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行政复议审理标准是什么目的为何?
征收拆迁中行政复议审理标准是什么目的为何?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决定、强拆房屋、征地批复、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通过行政复议也可以让政府向征收部门施加压力,从而获取自己的合理补偿。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那么,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类型?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被复议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标准是什么?
行政复议含义及应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向哪个机关申请?
特殊情况下复议机关的确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是否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认定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是否具有滥用诉权的主观故意,应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
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有哪些?
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证据确凿,即所提供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内容适当,即虽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要在一定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每个行政机关都应各尽其责,如按时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等,行政机关久拖不办,同样会损害公民、法人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被公民、法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必须责令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是取消已发生的行政行为,表明被撤销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无效力。撤销分为:一、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5种情形的决定撤销;二、行政机关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变更是复议机关直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整,从而直接参与了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活动。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违法的情况相对少于撤销与变更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撤销、变更可以处理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并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创造前提条件。
行政复议决定审理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