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给员工的股份,还能往回要吗?

普普是角落公司程序员,2023年3月,股东严良找普普沟通,希望普普能够长期服务于公司,不要跳槽到其他同行业公司。
普普认为公司暂时还无法看到后期的发展方向,未能马上同意严良的要求。
严良遂同另一名股东朱朝阳商量,表示为了留住普普,严良愿意让渡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给普普,问朱朝阳是否愿意让普普成为股东。
朱朝阳同意严良的方案。
2023年5月,严良与普普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将严良1%股权无偿转让予普普。
2024年3月,公司迎来第一轮融资,严良认为其之前转让给普普的股权系无偿转让,遂向普普表明要求撤销其“赠予”行为,转而为普普增加工资,普普拒绝,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
驳回严良关于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
双方签订合同注明“转让”,同时对生效时间、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并无任何“赠与”的表述,而且普普在公司担任较为重要的程序设计总监角色,其主张基于股权奖励无偿受让股权具有事实基础,股份转让合同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并非赠与。
备注:实践中,案例是否胜诉取决于事实调查、证据资料等诸多因素,不能仅因个案的判例类推全部类案情况及结论,每个案件均具备独立的特性并兼具与其他案件的差异,已生效的判决仅可作为类案参考及相关思路借鉴,个案仍建议委托律师进行专业分析与专项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