厌女随笔八——色情制品中的言论自由是否应被限制

就像文学作品一样,所有具有文化属性的娱乐产品,如小说、漫画、影视作品等的都具有输出价值观、通过情感渲染和引发共鸣的方式塑造消费对象价值观的作用。
那么,表达自由,至少是在性产业中的“表达自由”是否应当被认可?
我赞同上野老师所说“想象力是不能被取缔的”的观点,也认同“表象和现实之间并非是单纯的反映或投射的关系,反倒具有像梦境一样的补偿填充的功能。我们也许正是因为在梦境中杀过无数次人,所以才可以在现实中不杀人”。
但作为想象辅助实施工具的“色情制品”的“表达自由”却不是可以用“想象力不能被取缔”这句话简单概括的。
虽然如暴力的色情制品等可以作为想象激发、实施的辅助工具,可以让男性在现实中获得“代偿性体验”。以免其因想象力的贫瘠而导致欲望失去宣泄的出口,进而选择诉诸于现实。
但,我们也不得不警惕色情制品作为文化制品所发挥的“通过情感渲染和引发共鸣的方式塑造消费对象价值观”的作用。
也就是说,色情制品不仅能够扮演着“欲望代偿辅助装置”的角色,也同时具有强化消费者头脑中“以变态欲望为导向的价值观”的作用。
价值观的多元差异固然应当被尊重。
可价值判断决定着价值选择,而价值选择则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因此,可以说“言论自由”直接影响着未来世界人们的行为选择。
网络上流传的“西方有暴力的自由,中国则有免于暴力的自由”观点不仅反映着中美两国政府对“行为自由”采取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策略,也与中美两国对“言论自由”采取的不同限制密切相关。中国政府直接限制人们观看色情制品,而美国不仅不限制色情制品,对暴力、血腥的色情制品也持放任态度。
上野老师说:“用分级标志,保护‘不看不欲之物的自由’便已足够。”
可当一个人天长地久的暴露于暴力、血腥的色情制品中,为病态价值观所濡染,那么一个人的价值选择会不受其影响吗?倘若其有了十分便利、易得的机会去在现实中验证其行为,难道他会选择弃而不取吗?当他作为社会中的弱者,无力压迫他人时,也许他会甘于在想象中完竟欲望。但若其拥有了权力,比如成人相对于儿童的隐性权力。他是否会比其他人更容易被欲望所驱使,走向性犯罪的道路呢?我想,这答案应当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色情制品中的“言论自由”不能肆意扩张,但这也不意味着色情制品的全盘受限是合理的。
色情制品作为“色情想象”的辅助装置,所发挥的“帮助人们代偿性释放欲望”作用也是不容小觑的。毕竟,价值观并非直接决定人行为的意识,欲望等其他因素在驱使人行动的过程中也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当变态欲望不能在现实中释放时,诉诸于“表象代偿”的形式,也是一种合情合理的缓兵之计。而这也就意味着,促进变态欲望的正态化、修复才是问题的关键。
我想,如何界定人的变态欲望,探寻人变态欲望的根源,如何改变、是否有必要改变人的某些变态欲望才是这一学术问题的核心。在这里暂且只探讨男性对女性暴力性占有的病态欲望根源。
这种欲望来源于男性因未被认可“成为男人”,导致男性同性社会性欲望(来自男性集团的认同感)无法完结,进而致使“自我确认”无法达成所带来的愤怒感而产生的对“成为男人”的强烈、迫切的执念。
为什么自我确认需要其他男性认同的介入呢?因为个人的主体性需要经由客体的外在介入才能实现。
而这种只有被男性集团认同才能达成“自我确认”的固定格式,实际上就是几千年中性别二元论对男性的异化——男性必须“成为男性”才能完成自我确认。而男性“成为男性”的唯一途径只有“拥有女性”,并经由验证女性性的客体性地位来强化自我的主体性地位。解放男性,就必须要解放男性“成为男性”及其进行“自我确认”的方式。
只有当人的主体性地位能够通过“自我认可”确立,人(男性)才能够得以解放。“不是外求诸人,而是内求诸己。”
“自我确认”,确实是所有男性的核心议题。
(为什么在这里对女性避而不谈?因为我是男性,我只了解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