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冒领录取通知书,两个女孩的命运在1990年被无情地改变,一个成为了人人羡慕的银行职员,而另一个却成为了下岗工人。
录取通知
1990年,齐玉苓(原名齐玉玲)和陈晓琪从滕州八中毕业,并以应届初中毕业生身份参加了当年的中专预选考试,陈晓琪被淘汰,而齐玉苓在通过预选考试后又通过了统招考试,并最终被济宁商校财会专业录取为委培生。
济宁商校随后将录取通知书寄送给滕州八中,请滕州八中代为转交给齐玉苓。
由于滕州八中没有把这一结果通知到齐玉苓本人,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领取了这份录取通知书,并上下其手补全了材料,最终以“齐玉玲”的名义进入济宁商校就读,毕业后又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此后,陈晓琪在银行当了9年“齐玉苓”,甚至在领取工资的时候,签的都是齐玉苓的名字,而她自己的名字,在1990年冒用的那一刻起,被永久的封存在了户籍本上。由于迟迟没等到录取通知,她参加了复读,第二年中考又惨遭失败。1993年,她在交纳了6000元城市增容费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同年8月到邹城市劳动技校就读,3年后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1998年7月,下岗待业。1999年初,一位朋友无意中向齐玉苓说起:一家银行也有一个“齐玉玲”!和你来自同一地方、同一学校、同一级,考的也是济宁商校。齐玉苓听后大为震惊,马上又充满疑惑,天下竟有如此之巧合?她不愿放弃任何一点线索,很快开始了调查。而她的调查却揭开了一个令她万分痛苦、万分气愤的事实:9年前,她被人冒名顶替了!1999年2月,齐玉苓以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侵害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将他们告上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院经过审理,认定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受教育权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最终认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只判定陈晓琪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齐玉苓35000元精神损失费。齐玉苓想到这么多年的痛苦,又想到枣庄中院的判决,没有犹豫,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山东省高院二审查明,齐玉苓的受教育权确实被侵犯,但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按照惯例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能直接引用宪法。山东省高院犯了难,不能直接用宪法判案,又不能不管齐玉苓的二审案件,商量之下,只能找老大,于是就此案是否侵犯公民的教育权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高院得到批复后,很快对此案进行了后续审理,并认定陈晓琪不仅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还侵犯了她的受教育权,使得齐玉苓未接受高等教育被迫复读,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律师费……为了惩戒侵权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人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应判归齐玉苓所有,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山东高院最终判定陈晓琪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齐玉苓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8045元。齐玉苓案在当年引起巨大轰动,不仅因为齐玉苓的悲惨遭遇,更因为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直接引用宪法判案,被后来的法律人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专门作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更是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纵观新中国司法历史都极为罕见。2008年12月18日,最高法发布公告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这其中就包括针对齐玉苓案做的这个批复。这一批复的废除,也被认为代表着宪法司法化的终结。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冒名顶替罪入刑,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严重行为明确为犯罪。注:本文相关案情材料来自于法院判决、中国法院网等公开报道和媒体报道,不实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