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摘抄
《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
著/【德国】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整理/氓白
1844年第一版序言
1. 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2. 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历史的内容。
二 家庭
3. “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
4. “不过,在哺乳动物中,智力发展的程度和性交关系的形式之间,根本没有严格的关系。”
5. “群是我们在动物中所能看到的最高的社会集团。它大概是由家庭构成的,但是家庭和群一开始就处在对抗之中,它们是以反比例发展的。”
6. 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而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嫉妒的消除,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的确,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嫉妒余地的婚姻形式。其次,在较晚的一个发展阶段上,我们又发现了多夫制这种例外形式,这一形式更是直接同一切嫉妒的感情相矛盾,因而是动物所没有的。
7. 按照摩尔根的意见,从这种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庭形式:
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自然而然地包括相互的性关系。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所记载的最粗野的民族中间,也找不出一个可以证实的例子来。…
8. 普那路亚家庭。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末,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
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即使母亲把共同家庭的一切子女都叫做自己的子女,对于他们都担负母亲的义务,但她仍然能够把她自己亲生的子女同其余一切子女区别开来。由此可知,只要存在着群婚,那末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
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交关系;但是在此以后,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来的女子背夫潜逃,而被另一个男子捕获,那么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失了他的特权。这样,与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又产生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
9. 对偶家庭。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随着氏族日趋发达,随着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姊妹”类别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日益巩固起来。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方面所起的推动作用,使情况更加向前发展了。这样,我们就看到,在易洛魁人和其他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大多数印第安人那里,在他们的亲属制度所承认的一切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其数多至数百种。由于这种婚姻禁例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家庭排挤了。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同时,在同居期间,多半都要求妇女严守贞操,要是有了通奸的情事,便残酷地加以处罚。然而,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的,而子女像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
10. 由此可见,原始历史上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越来越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就无所谓婚姻的分子。从这一点就已经可以看出,个体婚制的发生同现代意义上的个人的性爱是多么没有关系了。所有正处于这一发展阶段的各民族的实践,更加证明了这一点。
11. 向个体婚制的过渡,主要是由妇女所完成,这是绝对正确的。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愈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素朴的原始的性质,就愈使妇女感到屈辱和难堪;妇女也就愈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发生在男子方面,这完全是由于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只有在由妇女实现了向对偶婚的过渡以后,男子才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 自然,这种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而言的。
12. 对于低级阶段的野蛮人来说,奴隶是没有用处的。所以,美洲印第安人处置战败敌人的办法,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们的处置办法,完全不同。男子被杀死或者当作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落;妇女则作为妻子,或者把她们同她们的残存的子女一起收养入族。在这个阶段上,人的劳动力还不能生产超出维持它的费用的显著的余额。随着牧畜、金属加工、纺织以及田间耕作的采用,情况就改变了。正如以前容易得到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交换价值而可以购买一样,劳动力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特别是在畜群完全转归家庭所有以后。家庭并不像牲畜那样迅速地繁殖起来,现在需要有更多的人来看管牲畜;为了这个目的,正可以利用被俘虏的敌人,何况这些敌人像牲畜一样,也是很容易繁殖的。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的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而妻子则保留有她的家庭用具。所以,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奴隶的所有者。
13. 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并不像我们现在所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保留下来,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而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
14. 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妇女的这种被贬低了的地位,在英雄时代,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希腊人中间,表现得特别露骨,虽然它逐渐被伪善地粉饰起来,有些地方还披上了较温和的外衣,但却是丝毫也没有消除的。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制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上。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不是多妻制(关于这一点后边再讲),而是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
15. Familia这个词,起初并不是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相结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的意思是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
16. 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
17. 这种家庭形式表示着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利罢了。随着家长制家庭的出现,我们便进入成文历史的领域。
18. 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一夫一妻制以前,我们再就多妻制和多夫制说几句话。这两种婚姻形式,只能算是例外,可以说是历史的奢侈品,除非它们在某一个国家内同时并存,但是大家知道这是没有的事。因此,由于被多妻制所排除的男子并不能向因多夫制而成为多余的妇女求得安慰,而且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所以,不论多妻制或多夫制的婚姻形式都不能成为普遍通行的形式。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在闪米特人的家长制家庭中,只有家长本人,至多还有他的几个儿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其余的人都以一人一妻为满足。
19. 专偶制家庭。如上所述,它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专偶制家庭和对偶制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
20. 根据我们对古代最文明、最发达的民族所能做的考察,专偶制的起源就是如此。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
21. 可见,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所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马克思和我于1846年合写的一个旧的、未发表的手稿中,我发现了如下一句话:“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 现在我可以补充几句: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
22. 随着财产不均现象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同时,作为它的必然伴侣,也出现了与强制女奴隶献身于男性的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由此可见,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正如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分裂为二的、自相矛盾的一样:一方面是一夫一妻制,另方面则是杂婚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 卖淫。杂婚制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它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在实际上不仅被容忍而且特别为统治阶级所乐于实行的杂婚制,在口头上是受到非难的。但是实际上,这种非难决不是针对着参与此事的男子,而只是针对着妇女:她们被排除出去,被排斥在外,以便用这种方法再一次宣布男子对妇女的绝对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
23. 不过,如果说在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家庭形式中,专偶制是现代的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那么这并不是说,现代的性爱完全或主要是作为夫妇相互的爱而在这一形式中发展起来的。在男子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的整个本质,是排斥这一点的。在一切历史上主动的阶级中间,即在一切统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仍然和对偶婚以来的作法相同,即仍然是一种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害的事情。所以,第一个出现在历史上的性爱形式,亦即作为热恋,作为每个人(至少是统治阶级中的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热恋,作为性的冲动的最高形式 (这正是性爱的特性),而第一个出现的性爱形式,那种中世纪的骑士之爱,就根本不是夫妇之爱。恰好相反,古典方式的、普罗凡斯人的骑士之爱,正是极力要破坏夫妻的忠实,而他们的诗人们又加以歌颂的。
24. 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间,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在天主教国家中,父母照旧为年轻的资产阶级儿子选择适当的妻子,其结果自然是专偶制所固有的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杂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天主教会禁止离婚,恐怕也只是因为它确信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相反地,在各个新教国家中,通例是允许资产阶级的儿子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去从本阶级选择妻子;因此,一定程度的爱可能成为结婚的基础,而且为了体面,也始终以此为前提,这一点符合新教伪善的精神。在这里,丈夫实行游淫并不那么厉害,而妻子的通奸也比较不那么常见。不过,在任何婚姻形式下,人们结婚后和结婚前仍然是同样的人,而各个新教国家的资产者又大多数都是些庸人,所以,这种新教的专偶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场合来看,也只不过是导致被叫做家庭幸福的极端枯燥无聊的婚姻共同体罢了。
25. 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可能成为并且确实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不管这种关系是否为官方所认可。不过,在这里,古典的专偶制的全部基础也就除去了。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在这里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推力了。况且,在这里也没有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维护男子统治的资产阶级法律,只是为了有产者和为了他们同无产者的相互关系而存在的;它是要花费金钱的,而因为工人贫穷的缘故,它对于工人对他的妻子的关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
26. 我们的法学家认为,立法的进步使妇女越来越失去申诉不平的任何根据。现代各文明国家的立法愈来愈承认,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这两种要求都能彻底实现,那末妇女就有了她们所能希望的一切了。
27. 这种纯法律的论据,同激进的共和派资产者用来击退和安抚无产者的论据完全一致。劳动契约仿佛是由双方自愿缔结的。但是,这种契约的缔结之所以被认为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法律在纸面上规定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已。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以及这一权力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 这是与法律毫不相干的。
28. 在婚姻问题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在形式上证明是自愿,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但是,最简单的法制比较,也会向法学家们表明,这种自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在法律保证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得部分,因而不能剥夺他们继承权的各国,—— 在德国,在采用法国法制的各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中—— 子女的婚事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在采用英国法制的各国,法律并不要求结婚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在这些国家,父母在传授自己的遗产时有着完全的自由,他们可以任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29. 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庭奴隶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
30. 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种条件下,关于婚姻问题的最后决定权怎能属于爱情呢?
31. 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至多只是在浪漫事迹中,或者在不受重视的被压迫阶级中,才有这样的事情。
32. 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33. 专偶制完全肯定地将要失掉的东西,就是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全部特征,这些特征就是: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解除性。
四 希腊人的氏族
34. 一句话,财富被当作最高福利而受到赞美和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可以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会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因而是给不断加速的财富积累,盖上社会普通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划分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可以使有产阶级剥削无产者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明出来了。
九 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
35. 由于分工而产生的手工业集团的利益,同乡村对立而产生的城市的特殊需要,都要求有新的机关;但是,每一个这种集团都是由属于极不相同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人们组成的,甚至还包括外地人在内;因此,这种机关必须在氏族制度以外,与它并列地形成,从而又是与它对立的。——而在每个氏族团体中,也表现出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由于富人和穷人、高利贷者和债务人结合于同一氏族和同一部落中而达到最尖锐的地步。—— 此外,又加上了大批新的、与氏族公社无关的居民,他们在国内已经可以成为一种力量,像罗马的情况那样,同时他们人数太多,不可能被逐渐容纳到血缘亲属的氏族和部落中来。氏族公社作为一种闭关自守的享有特权的团体对抗着这一批居民;原始的自然产生的民主制变成了可憎的贵族制。——最后,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要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进行。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
36. 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道德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 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37. 有产阶级是直接通过用普选制来统治的。只要被压迫阶级—— 在这里就是无产阶级—— 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这个阶级的大多数人就仍将承认现存的社会秩序是唯一可能的秩序,而在政治上成为资本家阶级的尾巴,构成它的极左翼。但是,随着无产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选举资本家的代表了。因此,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
38. 所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
39. 文明时代所由以开始的商品生产阶段,在经济上有下列特征:(1)出现了金属货币,从而出现了货币资本、利息和高利贷;(2)出现了作为生产者之间的中介阶级的商人;(3)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和抵押制;(4)出现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的奴隶劳动。与文明时代相适应并随着它而彻底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的家庭形式是专偶制、男子对妇女的统治,以及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个体家庭。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
40. 文明时代以这种基本制度完成了古代氏族社会完全做不到的事情。但是,它是用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动机和情欲,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秉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来完成这些事情的。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如果说在这个社会内部,科学曾经日益发展,艺术高度繁荣的时期一再出现,那也不过是因为在积累财富方面的现代一切成就不这样就不可能获得罢了。
41. 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
42. 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教育的普及,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