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问答丨关于官方文件著作权问题的理解
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不适用本法,其中第一种为官方正式文件,师弟/师妹能够理解官方正式文件不受私权利——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对于此处产生了其他问题,有的问题可能是大家所共有的或者是大家所感兴趣的。因此,知产小组根据师弟/师妹的回答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补充,同时提醒大家:论述需要充分的理由和自洽的逻辑,不要对知识点妄加推断;此外,不应该自己创设一些概念,要谨慎地对待法律语言。

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讨论:对于有关包含有创造性表达内容的以类似官方正式文件的形式写作的文字内容(一般指申论培训机构撰写的符合公文格式的范文等),以及相关官方宣传片,能否适用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
回答如下:
个人思考:(针对第一个对象)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官方公文的写作形式(就文字内容本身而言)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对象——作品。作品,即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作品构成的首要要素便是表达。作品通过一定的表达方式,将思想、情感传达于外。从这个角度来说,富有创造性表达的官方文件内容应当符合这一要素。例如“我们要警惕生活中的‘魑魅魍魉’”、“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等等等。这一类官方文件的内容,通过文字将所需要贯彻的政策措施表达出来,而并非直接传达政策“思想”本身,这符合作品的第一大要素。
其次,关于独创性的要求,首先在“独”上,要求作者要“独立完成”。其次在“创”上,要求作者有独特的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例如在具体地方政策内容制定的过程中,势必包含了领导干部对于地方发展重点的要求。通过特有的选择、安排、设计,突出表达了地方建设的重点内容等……,从这个方面来说官方文件的内容也符合作品独创性这一要素的要求。
关键在于第三个特征要素: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这一要求限定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来说,要能够引起读者以美的感受,以及一定的思想共鸣,满足一定的感知需求,这一类作品才应符合“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显然,官方文件在其创造目的上并不是为了给予人以美的享受或者感知需求,而是代表国家意志,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贯彻政策的施行。因此官方文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保护的对象。
另外,从文件的性质和著作权作为私权利出发,官方文件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同时理论上的“作者”系国家,因此也不可能得到私权利——著作权的保护。
但类似于官方文件的作品,能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之内呢?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申论包含着对公务员个人公文写作能力的考察。相关社会培训机构为了提升考生申论写作能力,撰写大量符合官方文件形式的作品供学生学习参考。此类由个人撰写的公文内容形式的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若有领导干部抄袭其中创造性的表达方式,并以官方文件发表,能否构成对个人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我认为,针对上述第一个问题,这一类教培行业的“范文”作品,从个人的创作目的出发,其实质作用是为了考试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而不是作者个人的思想、情感上的表达。虽然作品本身可能蕴含着作者个人的独创性表达,但此类表达仍然是基于特定的“公文写作题目”的情境下的表达,而并非作者本人思想和情感的主动表达,从作者权保护体系出发,我认为这一类以官方公文写作形式展开的特殊的作品,不具有作者本人的人格特征,因此也不属于作品。在版权体系下,还有待考证。其次,针对第二个问题,既然已经认定这一类以官方文件内容形式写作的文字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制的作品,那么自然也不构成对于个人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但从实质意义上来说确实也侵犯了个人对于一定具有独创性内容的表达,私以为或许可以类比“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的保护方式,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但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解答
一、问题本身
【1】回答者大体的分析思路正确。某一对象是否属于作品,应当按照作品的定义、特征来逐一判断,即表达、独创性、领域特征。须注意的是,作品的三大特征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一些对象虽然具备了作品的实质条件,但是出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宜于给予其著作权保护。
【2】对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所涉及的第一项官方正式文件与第二项单纯事实消息,应当肯定其属于表达以及具有独创性。将其排除在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并不是因为其二者缺少这两项特征。这也是回答者做得比较好的地方,在理论上没有出现错误。(为避免进一步产生疑惑,虽与回答者的论述重点不一致,本文在此特意对“单纯事实消息”进行一定理论补充。有学者认为其不受著作权保护是因为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李琛老师指出,单纯事实和事实消息是不一样的,事实确实是完全独立于主体之外的,但事实消息是报道出来的,无论对其评价是主观或客观,但都是“观”,都有人参与进来。但即使可以证成其具有独创性,也不应当给予保护。原因在于利益平衡:时事新闻关于公共利益,对其传播应予以宽容;同时新闻报道可靠性取决于表达的多样性;侧重于迅速传播。)
【3】回答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论述时,则出现了一定理解上的偏差。此处涉及对第三个特征的理解,著作权法之所以要求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目的在于划清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之间的界限,防止将工业领域中的实用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过分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官方文件并不具有工业领域上的实用性,相反,官方文件往往需要做到文字优美简洁,既具有权威性又能通俗易懂,不可谓之不是为了感知需求。
【4】回答者认为文件的属性、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以及作者系国家,则对论述其不能得到著作权保护缺少较强的说理性。官方文件完全可能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如由商务部翻译并出版的TRIPS协定的中译本必然是翻译者的智力创造成果。文件的性质、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作者系国家与官方文件不能得到著作权保护之间没有逻辑关系。
【5】建议:更合理的表述是,官方文件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公有的信息资源,国家要鼓励公众尽可能地加以复制和传播。而著作权是一种垄断权,它意味着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复制、传播或以其他方式利用相关作品,这与官方文件的性质是截然相反的,因此,官方文件不宜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不少法学教科书在附录部分附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此外,如果相关文件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与起草者是否为国家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无关系,即使某部法律草案或相关的立法报告完全由立法机关委托给某位在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学者起草,该草案和立法报告在被采纳、通过之后,就成为官方正式文件了。如果相关文件虽然为政府工作人员所起草和发表,但并非作为官方正式文件向社会公众提供,则仍然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参与法律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撰文表达个人对法律的看法,以及撰写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教学材料等。
(该知识点知行在考前内部押题会议中着重强调过,历年真题关于该类题目有重复考查过,不过只有直播,没有录播。)
【6】最后,回答者认为社会培训机构撰写的申论模版属于“类似于官方文件的作品”,认为其实质是为了帮助考生通过考试,而非作者本人的思想表达,认为也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五条,他人使用也不构成对于著作权的侵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实际创作申论模版时,毫无疑问地能够体现撰写者个人的选择和取舍,不同的人撰写的模版极大可能是有可被识别的差异的,应当肯定是能够体现其与作者之间的依存性。结合上文的理解,官方文件其不受著作权保护也是因为利益衡量,需要鼓励其尽可能的传播。申论模版本身并不具有这种值得考量的利益,不具有排除作者著作权的必要性。应当肯定撰写者可以对此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自然会构成侵权。至于政府部门撰写文书对相关模版的使用,可能涉及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这也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展开讨论的,不能仓促下结论。
二、体系定位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对象——不宜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三、学习方法
论述需要充分的理由和自洽的逻辑,建议师弟/师妹不要对知识点妄加推断,重新查看理解记忆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作品的三性等知识点的内涵。
此外,不应该自己创设一些概念,例如“类似官方文件”,要谨慎地对待语言。法律规定了官方文件并给出定义,这些文件包括:宪法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制定的法律,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宪法和法律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司法解释、判决等法律文件,以及由国家机关确认的上述文件的正式译文。上述官方文件和相应的官方文件译文都是作品。但是,这些文件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国家和相关社会成员的公有的资源不应为任何人专有而限制它们的传播和被人们利用,故不享有著作权。这一规定和《伯尔尼公约》第2条之一第4 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因而也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不在该范围内的便是“非官方文件”,不适用该规则。
四、问题点评
该法条的重点在于,对某一对象的作品性分析思路,法律对于符合作品性的对象不予保护的原因。师弟/师妹能够主动思考,并且具有科学严谨的分析路径,但是应当更加扎实地掌握基础知识,既要有框架,也要有血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