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重疾险合同手把手讲解:如实告知义务+两年不可辩
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这是最核心、最核心的地方,也是保险法在尽量均衡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利益之间的结果,我一点点地介绍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

1、订合同时,应该向消费者说明合同内容。也就是我之前口头、微信介绍的事项,以及我本次介绍的内容,告诉消费者买的是个什么东西
2、免责条款,上文已经说过,也包括您阅读合同中看到的加黑加粗的字体都算,这些免责条款如果没有告诉投保人,那么免责条款无效。
3、投保或者复效时,都有健康告知问询事项内容,消费者应该如实回答。
4、假如消费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没有如实回答,并且这个没有如实回答的内容非常严重,足以引起核保结论的变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举例说,投保前心脏搭过支架或者有肺结节等,就足以引起核保结论的改变,如果是普通感冒、拉肚子等就不会引起核保结论的改变,判断依据是这个未如实告知的事情是否会给身体带来长期且有害的影响)
5、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不退保费;重大过失导致不如实告知的,全额退还保费。
这两个如何区分是个主观判断,举例来说,如果有长期住院十几天的,常识来看不可能记不住,这肯定就是故意的;如果只是多年前体检有异常,医生当时没建议治疗,这个八成就是重大过失)
6、如果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事前已经知道了,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了,该赔就得赔。
举例说,在某家公司买了医疗险,后因大病发生了理赔,后面在买他们家重疾险的时候,没有告知这个大病,保险公司直接承保,那后面重疾险就应该进行赔付。
在举例说,投保咨询时,已经将具体情况告知了我这种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但是投保时经经纪人或者代理人要求,没有写这个情况,表面上看是未如实告知,但是实质上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接第6条,保险公司在知道消费者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并且该情况严重到足以引起核保结论的改变,应该在30天内作出决定,否则就不能解除合同。
同时,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保险发生事故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俗称两年不可辩。

其他的注意事项就无所谓了,现在投保时都会有校验,年龄和性别一般不会错误,曾经出现名字和身份证号不匹配的情况,保险公司会以身份证号为准。
合同内容的变更,有时候会追加一个附加医疗险什么的等。我见到的一种情况,子女拿着父母的保单来问,说保单上没有某个险种,但是父母说有还交着保费,这就是父母后面又对保单做了变更,而手上的保单是投保时的保单,变更时的批单又给丢了,所以外人就不知道这个情况。只有在保险公司app等电子化平台上,才有最新的信息。
联系方式的变更,目前都是全国通赔,没有影响;邮箱和电话有变的话,可以变更下,接受续期保费提醒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