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柏克 | 论社会的本质与自由

论社会的本质与自由 作者| (英)埃德蒙·柏克翻译 | 蒋庆、王瑞昌、王天成整理|正文| 5571字阅读时长|约10-15分钟

[洛克之后,古老的社会契约论成了欧洲政治思潮中的老生常谈。此理论令人兴奋的诱人之处在于:如果契约的一方(统治者)没有遵守契约,那么,另一方(被统治者)就有权宣称整个契约无效。因此,这种理论在大的政治革命时代很能派上用场。柏克对此理论作了些限制:他坚持认为,这个理论必须更加现实一些才行。社会关系与人类本性一样,十分复杂,许多社会纽带就其性质而言,根本上是不可取消的。柏克说,社会既不全然是一机械物,也不全然是一有机体,而是兼有两者的某些特点。由于这些类比只具有部分有效性,因此,在应用这些类比时,必须审慎判断。政府是一个共同体,是一种契约,但是,组成它并生活在其中的“人民”却不仅仅是由单个人聚集而成的集合体。柏克认为,一个民族“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存在”。由这样的民族组成的社会或政府当然是由人“制造”出来的,但它也是“自然的”,因为“人类文化就是人类的本性”。]
社会的确是一种契约。仅仅为取得暂时的利益目标而订立的从属性契约可以被随意解除。但是,不可把国家与胡椒、咖啡、白布、烟草或其他类似的无关紧要的商品交易中的合伙协议等量齐观,认为它是为暂时的小利益而设的,并认为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一时意愿任意解除。国家应该受到格外的尊重。因为,它并非仅仅是为暂时的、转瞬即逝的粗陋的动物性存在服务的合伙协议。它是为一切学术而订立的协议,为一切艺术而订立的协议,为每一德性、一切完美而订立的协议。由于历经多代人的努力也不能实现此种协议所设立的目标,因而,此种协议不仅仅是现在活着的人之间的协议,而且是现在活着的人、已故去的人和即将出生的人之间的协议。组成每个特定国家的每一契约仅是组成永恒社会的伟大的原初契约中的一个条款,它把低级世界与高级世界,可见世界与不可见世界联系起来,而这种联系又是以这样一个确定不疑的协约为依据的:此协约因得到不可违反的誓言的认同而确立,它把所有的物理存在和所有的道德存在都安置在指定的位置上,各如其分。此法律不受人们意志的左右。相反,根据他们应尽的义务,而且是具有无限崇高性的义务,人们的意志必须服从此法律。那个普遍王国中的各城邦组织,在道德上不可以随便地、任意地根据它们偶发的改良设想,把维系着它们的从属性共同体的纽带完全拆散、扯碎,并使共同体成为简单原则的杂乱拼凑,陷于非社会性的、粗野的混乱状态。如果出现了第一性的、最高的必要性——我们对之没有丝毫取舍余地,只能无条件地去接受的必要性——超出人为计度、不容讨论、无须证明的必要性,那么,唯有在这种情形下才有理由诉诸无政府状态这最后一招。此种必要性并没有完全脱离秩序,因为,这种必要性本身也是人类基于同意或不可抵抗的、必须去服从的事物的道德本性和物理本性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把不得已的退路当成了选择目标,那么,法律会遭到破坏,自然会受到违抗,而那些蔑视权威的人就会成为草寇、流民,并从这个理性的、秩序的、和平的、有德性的和可以悔过自新的世界流向那个疯狂的、不和的、恶毒的、混乱的和枉然受苦的敌对世界。——摘自Reflections(1790)
由于法兰西的革命者们抱有这样的想法——他们自己的宪法和政府的一切契约,不论就教会方面而言,还是就国家方面而言,都是不地道的,都是通过篡权获得的,至多也不过是无害的闹剧,因此,他们用急切的目光眼巴巴地望着国外,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些想法把持着他们的头脑,因此现在对他们讲述其祖先的实绩,以及他们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既定的政体(其优越性是经过了长期经历的实际考验,并被不断增长的国力和国家的繁荣所证实了的)是徒劳无益的。他们把经验贬低为目不识丁者的才智,至于其他东西,他们已经在地下埋好了地雷,准备把一切旧习、先例、章程和议会法案在壮观的轰然声响中炸个粉碎。他们拥有“人权”!他们认为对人权不能有任何限定,任何反面的辩论都是无效的;他们认为人权的要求不容许任何让步和妥协,任何有损人权要求充分实现的东西都是十足的狡诈和不义。他们认为任何政府,不管其历史多么悠久,也不管其管理得多么合乎正义、多么仁慈,只要与他们的这些人权不合,就别想安稳!这些思辩理论家的辩难——如果辩难的形式与他们的理论不全吻合的话——既可用以反对最凶残的暴政或赤裸裸的篡权,也可用以反对一个古老而仁慈的政府。在与政府进行论争时,他们总是在资格问题、名义问题上纠缠不休,而不是就权力是否滥用问题展开争论。对他们政治的形而上学中繁冗的细微论证,我不想说什么,还是把它们留在学院中让他们解闷儿吧。
Illa se jactet in aulaÆolus, et clauso ventorum carcere regnet让风神伊俄勒斯在那座殿厅里施展威风吧!把大风关进地牢,就让他在那里统治吧!维吉尔:《埃涅伊德》(Virgil, Aeneid i. 140—141)但是,可别让他们像黎凡特风一样破狱而出,刮起飓风,横扫大地,并掘开地中的深泉把我们淹没啊!
对真正的人权,理论上我根本不否认;实践上,我也同样不想存心加以阻止(如果我有剥夺之权的话)。在否认他们虚假的权利要求的时候,我并不打算伤害那些真正的权利——为了他们那些冒牌的权利而要将其全部毁掉的那些权利。如果公共社会的建立是为了人的利益,那么,建立社会带来利益便是人的权利。社会是一种好利制度,法律也不过是一种以规范形式发生作用的好利条款。人们有权依照这样的规范来生活,不论他们的同胞是担任公职,还是从事普通职业,在与他们相处时,他们有权得到公正的对待。他们有权享受他们的劳动成果,有权采用更有效的劳动手段。他们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抚养子女,生时受到教导,死时得到安慰等。凡是个人能独立去做的事,只要不侵犯他人,他都有权去做,同时,他有权从社会整体利益那里合理地分享一定的份额,这是社会的技术和力量的各种组合所能提供给他的利益。在这样的伙伴关系中,所有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但不是都能得到同等的东西。在合伙关系中,一个只有5先令的人,对他的这点钱所享有的权利,不亚于一个拥有500英镑大额股份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在分配合股所生利息时,他无权获得同等的红利。至于个人在管理国家事务上应享有多少份额的权力、权威和发言权,对此,我绝不认为可以将这种权利视为公共社会中简单的原始人权。因为,我所思考的人乃是文明社会中的人,而非其他状态下的人,这是需要契约来确定的事情。
如果公共社会是约定的产物,那么,这种约定就必须是这个社会的法律,这种约定就必须对以它为依据而构建起来的各色政治组织加以制约和修正。各种立法权、司法权或行政权都是它的产物。在其他情况下,它们都不可能存在。处在公共社会的诸多约定之下,竟有人提出如此出格的权利要求,甚至无视公共社会的存在——这种权利与公共社会水火不容,这怎么能行呢?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审判官,这是建立公共社会的初衷之一,也是它的基本规则之一。如果每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那么,每个人在未定约时便拥有的第一性基本权利就会立即被剥夺掉。也就是说,如果这样,他就再也不能自我做主,再也不能自立自强了,他放弃了一切独立自主之权。进而论之,他在很大程度上也放弃了自我保护之权,这是自然所颁布的第一条法律。既想拥有野蛮状态下的权利,同时又想享受文明状态下的权利,那是不可能的事。要想获得正义,就得放弃任意所为,以及放弃认为什么对自己是最重要的就去做什么的权利。要想得到某些自由,就得为全体人的自由作些牺牲。
政府不是依照自然权利建立起来的。自然权利可以,而且的确是独立于政府存在的,并且是以更多的明晰性、更大程度上的抽象完美性而存在的,但是,它的抽象完美性实际上恰是它的缺陷。由于对一切事物都有权利,他们就想得到一切。政府是人类智慧为满足人的需求而设立的,人们有权要求自己的需求由人类智慧来满足。在公共社会中,必须对人的激情予以充分制约,激情也应算做诸多需求当中的一种。社会不仅仅要求个人的激情应该受到节制,即使组成了群体和团体,人们的本能倾向也应得到克制,欲望也应受到节制,不羁的激情也应受到驯化。要实现这一点,只能借助自身之外的某种力量。当这种力量发挥功用时,不会屈服于欲望和激情。因为,驾驭、制服欲望和激情本是那种力量应尽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人类及其自由进行约束同样可被视为人们的权利。但是,自由和约束是随着时代和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并且有无限的变数,因而,不能依据任何抽象的规则来决定它们。根据抽象的原则来探讨它们,那是再愚蠢不过的做法。
一旦你从完美的个人自治权当中减去了某些权利,并容许对个人自治权作些微人为的、积极的限制,那么,整个政府机构如何建立这样的问题一下子就成了权衡利弊的问题了。正因为如此,国家建制问题、权力的适当分配问题就成了极其棘手、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有高超的技巧来处理。它需要对人类本性、人类需求,以及对社会机制所指向的各种目标的达成起着促进作用或阻碍作用的诸多事物,具有深入的了解。国家是要成长的,其失序是要补救的。高谈人的抽象的饮食权利或用药权利,这又有什么用呢?问题的关键是求得获取、创制它们的方法。在考虑这类问题时,我总建议人们去寻求农夫和医生的帮助而不是形而上学教授的帮助。
构建国家、更新国家或改革国家,这方面的学问像其他任何一门经验科学一样,是无法用先验的方法传授的。阅历太浅,也不能掌握这门实践性的学问。因为,道德性事件的真正后果并不总是直接的。而且,那种当初看来不利的东西可能在远处生出优秀的效果来。有时,其优越性可能出自开端所产生的负面效果。相反的情况也是有的:一个看似无懈可击的计划,开端令人欣喜,可最终往往会落个灰溜溜的可悲下场。在诸多国家中,经常有一些模糊的甚至是潜在的因素,乍看起来无足轻重,可到最后,国家繁荣或挫折的最根本原因可能大部分缘于这些因素。政治学在性质上具有如此的实践性,其所谋求的目标具有如此的现实性,因而它是一门要求有丰富经验的学问。它所要求的经验甚至超出了个人终其一生所可能获取的全部经验,再精明强干的人也难以在这方面达到圆满。职是之故,如果有人要冒险推倒某座大厦,而这座大厦长期以来就其满足社会的一般需求而言,还说得过去;或者有人要冒险重建大厦,可是眼下又没有经过实践检验过的可靠样品和模型为依据,那么,他就必须百倍小心。
那些形而上学的权利进入到日常生活中来,就像光线穿过高密度的介质那样,根据自然规律,必然会发生折射,失去原来的直线。的确,在由人类激情和关切所构成的粗陋而繁杂的集合体之中,人的原始权利经受了那样多的折射和反射,以至于如果对它们谈论不休,认为它们仍然保持着原初的单纯状态,无所曲折,那简直就是荒唐之言。人类的本性是复杂的,社会的目标也具有最大可能的复杂性,因此,对权力所作的任何一种简单化的处置或安排,都不能适应人类的本性或人类事务的特质。当我听说,在任何新的政治体制中,有人试图谋求,或者声称自己拥有直截了当的妙计,那么我一下子就可以作出判断:这些设计者对自身的行当粗陋无知,或是对自身的责任全然置若罔闻。更糟糕的事情且不说,至少,简单化的政府有根本性的缺陷。如果只从单一的角度来考察社会,那么,所有简单的政府模式都是非常迷人的。实际上,较为复杂的政体不易实现其全部的、具有复杂性的目的,而简单的政体在实现其单一性目的时,所能达到的完美程度则要高得多。但是,尽管在实现整体性目标时,不能做到完美而整齐划一,那也比这样的情景要好:某一部分得到了极其精心的关照,以及由于对特别喜好的成分的关照过了头,结果其他部分可能被完全忽略,或者可能已经受到严重的伤害。
这些理论家们所号称的权利都走上了极端,而且这些权利在形而上学上愈真实,在道德上和政治上就愈虚假。人权有点像中间性的东西,难以界定,但并不是不可识别。政府中的人权无非就是人们的各种利益,这些利益经常处在不同善恶之间的平衡消长之中——有时是善与恶之间的折中,有时是恶与恶之间的取舍。政治理性乃是一种计算原则——以道德上的眼光,而不是以形而上学或数学上的思维方式,对真正的道德量度进行加、减、乘、除运算。
这些理论家总是诡辩地将人民的权利与力量纠缠在一起。整个社会群体,只要它行动起来,它的力量就会势不可挡,所向无敌。但是,除非力量和权利完全是一回事,否则,这样的群体就无权与美德、与一切美德之中的第一美德,即谨慎,分庭抗礼。人们无权蛮横无理,无权胡作非为。
——摘自Reflections(1790)
那些所谓的人权成就了一场劫难。它们不可能是人民的权利,因为身为人民和享有这些权利是势不两立的:前者以文明社会的存在为前提,而后者则以文明社会的不存在为前提。法兰西共和国建立所依据的那个基础是错误的,是自我毁灭性的。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采用它的那些原则。如果哪个国家采用了那样的原则,必定会陷入与现在的法国一样的处境。有人试图将法国的原则引入欧洲的每个国家。由于这个国家具有最大的影响,他们更是迫不及待地想败坏它。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有充分的把握把那种传染病播散开来了。
——摘自Appeal for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1791)

本文来源:《 自由与传统 》(英)埃德蒙·柏克(Burke, E.)著;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10,ISBN 978-7-5447-3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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