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主义
因为长期研究德国公法的缘故,非常注重对法律条文体系、逻辑和字句的分析。有人说“理性主义者在探讨有关自然运行的知识时发现了自由,而存在主义者则在情感的放纵中找到了自由”,那我可能属于第二类人。很长一段时间,我更关注应然(should be)的法,而并不注重实然(to be)的法,毕竟实然之法充满了缺陷。但是人类是有限的,实然的法必然存在不足,如果没有对实然法的尊重,现存的一切法秩序都可能荡然无存。理想中的法当然是美好的,但人性的幽暗又如何能够支持绝对完美的理想之法呢?我才意识到法律的理想性和现实性始终存在张力,物质的现象世界是变化的,但是理念世界是不变的。问题在于,法律解决的只是现象世界的乱象。我们并不拥有洞穴以外的知识,无论我们是在走出洞穴,还是重回洞穴,都必须接受洞穴中并不完美的现实。当然,对于法教义学者而言,最重要的是自我的法治思想。这就是为什么法学家考夫曼警戒人们:纯粹技术性的法学不过是性工作者,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也可以被任何人利用。每个受到良好训练的法学家基本上都能证明任何其想要的结果,可以将任何行为解释为犯罪,反而是那些并非法学家的正派人士不屑于使用这一技能。
难怪经院主义哲学家阿奎那会说:凡是在理智中的,无不先在感性之中。真正的理想赋予我们勇气与激情,我从来觉得,对于法律人而言,直觉与经验高于技巧与逻辑,当然逻辑和技巧也有其意义。法学家卢埃林说:“对法律人而言,只有理想而没有技术,那可能是愚蠢的;只有技术而没有理想,那可能是罪恶的。”
正直的人会选择理想主义,但理想主义者不一定正直。行为之善与结果之善从来都存在一定的张力。如果忽视行为本身的良善,结果导向的理想主义者往往会选择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从而导致人格的分裂,异化为理想的反面。法治从来都拒绝乌托邦式的结果诱惑,手段正义事结果正义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