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后的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该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因该民间借贷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有过错的,还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出借人的损失为主要是融资成本,包括资金占用损失、贷款服务费。针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一般是按照1年期LPR计算,也有基于平衡双方利益考虑,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资金所支付的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