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的矛盾概念
属性(知觉)——————>事物(对象)经历了正反合三个阶段
知觉德文词意思就是取得了真实
如何取得真实:通过属性,通过各种各样的白色,咸味,立方体。通过所有这些接收到的属性,这些属性构成了物性,也就是事物性的概念。
知觉具有单纯统握(把握共相单纯的一)和自我反思(知觉要怀疑自己的可错性)两种功能。
真理的标准是事物的自身等同(对象=事物)
必须把事物看作两部分,一是事物存粹自在,二是作为向意识呈现的对象。这种被对象性和事物自在是相等同的。
知觉把事物的自我等同性看作是它们真理的标准。我把对象看作是自身等同的,这就使得我的知觉有了一个普遍的原则,我用这个原则来衡量一切知觉现象,如果发现其中不一致的地方,自相矛盾的东西,我就把这样一种错觉归咎于知觉,是因为知觉的不真
意识的矛盾
我所接受的对象呈现为纯粹的“一”,我又在它身上觉察到本身是普遍的属性,这样一来,这普遍的属性就超出了个别性。(正)
事物 现象与意识,不仅有自在之物还有自在之我
意识的反思(反)
一个事物具有各种不同的属性,它们构成多,但事物本身是一,并且具有这样一种使它不再是一的差异性。作为是一的事物,同时又有很多差异的属性,这就是一种矛盾。这就是一和多的矛盾,所有这些形形色色的属性,使得事物有可能会不再作为一而维持下去。于是,我们就意识到这种差异性是属于我们的。事物是一,这是知觉的出发点,但是由于它又有差异性,于是我们意识到这差异性是属于我们的,而不是那个事物自在地就有那种差异。
所有分崩离析的知觉原子(罗素)都在我们中发生,都出于我们自己而不是出自事物本身,所于我们才是这些环节,这些知觉原子,这些各自为政属性相互联系起来的普遍媒介。“也”也是我们造成的
所以由于我们把成为普遍媒介这一规定性看作是我们自己的反思,我们就把事物的自我等同性和真理性保持为“一”。事物是作为“一”等同的,“一”就是事物的真理。
事物是自在自为地有规定性(合)
盐排除黑不像白排除黑那样完全不像干,而是通过规定白来排除黑。事物本质上可以和其他一切属性同一,它排除其他属性是通过规定性,是这一个一而不是那一个一,但原则上它可以是任何一种一。
诸事物本身是自在自为(在本身和为本身)地被规定的事物,它们具有属性,通过这些属性,它们把自己和别的东西区别开了。由于这属性是事物自己的固有的属性,或者是在事物自己本身中的一个规定性,事物就具有多个属性。此时,事物一和多的矛盾就统一起来了,一不怕多。
每个事物都有自己固有的属性,属性是自在之物本身固有的,“凡是在他那里的都是在他身上作为他自己固有的本质,而不是为了别的东西”,凡是在事物自身那里的都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它们标明了这个事物本身的特质,使它跟别的东西不能够相混淆。不像康德所说的,好像这些属性都只是我们感觉中的一些现象,是为了我们自我意识的统觉而提供材料的;相反,它们就是为了这个事物而聚集起来,成为他自己的特色的。所以这个自在之物不是康德那种不可知的自在之物,它同时又是自为存在的,是自己规定自己本质上就是白的而不仅在现象上才是白的。
知觉的三个阶段
1 事物凡在那里就有自己的本质规定,就是属性(把事物看成真实的)
2 把一分解为多,本来是一个自在之物,现在分成了很多方面。(把区别看成真实的)
3在事物中的属性又彼此漠不相干,那么这样一个事物,其实就是把这些漠不相干的属性连接起来的那个媒介。也就是那个“也”。这就是在真理中的事物本身的情况。(把纽带或媒介看成真实的)
两个“也”,两种反思
连接事物诸属性的“也”
事物和它自身的统一的也:事物和它自身的统一,是意识自己的反思所带来的,意识反思到事物和它自身有一种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本身是没有区别的,它就是我=我。这种统一性不能归结为事物,而必须归结为我们意识的作用(康德的统觉)
归根到底是意识带了这个“就此而言”,它借此把这些属性区别开来,并把事物作为这个“也”保持下来。“就事物是白的而言,它不是咸的不是方的。”每个属性都是一个知觉原子,但它们不管自己是不是就自己而言与别的属性相排斥,而是只自顾自地满足。它们互相当然是不能通融,但前提是有一个意识把一个属性限定在“就此而言”的范围内,它们由此才和别的属性划清界限,否则它们就是一团乱麻,一片混沌。
意识的两种呈现(总结上节)
1 对外的统握事物
抓住多,被动地完全的不加上任何东西去统握现有事物
2 对内的返回自身
回到一,主动把“一”加之于对象,它才不能出错。于是真理从对象本身转移到意识身上了
事物的反思
事物也是以一和多两种方式向意识呈现自身。事物本身也要反思自己,通常我们说反思是意识的功能,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事物本身已经不成什么东西了,那些属性都不是事物本身,而知识事物向主管意识呈现出来的方式,你要切实地把握事物本身就要反思,那么这个反思也就被归之于物了。我们加给对象的东西,它就好像真的是对象了。那么这样一个对象,它的那个“一”,它的实体,我们就同时可以看作是对象自身的一个自我反思。简单说就是各式各样的属性是我们主观规定的,事物的自在本应是一个整体,但是为了向意识呈现它采取了“多”的方式,为了达到事物本身的自在自为和真理性,物自己也要反思自己原本就是那个作为整体的“一”。此时物的反思和意识的反思就达到了一种同构效果。
总结
事物也好,意识也好都被二重化了。是从意识的自身矛盾转换成事物的自身矛盾,两种追求真理的力量在角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