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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五章 财产 1.人是非劳动不能生存的,而非联合,则其劳动将归于无效。 2.春秋末期,实行井田制。井田制度,一方之地,分为九区,每区一百亩。中间一起为公田,其外八区为私田。土田虽有分配,并不归私人所有,还有“还受”“换主宜居”之法。三年一换主易居,再分配。 3.藏在人家的米,并非其私有,不过借他的房屋储藏(更古则房屋亦菲私有),所以公家仍可随意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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