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因股东婚变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创业难,守业更难,而一旦公司创始股东的婚姻情况发生变化,会涉及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这也会影响公司的利益,那么,如何防范因股东婚变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杨小珍律师的建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杨小珍律师建议
针对股权的财产性、人身性特点,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杨小珍律师建议如下:
(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股权为股东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对于未婚股东,建议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归股东一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已婚股东,建议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来约定股权归属股东一方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
总之, 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将股权的人身性和财产性分离,可以避免因公司股东离婚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另也可以避免离婚带来股权分割的不稳定性。当然为了平衡配偶的利益,也可以约定股权属于股东一方的同时,可以约定其他财产归另一方,或者约定股东一方每年给予配偶方分红一半的补偿,如果离婚,则根据股权的现金价值给予配偶方50%股权价值的补偿等。
(二)在股东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增加创始人配偶《承诺书》或《股权放弃声明》作为附件
新《公司法》第84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股东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增加创始人配偶《承诺书》或《股权放弃声明》作为附件。以此向公司表明无论婚后公司发展情况如何,配偶对公司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并承诺不就公司股权提出任何主张,这样能有效阻止股东离婚后配偶进入公司,同时避免公司因股东离婚分割股权而对公司造成影响。
(三)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公司股东,建议通过夫妻共签公司章程或通过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明确夫妻双方的持股比例。建议夫妻不要平分股权,以免公司陷入僵局。
(四)设立控股公司,通过设计股权架构,规避股东婚姻家事风险。如果出资人名下涉及多个公司,出资人在多个公司均享有股权,离婚时涉及分割多个公司股权,造成这些公司在股东离婚后陷入股权变动,可能带来公司治理风险。建议出资人可以设立集团公司进行集中控股,由集团母公司控制子公司,而自然人股东不再直接持有子公司股权,转而成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这种操作方式可以有效隔离由于自然人股东离婚导致公司的震荡。
(五)如无约定,离婚股东及其配偶又协商一致直接分割股权的,其他股东应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离婚直接分割股权的实质就相当于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亦规定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因而,为了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其他股东应及时表示自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六)建议不让女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现实中很多女性在家相夫教子,虽说自己是名义上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但是却从来不以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家庭财产和公司的经营状况完全不知情,离婚时很多不仅分不到什么财产,配偶很可能还制造很多债务,而女方又心有不甘,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公司股权,股东离婚时因分割财产也会给公司带来麻烦和风险。建议股东合伙成立公司时,都不让女方不作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规避股东离婚给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杨小珍律师简介
一、个人资历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 主任
•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首届遗产管理人
•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合同管理合规师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培训讲师
•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尤其擅长离婚谈判、调解和诉讼离婚。
二、社会职务
•湖北省婚姻家庭研究会法律专委会 副主任
•湖北省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国法学会成员,湖北省法学会成员
•武昌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妇联专家志愿者
•武汉市律协仲裁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名录库专业人员
•橙雨伞公益律师(专为保护妇女和儿童公益组织)
•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公益律师
•曾任广东省惠州市妇联专家志愿者,惠州市惠城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和惠州市工会特邀调解员。
三、从业经历
•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办案数百起,擅长灵活运用情理法与各方当事人和法官进行沟通,经手的婚姻家事案件调解率高,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财产纠纷和企业家的婚姻家事纠纷,在婚姻、继承、财富传承等领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
•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常为社会大众普及法律知识,传递司法温暖,是一位懂法律、懂婚姻家庭、懂人性情感,懂企业管理,专业敬业的复合型婚姻家事法律专家。
•半路出家作律师,曾在广东省从事企业管理10多年,熟悉公司法、公司股权、企业合规管理等,这有助于处理非常疑难复杂的财产纠纷、合同纠纷和企业家的婚姻家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