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和绝对权请求权的异同
今天有小朋友问到侵权责任和绝对权请求权的关系是什么,发现自己好像没学过一样,紧急找了一些资料补课。下面是笔记。
1、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功能和目的不同。
绝对权请求权目的主要在于排除对绝对权的侵害事实或可能性,恢复权利人对绝对权的圆满支配状态;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倾向于“赔偿”,即当绝对权遭受损害时,权利人通过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弥补损失。因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绝对权实际受损且权利人因此遭受损失时才能适用,绝对权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可以是事实还没发生、仅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
2、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不同。 ①归责基础不同。上面说到,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过错责任为一般规则原则(民法典1165),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但绝对权请求权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 ②证明责任不同。同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证明侵害已经发生,且实际造成损失。但绝对权请求权不需证明遭受现实损害或者实际损害的程度,只需绝对权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甚至可能没办法确定损害数额),仍然可以行使绝对权请求权。 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易考)。侵权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绝对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196、民法典955)。因为绝对权在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情形,权利人可以随时提出请求,如果侵害状态一直持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无法计算,客观上并不适用诉讼时效。 ④是否以构成侵权为适用前提不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那肯定要证明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嘛,不是侵权行为赔偿个屁?但绝对权请求权,目的是为了恢复权利人对绝对权的圆满支配,所以不需严格证明行为符合侵权。
3、从旧侵权责任法到新民法典第七编的立法沿革。 对比旧侵权责任法,新民法典实现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的分离。旧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规定了“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新民法典第七编第二章修改为“损害赔偿”,标志着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基本形成。
4、矛盾的根源:德国民法责任理念VS我国民法责任理念
5、参考文献:
[1]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制度的亮点——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侵权责任形式,王利明,政法论丛,2021年5期
[2]两种责任理念的碰撞与三种不同的思路——我国民法体系矛盾的解决方案, 魏振瀛,私法,2021年5期
[3]《民法典》民事责任制度的演进逻辑及体系解释基础,李国强,当代法学,202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