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骗保”类案件屡引社会关注!枕边的妻子何以沦为“骗保工具”?
“杀妻骗保”类案件在其证据有效性、法律属性与道德属性皆不存在明显争议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在社会上引发广泛且持续的关注;这在近五年来中国的刑事案件的传播领域可谓是一类现象级的存在。面对这类案件如此强悍的引流特质,我们无论是选择去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或选择直接放下手机,都应免不得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区分于刑事案件传播领域的传统的“引流大亨”,“杀妻骗保”类案件是何以自成一派,拥有如此显著的引流特质?
没有人想成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但在大多数案件中,能否成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并不取决于受害者的意愿。在较为广泛的意义上,“如何避免成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的问题成为了一个人们在私下里持续关切、但无法给出决定性的解决方案的问题。但是,面对“杀妻骗保”这类特定类型的案件,为受害人去设想一种得以避害的方法似乎是一件极为容易的事情:只要当事人能够尽早做到怀疑自身所处的任何亲密关系本身,无论有无理由、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就能避免悲剧发生在自己头上。综观互联网上的各种关于电影《消失的她》的观影反应、以及其后有关“杀妻骗保”类实际案件的报道,不难发现,“尽早怀疑论”已然成为了一种关于“杀妻骗保”类案件的流行意见。
然而,“尽早怀疑论”作为意见的影响力并不局限于案件本身。当“尽早怀疑论”遇上了人们普遍具有的以互信为基础的亲密关系需要时,奇妙的化学反应就在公众意见领域产生了。在“断疑生信为幸福”还是“断信生疑为保命”这两个选项之间反复横跳,成为了很多人面对“杀妻骗保”类案件时会有的经常性心理活动。不难想见的是,对多数人而言,在关于缔结婚姻这个人生大事上的矛盾意见之间反复挣扎无疑是令人难受的——亲密关系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的同时,又无法决定性地驱逐心中对亲密关系中的另一方的怀疑。因此,找到决此狐疑的方法成为了多数人面对这类案件时的心理需要,而在关于“杀妻骗保”类案件的各类报道中不停搜寻决此狐疑的方法亦成为了很多人遇到该类案件报道时的习惯;这从公众心理需要的角度解释了“杀妻骗保”类案件何以拥有如此显著的引流特质。如果没有一种决定性的公共意见能够为决此狐疑提供有效方式,那么在可预见的未来,“杀妻骗保”类案件仍然可以保持相对强劲的引流特质。因此,大家应该不难看出,本文作者(我)确实有借“杀妻骗保”这个标签为自己的公众号引流的目的。
虽说我确实是在吸引流量的动机的支配下写作本文的,但我更在乎的是,在吸引流量的过程中,我是否做到了“取之有道”。具体说来,通过对“杀妻骗保”类案件的这场探讨,我更期望引的是一股明辨事情本身的“清流”,而非制造和助长恐慌的“泥石流”。如果明辨事情本身的“清流”最终真的能够冲击“杀妻骗保”类案件以当前的这种消极方式所取得的“引流王者”的地位,那么我乐见这样的事情发生。因此,为我们审视“杀妻骗保”类案件提供一种理性意见便成为了本文作者的任务。在接下来的行文中,我们将会通过分析看到,“杀妻骗保”类案件中存在着人人都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坠入但不常留意的两大致命陷阱,而反讽的是,这两大致命陷阱恰恰是大家可以通过培养某些特定的良好习惯而得以规避的。
致命陷阱1:死亡保险合同中的“指定”与“同意”
死亡保险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由于其在给付保险金条件上触目的特殊性,死亡保险合同就成为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一类。当然,死亡保险合同对于很多人而言之所以是熟悉的,其实并非因为它是一种特殊的人身保险合同,而是死亡保险合同也是“杀妻骗保”类案件中必定会出现的一类合同。毕竟,“杀妻以骗保”离不开施害者对死亡保险合同的恶意利用。
虽然死亡保险合同似乎是一种人人熟知的合同类型,但如果我在这里突然向大家提问一些有关死亡保险合同的运作机制的问题(比如:被保险人通过死亡保险合同的书面签订指定了什么?同意了什么?),想必还是有很多人会被考住的。受到“杀妻骗保”类案件负面流量影响的朋友甚至会说:受害者在死亡保险合同中书面同意的无非是配偶杀死自己以谋财的行径,指定的无非是那个执行杀戮的凶夫。(表面看来,确实还挺有道理的呢……)不仅如此,笔者曾就关于死亡保险合同的知识点在朋友圈内部做过一次小范围的调查(刻意引导大家去忽略死亡保险合同和“杀妻骗保”案件的固有关联),结果发现了一条非常流行的错误见解:在死亡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死亡后,保险公司会将钱赔付给已死的被保险人。
然而,签订死亡保险合同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将钱赔付给已死的被保险人,因为将钱赔给一个已经死亡的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既然保险公司通过死亡保险合同的签订承认已死生命本身是有价值且值得被赔付的,那么,由已死之人以外的何者来接收这份沉甸甸的赔付款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在可以为上述那个容易考住人的问题揭晓答案的时候了:被保险人通过死亡保险合同的签订指定的是受益人,同意的是受益人在满足约定条件后才能接收到的具体金额。答案虽已揭晓,但此时有一个更为令人惊悚的问题开始浮现在我们的眼前:如果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对于死亡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指定”和“同意”都存在这么多且深刻的误解,那么关于其他类型合同中所涉及的“指定”、“同意”乃至更多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动词,我们又能够有多少把握对它们是真正了解的呢?尤为令人惊悚的是,在诸多的“杀妻骗保”类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受害者对死亡保险合同中“指定”和“同意”这两个词的理解都有着惊人的匮乏。她们如若真有恰当的理解,想必会在待签这类合同之时就已然有着十足的警惕心了。
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在今天这样一个合同签订频繁出现于个人的工作和生活的时代,养成结合所签合同语境来理解合同中的重要动词的用法和意义的习惯就显得格外重要。当然,如果说对自己在特定领域中的重要动词的理解力没有充分把握,那么养成咨询可靠专家的习惯也未尝不可。
致命陷阱2:同意的撤销“在路上”
死亡保险合同的存续在特定条件下会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所以对这种合同的解除办法理应为被保险人所了解,以备不时之需。既然死亡保险合同的生效以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那么假如被保险人有权撤回之前给予的同意的话,死亡保险合同理应是能够随同意的撤销而失效的。值得庆幸的是,在我国,死亡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享有随时无理由撤回同意的权利(在我国,不是所有类型的同意都可以对应撤回的权利:撤回死亡保险合同赖以成立的同意的权利之所以能够得到特殊的规定,是因为它是一种与行使该权利的主体的生命健康权相关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二条(该司法解释全文在整体上虽在2015年11月25日出台后经历过一次修正,但第二条的表述并没有因这次修正而有任何改变)对这一点就有着明确的说明: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虽然在死亡保险合同签订以后,被保险人是有权撤回同意的,但是法律对这时撤回的同意还是有形式上的要求的,这个要求就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的通知撤回。由于在签订死亡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是通过书面形式将自己的同意给予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撤销同意时,被保险人亦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因此,如果被保险人不用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这两方来撤销自己的同意,那么这个同意就无法被撤销,继而也就无法取得“保险合同解除”的期望效果。
既然死亡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享有随时无理由以书面方式撤回同意的权利,那么“杀妻骗保”类案件的受害者为什么没有及时使用这样的权利,使得同意的撤销总是“在路上”、而没有得到最终的落实呢?可能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1.没有及时衡量死亡保险合同的存续本身对自己生命健康所构成的风险,故而没有及时对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所判断;2.对自己是否享有撤回同意的权利一无所知;3.对行使该权利的恰当方式(也就是用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这两方来撤销自己的同意)一无所知。令人痛心的是,这三类原因作为教训,可以说是“杀妻骗保”类案件的受害者用自己的生命换来的。她们在生前本是有机会使得她们自身所涉的死亡保险合同得到废止的,如若她们对自己可以行使的相关权利及其行使条件了解得更多一些。
结语
“杀妻骗保”类案件的频繁曝光,虽然震惊社会、引发广泛讨论,但它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揭示了在日常生活中隐匿的法律与心理陷阱。案件的背后并非仅仅是个别恶性犯罪的曝光,而是更广泛的对契约意识、法律常识以及人际信任的警示。我们通过这一系列案件看到了法律教育的缺失,也看到了人们在亲密关系中对风险的忽视。而更为令人痛心的是,受害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拖入了深渊,甚至在法律赋予的权利面前,选择了放任不管。
“杀妻骗保”类案件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其表面上的犯罪行为,更在于它提醒我们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预防类似悲剧的发生。法律上的误解、对自身权利的认知缺乏,常常成为恶性事件的根源。通过审视这一系列案件,我们应当意识到,法律常识和契约意识的培养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需要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强化的习惯。正如本文所提到的“指定”和“同意”这两个看似简单的法律术语,实际上蕴含着巨大的法律责任与权利。若能从日常生活中的细节入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与法律素养,很多不幸的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心理层面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当亲密关系的信任与怀疑之间的拉锯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时,带给公众的并非单纯的案件本身,而是对人性、信任和安全的深刻思考。面对这些案件,我们更应从理性出发,审视如何在尊重法律的框架内保护自己,避免陷入无意识的心理陷阱。
总之,“杀妻骗保”类案件并非孤立的个案,而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社会现象。通过理性的分析与反思,我们应当在加强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警觉自己在亲密关系中的潜在风险,做到理性选择、明辨是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从悲剧中吸取教训,为未来的社会和谐与个人安全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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