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国务院关于规定国家公务及国有企事业机构对社会影响公信力的行为必须进行起诉的建议
鉴于近年依旧屡次出现“我爸是李刚”的类似社会行为,近期成都又有类似“我儿子是市长”的事情发生,并且公权力机构澄清是造谣,双方通过商议解决了纠纷,目前在网络舆论影响甚大。此举虽然涉事相关国家机构或国有企事业机构均进行了澄清公告,但对说出“我的XX是领导”的众多肇事者无以回应,导致社会上舆论不止,严重影响国家公信力,建议国家采取对影响公信力行为的肇事者提起公诉。
此规定益处有两条:一是由谣言的受害者所在机构,通过对肇事者是否造谣进行公权力的申讨,来自证清白,必须由公安对受害者所在机构进行通报,并由该机构对相应公诉进行快速响应,避免事态扩大或者没有相关责任主体的随意传播造谣。 二是以此严厉警告以公务或官僚行为压迫老百姓的各类人员及各类行为,同时借此严厉惩治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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