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札记:废井田,开阡陌
最近看阎步克老师讲的《中国古代史》部分,他眼里中国历史的三次大变革分别是商周之际、战国时期与清末民初。而确立了中国古代基本制度的战国变革尤其值得细细梳理,由此准备写一些读书札记。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制度的变迁往往决定着整个国家的走向。在战国时期,土地制度可谓发生了一次大变。
周代实行封建制,在封国内有国野之制。所谓「国」指的就是都城及周围小片土地,这里主要居住的是各级贵族与商人,他们统称为「国人」,其中作为下层贵族的士主要住在城外的郊区。国人可接受教育,参与政治,国君授予其平均分配的「份地」。国人有缴纳军赋(贡献军需品)和充当甲士的责任。 而「野」则为远离都城的广大农村地区,「野人(庶人)」即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平民,他们没有国人的那些权利。因此在战国之前,打仗是贵族的事情,平民大都没有资格参军。

井田制是西周的主要土地制度(井田的「井」,一说是劳动人群的单位,以水井划分;一说是将田地划分成方块,如同「井」字)。它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村社制度,也就是将田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让野人来耕作。其中公田需要大家要集体耕作,收获用于祭祀等公共开支,私田则各家自己耕作,以维持日常生活。当时农业技术尚不发达,有一些土地产量不够,就需要休耕。于是为了公平,就有三年重新划分土地的方法,让大家的收成不至于差别太大。按当时的规定,大家得先来耕作公田(籍田),集体劳动搞完后再耕作私田,而此时的公田收获明面上说是用于祭祀,实际上为贵族所有。 农民在公田上的劳作可以视为一种劳役地租。井田制带有明显的土地国有色彩,公田、私田的划分,三年换土易居,都得听封君的安排。井田制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监督公田劳作,这就要求贵族封地不能太大,方便巡视;同时也要依靠宗法制度来让人主动为集体劳作。因而井田制和周代的封建制、宗法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也塑造了一种依托亲缘关系的集体村社生活。

到了东周,随着农业技术的发展、人口的增多和荒地的开垦,粮食产量大增,而战争规模的扩大也对粮食有着巨大的需求。如此一来,井田制就逐渐跟不上时代了。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能开垦越来越多的新田地,又能获得更多的亩产,谁还有动力去耕种公田呢?加之宗法制的衰落和国土面积越来越大,贵族对公田劳作的监督也越来越难。因此在鲁宣公十五年(前 594 年),出现了「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现象。而在更早的时候,晋国就已经「作爰田」和「作州兵」,承认国人新开垦的私田 ,在州(国、野之间的地区)上开私田的野人也要负担军赋。国人原有的份田也都逐渐私有化,井田制由此废弛。对于这种现象,《吕氏春秋》有一句评述非常精辟:「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从井田制这种村社制度改为授私田的小农经济,农民耕作的积极性大为提高,生产效率也因此提升。由此也联想到几十年前我们的农村也经历了从集体制到包产到户的变革,可见历史总在不停循环。
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封君不再拥有公田的收成,因此就转为按田亩征税。鲁宣公十五年(前 594 年)「初税亩」,收十分之一的粮食税。而晋国中的五卿都收五分之一的税。春秋战国时期大部分国家的田税税率都在十分之一到五分之一这个范围内。在公元前六世纪,也出现了按地区向私田征收军赋的现象,如郑国子产「作丘赋」(前 538 年),鲁国「作丘甲」(前 590 年)。我们把这种征税方式放到宗法制转向官僚制的大背景中就能很好理解了。井田制的实现有诸多前置条件,当条件变化后,制度成本就高到难以承受。而在一个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国家中,直接收田税成本更低,而且能更有效地集中资源,用以发动大规模的战争。
此外,在田地的分配上也有一些新的变化。到战国时期,国人、野人的区隔逐渐缩小后,大家都耕作自己的私田,但有一些身份不授予田宅。在《魏户律》中,商人、旅店店主、赘婿、后父(招赘给有儿子的寡妇的男人)不能获得田宅。在秦国的商鞅变法中,针对这些人也有相应的惩罚。这种按身份授田的制度体现了战国时期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的治理之道,不事生产的人地位十分低下。与之相应的还有名田制度,即军功赏田,以个人名义占有田宅,可传后代。如吴起攻秦时「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商鞅变法中「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赏田一顷,益宅九亩。」
可以看到,土地制度的这种变化正是战国时期中央集权官僚制的建立和大规模兼并战争的体现,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当然它也带来了新问题,尤其在已没有那么多土地开垦的情况下,以致之后中国两千年间时不时就有复井田的提议。董仲舒就表示「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也就是说井田制废除后,出现了大量的土地兼并,使得贫富差距增大,影响社会稳定。但我们要留意的是,战国时期虽然大家耕作的都是自家土地,但这些土地实际上都是国家所授予的,仍然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基础上的授田制。学界的主流观点倾向于此时的土地不能自由买卖,或者即便有变相买卖,范围仍然很小。而董仲舒所言的现象则主要出现在汉文帝、景帝时期,因而要把土地制度往回拉一拉。因此我们也可以把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看成是从土地国有转向土地私有的开端,它开启了之后土地制度反复拉扯的漫长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