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特殊案件
书记员生涯碰到过一些特殊的案件,有一宗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宗是宣告自然人失踪,在这个小县城,这类的案件太少了。那宗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案情是这样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母子关系,在案件的材料中,我们了解到申请人大概是想继承被申请人的房产,所以过法院来,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申请书上申请人说被申请人离开家,下落不明二年,我心想这时间挺短的。他交了一些材料,亲属关系证明、一个派出所的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在十年前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系统以无相片人员注销了户口;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说不清楚被申请人的情况,无法协助开具被申请人失踪的相关证明;报警回执,这个报警回执是最近报的警,回执上没说报警的内容,应该是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失踪的事情。
庭审的那天,没有正式开庭,法官一直在和申请人说你交的材料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失踪,希望你撤诉算了。其他我不太记得了,我也不是法律专业,法官的意思可能是需要在某个单位或者是派出所什么的报案满多少年还找不到被申请人,则可以证明确实找不到被申请人,法院才可能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法官和申请人说了好一段时间,终于说通了申请人,最后申请人撤诉了。
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和其他的裁定书不一样,法官专门翻找了一下民诉法等法律书籍,裁定的事项不是一般的裁定书说准许撤诉或者其他,而是本案终结诉讼,我感觉挺新奇的。至于这案件被申请人为什么会失踪,我没注意听,网上的话对于一些失踪的事情可能会有一些阴谋论,但我觉得这案件当事人是母子关系,不太可能有什么阴谋之类的。在我印象中,正常失踪的话一般是精神出现了问题离家出走然后遭遇了什么,或者受到刺激、出现了矛盾不可调和便永远不见。我又感觉,失踪这情况挺正常的,有些人几年都见不到一次,和失踪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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