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摘要和笔记(20220617)
一个人是否受自然法的约束?什么东西使他摆脱了那个法律?什么东西使他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依照他的意志自由的处置他的财产?我的回答是,成熟的境界,他如果达到这个境界,就可以被认为能够理解那个法律,从而他可以把他的行为限制在那个法律的范围之内……在一个人尚未达到自由的状态,他的悟性还不适于驾驭他的意志之前,必须有人来管理他,作为支配他的一种意志。
但是,如果由于超出自然唱过而可能发生某些缺陷,以致有人并未达到可被认为能够了解法律、从而能遵循它的规则而生活的那种理性的程度,他就决不能成为一个自由人,也决不能让他依照他自己的意志行事,在他自己的悟性不能担负此项责任时,仍须继续受他人的监护和管理。
所以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实际上就能运用此两者;年龄带来自由,同时也带来理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然的自由和服从父母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基于同一原则的。
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它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一致享有无限制的自由,并不是让他得到本性自由的特权,而是把他投入野兽之中,让他处于和野兽一样的不幸状态,远远的低于人所处的状态。这就是使父母有权管理未成年的儿女的根源。
但是能有什么理由把父母对儿女的这种管教责任引申成为父亲的一种绝对的、专横的统辖权呢?他的权力至多只能采用他认为最有效的管教方式,使他们的身体有这样的体力和健康、他们的心灵这样的奋发和纯正,从而使他的儿女很好的具备条件,无论对己对人都成为十分有用的人;而如果对这种情况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在他们有能力时使他们为自己的生存而工作。
不但如此,这个权力之属于父亲,并非基于自然的任何特殊权利,而只是由于他是他的儿女的监护人,因此当他不再管教儿女时,他就失去了对他们的权力。这一权力时随着对他们的抚养和教育而来的,是不可分割的互相关联的。……他支配他的儿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不能及于他们的生命或财产;这不过是对于他们在未成年时的孱弱和缺陷的一种帮助,为他们的教养所必需的一种约束。……当他们达到成年并享有公民权时,也不能及于他们的自由。父亲的主权到此为止,从此就不能再限制他的儿子的自由,正如他不能限制其他任何人的自由一样。
所以,父权或者不如说责任的首要部分、即教育是属于父亲的,这部分权力到一定的时候就告结束。教育的任务终了时,这部分的权力即自动告终,而且在这以前也是可以让与的。这是因为,一个人可以把教导儿子的事托付旁人,当他把他的儿子交给旁人充当学徒时,他就免除了他儿子在那个时期内对他和他的目前的一大部分的服从义务。但是父权的另一部分,即尊礼的义务,还是完全属于他们的,这是无法取消的。这种义务绝对不能同父母两人分开,以致父亲的权威不能剥夺母亲的这种权利,亦没有任何人能免除他的儿子尊礼他的生身之母的义务。【父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义务,是教育和培养儿女的义务,一直到他们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理性,可以自主的作出决定的时候为止。】
一个人为了尊礼和崇敬长者或贤人、保护他的儿女或朋友、救济和扶助受苦受难的人和感谢给他好处的人而负有种种义务,即使尽其所有和尽其所能也不足应付于万一;但是这一切并不能是那些要求他克尽义务的人享有权威,享有对他制定法律的权利。
纵然父亲的命令权只在他的儿女的未成年期间行使,而且只以适合于那个期间的管束教训为限;纵然儿女在他们的一生中和在一切情况下,对于他们的父母必须尽到尊敬、孝顺和拉丁人所谓“孝道”以及对他们应尽的一切保护和赡养,而并不给予父亲以统治的权力——即制定法律和处罚他的儿女。
因此,儿女们以默认和难以避免的同意使父亲具有权威并进行统治,那时很容易的和几乎是很自然的。他们在孩童期间就习惯于服从他的管教,把他们的小的争执向他提出;而当他们成人以后,谁更适宜于统治他们呢?
所以,一些家庭的儿女的生身父亲不知不觉的也变成了政治上的君王;而如果他们碰巧寿命长,留下了连续几代能干而适当的继承人或由于其他原因,他们就随着机会、策划或某些情况的促成,奠定了各种组织形式和形态的世袭的或选举的王国的基础。但是,假如认为君主是以他们作为父亲的身份而享有君权的,因而认为这就足以证明父亲们享有政治权力的自然权利,因为统治权的行使事实上通常是在父亲手里的——我要说,如果这个论证是对的话,那么它也会同样有力的证明,所有的君主——而且只有君主——应当成为祭司,因为在最初,一家的父亲担任祭司和他是一家的统治者这一事实是同样的可以肯定的。【如果父权是统治权的基础的话,那么父亲在一定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相当于君王一样的角色,拥有类似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是天生的、无条件的。】——“第六章 论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