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造成房屋毁损的,出租人可以追究谁的责任?
如果租赁房屋经出租人同意发生转租的,在同一个房屋上就出现了三个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租赁房屋可能由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共同占有使用,也可能由次承租人单独占有使用,如果由于次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赁房毁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 36 条、第 37 条、第 38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不动产毁损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出租人毫无疑问可以要求造成房屋毁损的次承租人承担修复房屋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其次,《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由该规定可知,由于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无论转租后承租人是否与次承租人一同占有使用租赁房屋,也无论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毁损是否存在过错,承租人始终负有租赁期满后完整返还房屋的义务。因此,如果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房屋造成损毁的,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次承租人赔偿,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但两者赔偿总额不得高于实际损失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