对于远程考生数量,也应有上限或相应增加监考资源以保证质量 。
沟通机制 – 命令建立明确、及时的考生沟通渠道 。例如要求设立热线电话并限定等候时间、建立专门电子邮箱在考试期间24小时内回复、动态更新FAQ。重要的是,禁令要防止协会与供应商之间相互推诿责任——要求律师协会对考生问题负总责,不得再出现让考生在协会和承包商之间来回询问的情况 。协会还应被要求及时通知考生任何重大问题或政策改变(如对试验性试题如何计分等,不应再对重要决定保持沉默) 。
应急预案 – 命令律师协会制定完善的应急方案(需经法院或审计方批准)以应对未来可能的技术故障 。例如,如果考试软件中途崩溃,该如何迅速补救(可能的措施:切换纸笔模式、给予额外时间,或第二天补考等)。
总之,结构性改革禁令旨在用持续的司法监督来确保考试制度的改进,如指定一个特别监察官或要求定期向法院报告执行进展。这种救济超越了单次赔偿,着眼于公共利益和长远制度完善,也凸显了本案作为一场系统性改革诉讼的性质。
损害赔偿(Damages)
虽然本案诉状侧重于禁令和宣告救济,但也隐含寻求一定的赔偿。特别是前述要求被告退款和补偿费用,实质上是金钱救济 。如果案件进入判决阶段,法院可能以损害赔偿或衡平返还的形式判令被告支付这些金额。典型可计量的损失包括:考试报名费、差旅食宿等花费(因考试失败而浪费),以及收入损失(例如有的考生原本可及早取得执照就业却因考试故障推迟了半年,期间的收入或机会损失)。此外,原告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极度的精神焦虑和名誉损害),尤其是在过失或合同诉因下这可以作为损害的一部分。不过,由于被告是公共机构,在加州法律下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不可向公营机构求偿(政府法典§818明确禁止对公共实体判惩罚赔偿),因此赔偿仅限于弥补性损失。诉状本身用词谨慎,将金钱部分包装为“费用补偿”“恢复原状”,这也许是考虑到直接要求赔偿可能引发政府豁免问题。然而,在集体诉讼语境下,如果法院认定被告行为违法,也完全可能判给集体经济损失赔偿,视为对受害人的补偿。
律师费和诉讼成本
最后,诉状请求法院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合理律师费和费用 。在美国,一般情况下诉讼各方自行承担费用,但存在许多费用转付规则例外。此案属于执法公共权利和民权的诉讼,符合多个法定费 shifting 条款。例如,针对42 U.S.C. §1983的宪法权利主张,联邦42 U.S.C. §1988授权胜诉方获取律师费;针对ADA的诉求,ADA也允许胜诉的原告获得合理律师费;Unruh法案下亦可请求律师费。此外,加州还有私人检察总长条例(加州民事诉讼法典§1021.5),如果本案被认定是为公共利益而诉且给社会带来广泛益处,法院可以根据这一衡平原则裁定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 。诉状明确引用了这一点,认为案件维护了公众对律师考试公平的重大权益,符合§1021.5授予费用的标准 。因此,原告要求赔偿其诉讼支出,鼓励律师愿意代理此类公益诉讼。
其他和进一步的救济
诉状通常会在结尾加入一个笼统的请求,要求法院给予“基于正义、公平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救济”。这是标准做法,以防遗漏。此外,如果诉状是代表集体提起,在最终救济部分也会说明判决应惠及所有类似受害的集体成员,而不仅限于名义原告 。
后续文章还会进一步展开对诉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期待大家持续关注。
🔗 关注公众号,获取最新加州律师考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