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安宁:订婚强奸案,一审法院漏掉了一个最关键的细节证据!
姬安宁:订婚强奸案,一审法院漏掉了一个最关键的细节证据!
山西大同一家法院,所判决的“订婚强奸案”,因为给那名男子判了三年徒刑,让所有谈恋爱的男人都要瑟瑟发抖,我看大部分网友都是反对的,只有极少数人表示支持,也可能是考虑到社会反响太大,这家法院接受了媒体的采访,给出判决的理由:
第一,女方报案,男方承认强奸。
第二,发生关系时,有暴力倾向,使得女方烧窗帘,跑到楼下,高喊“强奸了”。
表面上似乎无可辩驳,但在我看来,还是漏掉了一个最关键的细节证据。
女方说强奸就是强奸吗?这是口供,能信吗?男方承认强奸,也是口供,能信吗?怎么才能有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必须证明插入过,但这个证据没有。
怎么办?必须在女方体内找到男方的生物检材,然而搜索警方的资料,没有看到这个关键证据,换句话说,必须证明插入过,才算强奸,如果在女方体内没有发现男方的生物检材,你怎么去证明是强奸呢?强奸案都应该找到生物检材,之前不是这样证明的吗?怎么到了“订婚强奸案”这里,就可以是例外呢?
连支持一审判决的媒体也写道,可能是5月1号刚刚订婚,5月2号就强行发生了关系,导致法官认为,两个人认识时间太短,因此法官充分释放了自己的“自由心证”。
而我们都知道,5月1号订婚,肯定意味着,之前很长时间,两个人已经认识了,总不会刚刚经婚介介绍,第二天就去订婚吧,这件事恰恰说明,两个人已经相当熟悉了,这是人之常情,因为任何两个人发展到订婚,肯定要花费一定时间。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法官过于采信了女方的供述,却忽略了这样的细节:
第一,两个人已经订婚了,按中国民间的说法,就是两口子了。
第二,5月2号强奸案发生后,女方并没有马上报警,而是连续要求后续彩礼和房产加名,等到第四天,男方没有答应女方的条件,女方才去报警的,大家想一想,女方究竟是要干什么的。
说实话,像本案女方对性关系过于“敏感”的女人,现在是极少数,而这个男人的悲哀在于,他就遇到了这种女人。
男方母亲当庭上诉是理所当然的,漏掉女方体内留有男方生物检材这个关键证据,简直不可饶恕!
下面三条是这两天网友的高赞评论:
就说一句话,有几个女人会因为订婚后发生关系而把未婚夫送进监狱的??
既然告了男方,就不可能结婚,彩礼必须退,不退就是诈骗!
从此以后,终于让仙人跳合法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