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增加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和城乡规划。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就目前而言,《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都是有效法律。
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