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与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或股权归属纠纷

引言:
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隐名股东是指持有股权但身份未公开的股东。当涉及到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或股权归属纠纷时,隐名股东时常与公司和其他股东之间发生法律纠纷。解决此类股权纠纷通常需要通过谈判、调解或诉讼等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隐名股东的股权纠纷形成原因、股权纠纷的证据收集方面关键点,并列举相关法律依据及一些的现实案例。
一、股权归属纠纷的常见原因
1、股权转让争议:隐名股东可能与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发生争议。这可能涉及到股东间的合同约定、转让程序的合规性以及价格等方面的分歧。
2、股权归属争议:隐名股东的身份未公开,因此在股权归属方面可能引发争议。其他股东或公司可能质疑隐名股东的合法性或其权益。
3、股东权益保护:隐名股东可能声称其权益受到侵害,例如公司未履行对其权益的保护义务、其他股东的行为损害其利益等。
4、公司治理冲突:隐名股东可能与其他股东在公司治理决策方面产生冲突。这可能涉及到董事会成员选举、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的争议。
5、不当行为指控:隐名股东可能指控其他股东或公司从事不当行为,例如欺诈、违反公司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等。
二、股权纠纷中常见的证据收集
解决此类股权纠纷的关键因素包括对应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或合同条款的约定、证据收集和鉴定等。
在处理股权纠纷时,证据的收集是至关重要的。有效的证据是证明己方主张的基础,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据此做出正确的裁决。以下是股权纠纷中常见的证据收集方面:
1、出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股权认购协议(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时间等相关信息)、出资登记簿、股东会议记录等。
2、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书面声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股东大会决议,目的是证明半数以上的股东已经明确作出同意或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3、股权转让文件和记录:包括括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凭证、转让登记簿等。这些文件和记录可以证明股权的变更和转让过程,帮助确定股权归属和合法性。
4、公司财务文件:检索和分析公司的财务文件,如年度财务报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股东分红记录等。这些文件可以提供有关股权分配和公司财务状况的证据,对于证明股东权益和权益变动具有重要意义。
5、电子邮件或书面记录:收集各方之间的电子邮件、备忘录、会议纪要等书面记录。这些记录可能包含各方之间就股权讨论、协商、决策和承诺。
6、监控录像和通话记录:如果有监控系统或通话录音设备,相关录像和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收集,有助于证明当事人的意图和行为。
7、证人证言:该股权代持交易事宜当中的相关参与人的证言。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虽然该条并没有直接针对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质要件作出规定,但是其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规定,可以适用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判定,即主张隐名股东资格或者股权的人应该提出证据证明其己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据此,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3号
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82号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6)京01民终6084号
4、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终468号
5、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983号
6、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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