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为承认而斗争——论社会冲突的道德语法》第一部分
《为承认而斗争——论社会冲突的道德语法》
第一章 自我持存的斗争:论现代社会哲学的基础
- (第一时期)亚里士多德的古典政治学说——中世纪基督教自然法:
人被看作一种政治动物,为了实现其内在本质而必须依存于政治共同体的社会构架。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城邦中或者古罗马公民社会这样的伦理共同体中的美德明确把共同体与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纯粹功能联系区别开来。
- (第二时期)中世纪后期(反亚里士多德的人类学):
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都将自我持存而斗争作为理论分析的关键,试图说明原子论的社会本体论前提如何对国家行动产生影响。
马基雅维利:人是一种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的存在物,主体间永远处于一种相互为敌的状态,每个人为了自我持存而不断地进行斗争。贯穿马基雅维利全部历史研究的最终参照点的问题则是:统治者怎样才能用伶俐的手法对持续不断的人类利益施加影响。
霍布斯:霍布斯提出了一种虚构的人际状态,并将其命名为“自然状态”。君特·布克(Günther Buck)特别指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并不是想说明人类社会的原初状态如何,反而是想说明,如果当下调节社会生活的一切政治机构都被废除,“自然状态”这种人际状态肯定会出现。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机械的意义上,就像一台自我运转的机器,人的特异之处就在于他们为了关心未来的幸福而不断努力,这样的预期在遭遇到另一个主体时会发展成一种防御性的权力扩张行为。由于成为个人本性的构成要素中包含着一种防御性的权力扩张行为,从这样的本性中产生出来的社会关系就具有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性质。霍布斯的理论中,国家契约的绝对正当性仅仅在于:只有契约才能结束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而这场战争实际上就是主体为了捍卫自我而发动的。
第二章 犯罪与伦理:黑格尔的主体间性理论
在本章,主要介绍了黑格尔在耶拿时期(1801-1807)试图用主体间性理论代替原子论的社会本体论的过程,主要依托的文本是黑格尔的《自然法的科学研究方法》(1802)和《伦理体系》(1802-1803),最后的结果是黑格尔转向意识哲学而放弃了主体间性精神。
- 以《自然法的科学研究方法》为文本,黑格尔的主体间性理论发展脉络如下:
《自然法的科学研究方法》反映出黑格尔1.开始质疑康德道德理论的个人主义前提;2.吸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潮中,将公共生活的主体间性以更高的地位;3.开始接受英国政治经济学,并且认识到“一切未来社会组织都不可避免地依存于以市场为中介的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主体在这个领域里只能通过形式法的消极自由而被包容于社会当中。”
黑格尔批评自然法的研究中,都假定“个体存在”绝对是“第一位和最高级的”。无论是“经验研究”,还是以康德和费希特为代表的“形式研究”(诉诸于理性活动),都把彼此孤立的主体存在设定为人的社会化的自然基础。这种预设的结果就是“人类共同体”只能被想象为孤立主体的组合,而不是按照一种所有人的伦理一体化的模式被想象。
黑格尔的伦理总体性概念可以有一个粗略的认识:
1.这种社会的特异性类似于有机体。公共生活不能被看作为私人自由领域互相限制的结果(这正是霍布斯等人所认为的),而应当被认为是一切个体实现其自由的机会。
2.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交往所使用的风俗和习惯是普遍自由和个体自由一体化得以实现的社会媒介。黑格尔挑选了“风俗”(Sitte)这一概念,认为公共“立法体系”仅是“现有风俗”的表达。
3.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也纳入到绝对伦理的制度组织中,从而超越了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理论框架。
黑格尔试图找到一套概念,可以赋予哲学社会学新的基础,从哲学上解释一种社会组织的发展,而这一社会的伦理凝聚力量在于以承认一切公民个体自由为基础的团结形式。为了找到这一套概念,黑格尔作了如下尝试:
第一步就是用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范畴取代原子论的基本概念。即,主体总是已经活动在伦理约束的框架之中,一种永远呈现着主体间共存的基本要素的处境乃是人类社会化的一种自然基础。
第二步则是阐明“自然伦理”向社会组织形式(伦理总体性)的过渡。因为黑格尔假设了主体间义务的存在是人的社会化过程的准自然前提条件,故而黑格尔无需说明一般共同体形成的过程(它一开始就诞生了,这点与原子论显著不同),而是要去说明,社会共同体是如何由简单走向复杂。
社会共同体是如何从简单走向复杂的呢?黑格尔借助于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一定的过程必须采取目的论的发展形式,这样,一个原始的实在才会渐渐地展示出来。”
但他同时强调目的论过程中消极的冲突性质。黑格尔着手将“伦理本质取得它的真正权利”的途径看作是一种重复发生的否定过程,社会伦理关系就要经过这一渐进的过程摆脱片面性和特殊性,最终使得伦理达到普遍与特殊的统一。人类精神历史被理解为一种冲突过程。
《自然法的科学研究方法》中黑格尔未能回答的问题:
如果真的有一种作为现存的差异,扎根在社会生活方式的基本结构中而尚未发挥出来的伦理潜能,这样的伦理潜能应该是什么样的?
这种不断重复的否定过程中的社会形式应该是什么样的?
- 以《伦理体系》为文本,黑格尔探讨的承认理论发展脉络如下:
黑格尔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何描述社会化的规范内容,使得这一过程发生的时候,既导致共同体联系的加强又带来个体自由的增长。
黑格尔的解决方案:
重新解释费希特的承认理论和霍布斯的斗争概念。只要将“伦理”的世界历史过程看作社会化与个体化的互动过程,我们就可以设想社会形式的有机凝聚力量就在于主体间互相承认所有个体的特殊性。
1.黑格尔重新解释费希特的承认理论。费希特认为,承认是决定合法关系的个体之间“互动的结果”:主体间彼此要求对方自由行动,同时又把自己的行为领域限定在对另一方有利的范围之内,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在合法关系中获得客观有效性的共识。黑格尔认为,社会伦理关系是主体间性的一种实践形式,承认运动保证了对立主体互相依赖一致性和必不可少的相关性。黑格尔认为相互承认的关系包括以下结构:①主体意识到自己的能力和品质必须为另一个主体所承认,所以主体与他人和解;主体认识到了自身的特殊性,从而与他人对立。②主体永远处于了解自身特殊身份的过程中,主体由此确认的总是其自我认同的新维度,这就意味着来自他者的承认也必须通过冲突离开已经达到的伦理阶段。形成主体间伦理关系基础的承认运动就在于和解与冲突交替运行的过程中。
2.黑格尔重新解释霍布斯的斗争概念。如果说主体要超越和消除他们一开始就具有的伦理关系,是因为在原有的关系中,主体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充分承认,那么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在一开始就具有伦理的维度。这种斗争作为道德媒介引导着伦理的不成熟状态向伦理关系的更成熟水平发展。这样,主体间的实践冲突可以被理解为发生在社会生活关系中的一个伦理的活动环节。
黑格尔最初认为,原始关系的建立过程就是主体从自然决定性中解放的过程,“个体性”发生在相互承认的两个阶段上。第一阶段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养育子女的“艰苦劳动”在黑格尔看来构成了家庭的内在规定性,同时又是为了发展子女的“内在否定性”和独立意识,因此,其结果必然是要扬弃“情感一体化”。第二阶段研究的是通过契约调节的物主之间交换关系这样一种遭到克服的承认形式。单一个体依据法律条文所受到的承认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是一种“用一种定性来明确自我对立面”的自由。承认的社会化运动虽然已经冲破了第一阶段上为情感家庭纽带所形成的特殊限制,但是,社会普遍化的进程首先要付出的代价是,个体在主体间得到的承认被虚空化和形式化了。如黑格尔所说,在社会内部,个体尚未被假定为“整体”,因此也还没有被假定为“根据差异重构起来的全体。”
黑格尔在《伦理体系》中论断“法律形式和犯罪行为互相依赖”。霍耐特推测,黑格尔把犯罪的出现追溯到了一种不完整的承认状态,即罪犯的内在动机就在于他发现在现有的相互承认的水平上,他没有得到让他满意的承认。
黑格尔认为,受侵犯的主体对自身人格遭到伤害的唯一合适的反应就是积极反击、挺身自卫。黑格尔断言,遭到侵害的主体在斗争中“必定占据上风”,因为只有受伤害的主体在反抗中是为整个人格的完整性而斗争,而罪犯却纯粹是出于他的特殊利益而实施某种行为。
黑格尔把“名誉”看作是一种肯定的自我关系,“名誉”是我在积极认同我的一切特征和一切特性时所采取的对待自己的立场。另一方面,这种肯定的自我关系的可能性只能取决于其他主体的切实承认。只有在个体的特性、特征同时也得到了他的互动伙伴的认可和支持的程度上,个体才能真正实现自我同一。
“只有准备以死相拼,我才能公开证明,我的个体目标和个体特征对我而言比肉体的存亡更加重要。”
无论黑格尔在论“犯罪”章节所提供的论述在整体上是多么不清晰,但是却在理论目的上作出了一种比较精准的概括。千差万别的冲突似乎正好构成了这么一个过程:通过给个体配备必要特征和洞察能力而为自然伦理向绝对伦理的过渡铺平了道路。黑格尔不仅要描述自由的消极表现是如何摧毁了初步承认的社会结构,而且还要揭示,只有经过这些破坏行为才能形成在伦理上更成熟的承认关系,只有在这样一种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形成“自由公民的共同体”。
主体间行为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各种犯罪从外界向主体提出了新的挑战,主体才对他们自身独特的认同有了更多的认识,在这个过程中主体从“个人”向“完整的个人”过渡;另一方面,主体为了获得更大的自主性,也就必须更多地认识到他与他者之间相互依赖。有了相互依赖的维度,名誉斗争就由单个主体之间的冲突转化为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对质,当这些共同体遭遇到不同形式犯罪之时,将以“一个整体的成员”形式与犯罪相对立。
总结,罪犯首先是侵害个人权利,其次是侵害个人名誉,从而使每一个体的特殊认同对共同体的依赖称为一种共识。在这个意义上,打破自然伦理的社会冲突使主体做好了互相承认的准备,他们作为彼此依赖同时又彻底个性化的个人而相互承认。也正是犯罪的发生,人们得以意识到主体间关系中存在一个环节可以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基础。

《伦理体系》中黑格尔未能解决的问题:
在什么意义上,人的伦理历史必须以承认关系的发展这一逻辑主线进行重构?
“犯罪”在伦理历史中的地位问题?
- 在1803-1804的《实在哲学I·第一精神哲学》中向意识哲学转向
此时的“自然”概念已经失去了涵盖一切的本体论意义,黑格尔此时用自然指称前人类的物质自然。与此同时,“精神”范畴或“意识”范畴就越来越多承担着精准地描述把社会生活世界和自然现实区分开来的结构原则的使命。
这种概念的变化已经预示了最后体系的发展方向。黑格尔可能再也不会认为国家共同体的出现是伦理的原始“自然”形式的基本结构充满冲突的发展,相反,他必然要直接把它看作是塑造精神的过程。精神塑造过程的发生,经过了一系列语言、工具、家庭财产的中介步骤,意识逐渐学会把自己理解为“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直接统一”,并且相应地把自己理解为“整体”。在这样的语境中,“承认”是指一种已经“合乎理想地”发展为整体的意识所采取的一个认知步骤,在这一环节上,它“在另一个整体即意识中把自己感知为存在的整体。”
向意识哲学的转化,使得黑格尔把引起冲突的动机置于人类精神之内。冲突确实表现为一种社会整合的机制,这种机制迫使主体互相认识,以致他们个人的整体意识与他者整体意识最终互相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普遍”意识。这种“绝对”意识最后为黑格尔提供了未来共同体的精神基础:作为一种社会普遍化的中介,相互承认创造了这一理想共同体,同时也就形成了“民族精神”,出现了民族风俗的“生动实在性”。
- 对《伦理体系》与《第一精神哲学》的比较:
二者在结论上达到了粗略的共识,两个文本都把为承认而斗争看作是一种社会过程,这一社会过程是向共同体逐渐融合。
然而,《伦理关系》中黑格尔的文本以亚里士多德为参照系,所以理论重心一开始就集中在规范的交往关系上,可以互相理解的个体化主体必须从规范的交往关系中分化出来。为承认而展开的斗争也都是与交往紧密相关。在《第一精神哲学》中黑格尔分析的领域转变为了个体意识自我中介的不同阶段,故而《伦理关系》中那种认为主体间的交往关系本质上先于个体而存在的观点被抛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