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
民法典第10条,法源条款,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顶盆发丧这一民间习惯的效力?
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口头形式作出,而不能通过行为这一默示形式作出。
法律对于过继、立嗣的态度:
民法典第1127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适用习惯的条件:法律没有规定,形成法的确信,不违背公序良俗
强效力:直接让继子或者嗣子获得正式的法定继承人的地位
弱效力:赋予继子或者嗣子继承权,却不足以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律享有的继承权
应采强效力说,因立嗣本身不包含扶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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