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野格案谈如何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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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惩罚性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褚福海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开宗明义,明确载明:“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和时间节点,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的确定、举证妨碍、生效时间等进行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共七条,对于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对于进一步激励和保护创新、优化创新保护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笔者代理了原告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以下简称马斯特公司)与被告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拉公司)、唱洪胜、合肥葡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园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该案),原告在起诉时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对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予以明确。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1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500万元,被告三承担10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500万元人民币,即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原告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和该案诉讼费。
2021年11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并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500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一圣罗拉公司和被告二唱洪胜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三葡园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另外,一审还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包括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购买费、公证费、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费用、外文证据翻译费、取证差旅费(火车票、住宿费、快递费)、证据打印装订费共计59446元人民币,并判令三被告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82756元人民币。2023年6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判决驳回被告一圣罗拉公司和被告三葡园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在该案中原告是如何主张惩罚性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的呢?
在该案中,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分别证明:一、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二、被告具有侵权故意;三、被告侵权情节严重;四、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最终,原告的主张获得了法院的全额支持。




注释: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 [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知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741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 [6]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终第5号民事判决书。

(原标题:如何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主张惩罚性赔偿)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褚福海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