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眼液续
关于上次提到的润眼液,我后来与企业所在地的市监部门工作人员交流后,终于知道他认为该企业的润眼液是非药品,所以按照普通工业产品进行管理,只需要有企业标准。听到这事后,我有点震惊,说润眼液怎么能按照普通工业产品管理,他说有什么法律规定不能按照普通工业产品管理吗?
他的问题使我有动力进一步研究这事,基于我目前的理解,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润眼液就不应当按照普通工业产品管理。不过,还是等待国家药监局对润眼液到底属于什么产品进行定性吧。
现在网上类似的润眼液产品很多,声称非药品,所以可以作为普通工业产品,不必经过繁杂的药品审批即可上市销售,但这样肯定会对消费者的眼健康构成安全隐患吧?地方的市监部门没有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所以就只能被企业的说辞忽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