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至少几个?为什么这样规定?
如果招标文件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没有其他约定,此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只推荐评标价较低的前两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因此,如果招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数量没有其他约定,评标委员会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都符合法定要求。从本案例的情况看,第三名投标人价格畸高,不适合作为中标合同的成交对象,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即只推荐前两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为什么需要两家以上?在剑鱼标讯看来,这是因为: 一、符合招投标公平公正的规则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亦应如此。如果由评委会直接推荐1个中标人,这对采购人而言,剥夺了其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而不公;对供应商而言,可能因此失去正常递补的机会而不公。 二、保证项目的成功率 87号令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这一规定显示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期间有应对部分“突发”事件的余地,使得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一旦出现中标无效情形时,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避免因为供应商的中标无效而使整个采购过程被全盘否定。如果不确定中标候选人,一旦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形,整个采购项目将不得不废标,从而造成政府采购资源的巨大浪费,也造成项目迟迟不能落地。 三、有利于节约成本 政府采购过程是一个链条,牵涉到采购人、主管部门、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每一个项目的顺利进行都需要成本--时间、精力、资金。 现实工作中,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有时一个项目采购过程长达半年甚至一年,一而再、再而三,多次往返进行沟通,多次请专家评审等,浪费大量时间,重复支出成本,有时节支率还不够支付专家一次的评审费用。所以如果一个项目一有意外就重新采购,势必造成更大浪费。 剑鱼标讯提供全国中标信息、中标结果公告免费搜索查看服务,关注最新中标结果,请关注剑鱼标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