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考察秦汉出嫁女与父母本家关系

秦汉社会出嫁女与父母本家的关系中主流的伦常观是“内夫家,外父母家”,但亲情的召唤往往使出嫁女的行为逸出这个格局,法律则更加注重综合考虑。日常生活中二者的关系会随着家庭成员老幼鳏寡、经济情况不同等因素展现出不同的实态,但夫死归宗并不是这一时段的生活常态。继承关系中,出嫁女多以嫁妆或赠予形式间接承产,少见招赘承产。户绝之家女儿承产,两汉四百年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田产继承受到了本家近亲的分割。汉初女儿可承爵,顺序排在儿子之后。公主爵可传至其子,恩泽封爵涉及姐妹子、姑子、姨子或女婿等。此类爵称,表面上是给予其子、其婿,实质上都是以出嫁女儿对本家的继承权为基础。
出嫁女父母本家继承妇女婚姻生活是妇女史研究的重要领域,就秦汉这一时段来说成果颊丰。尤其是夫妻关系、婚恋贞节观念、妇女地位等问题的探讨相当充分。而妇女生活的另一个重要环节一“妇”与娘家的关系,却鲜有人探讨。本文拟从伦理、亲情、法理与日常实态综合考虑秦汉社会出嫁女与娘家的关系,以求对这一时段妇女生活有更全面的了解。
“娘家”这个词是后出的,秦汉史料中未见。当时用来指称“娘家”的,多用“父母家”,如刘向《列女传》卷一“吾父母家多幼稚”《汉书》卷三六《楚元王传》“妇人内夫家,外父母家”。“本家”一词,在秦汉史料中仅一见,即东汉梁王刘畅上疏时提到“臣畅小妻三十七人,其无子者愿还本家”。但小妻与正妻不同,有多种来源,可以聘娶,可以买,可以略,可以赠献④。所以这里的“本家”并不一定是我们所说的“娘家”。不过,因魏晋唐宋研究者多用“本家”一词,为了研究体例上的一致,我们且称作“父母本家”。
一 伦理、亲情与法理
研究者认为规范家庭关系的力量有三种:纲常伦理、成文法律、人情事理。⑤出嫁女与父母本家的关系也离不开这三个评价系统。然而,这三个评价系统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时人也是见仁见智,我们只能从零散的材料中梳理出可能流行于秦汉社会的人们对出嫁女儿与本家关系的一般性认识。
我们先来看秦汉时期的主流社会意识和伦理观。
《春秋公羊传》云“伯姬归于纪…其言归何?妇人谓嫁曰归。”何休注曰:
“妇人生以父母为家,嫁以夫为家,故谓嫁曰归,明有二归之道。”离开父母,称作
“归”,由此显见以从夫居为主要婚姻形态的社会,伦理规范对于妇女与本家关系的定位。既然“嫁曰归”,女子婚后,生活重心自然应从本家移至夫家。所谓妇人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在相应的礼制上,出嫁女也较在室女关系为疏,以丧服制度为例,在室女为父服斩衰,出嫁女为父服齐衰期,而为夫则服斩衰。并且以“不贰天”的理念,把本家视为“小宗”,夫应该尊于父,夫家应重于本家。
西汉成帝时,外亲王氏专权,刘向也曾从皇太后的角度提到“妇人内夫家,外父母家,此亦非皇太后之福也。”是讲皇太后王政君亲自已的本家,重权交于王氏,反外于刘氏夫家,这是不应该的。由此,我们看到出嫁女“内夫家,外父母家”,应是普遍流行于战国秦汉的伦常观。
但是,“父子之亲天性自然”,不管是否出嫁,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是割不断的。尤其是赴难本家的出嫁女,明显逸出了“内夫家,外父母家”的伦理格局。试看以下二例:
叔先雄,犍为人,孝女。其父在上任途中“乘船墯湍水物故,尸丧不归”,叔先雄“乘小船,于父墯处恸哭,遂自投水死”。六天后,“与父相持,浮于江上”。于是“郡县表言,为雄立碑,图象其形焉”。叔先雄有儿有女,有弟弟。儿女“并数岁”,她舍弃儿女,投江寻父。值得让人深思的是,郡县还“图象其形”进行表彰。
赵娥,是汉末酒泉庞子夏的妻子。“父为同县人所杀,而娥兄弟三人,时俱病物故…娥阴怀感愤,乃潜备刀兵,常帷车以候仇家,十余年不能得。后遇于都亭,刺杀之。”赵娥为人妻,为人母,父亲为人所杀,她十余年常常潜带刀兵,以候仇家,终为父报仇。与叔先雄一样,赵娥的行为也受到州郡表彰,“凉州刺史周洪、酒泉太守刘班等并共表上,称其烈义,刊石立碑,显其门闾”。甚至连中央的官吏“太常弘农张奂贵尚所履,以束帛二十端礼之”。
以上两例表明,在时人的理念一至少是官府的态度中,出嫁女赴难父母本家是至高的行为,它超出了为人“妇”的责任一对夫的敬顺、对公婆的孝敬,也超出了为人“母”的责任—一对儿女的教养之责。
不过,当伦理与亲情这两大规范系统成为矛盾的对立面时,“父与夫孰亲”的问题往往会把出嫁女儿置于一个两难的境地。
合阳女子季儿,其兄季宗被夫任延寿及他的朋友田建杀死。季儿知道后,无以自安,“杀夫不义,事兄之仇亦不义”,遂自经而死。还有京师节女,其夫的仇人劫持了自己的父亲,要挟她“为中谲”而杀其夫。“女计念不听之则杀父,不孝;听之,则杀夫,不义。”最终自已代替夫君,为仇人所杀,以自己的生命换得了父和夫的性命。这样两个女子,一个被冯翊王让表墓,“嘉其义明”;一个被颂为“杀身成仁,义冠天下”。
当然,也有的女子,面对夫家与本家,选择了本家的亲情。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杀夫家之人,这件事不仅涉及到了伦理与亲情,还涉及到了另一个强制性的规范系统一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例最终因官府认定她“节义”,专门上谳,得以“减死论”。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伦理、人情的综合考虑。
事实上,汉代法律对于出嫁女于本家责任的认可,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案件处分上,从一些诏令条文中也可显见。东汉制度减死罪犯徙边,妻子自随。永平九年(66年)诏书:
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其妻无父兄独有母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复其口算。
减死罪犯徙边,妻子儿女要随至边地。如果妻子不幸死了,国家要对妻的本家,如妻的父亲、妻的兄弟或妻的母亲予以特殊照顾。从这个诏令,很清楚地显示汉政府承认出嫁到夫家的女儿对本家是有义务的,如果这个女儿因官事而死,她的本家就要得到官府的优恤,以弥补她本人应尽的责任。当然,女儿如果不愿意去边地,她本家的父母兄弟愿意代替她徙边,也是可以的,“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
二 日常实态
在日常生活中,出嫁女与本家的关系受各规范系统的影响,比较复杂。既有出嫁女或长或短的归宁,也有本家人与出嫁女之间的相互照应。它随着家庭成员中老幼鳏寡、家庭经济情况以及社会阶层不同等因素,而展现出不同的生活实态。
归宁是出嫁女与本家关系中最常见的事情。在汉代文献中,女性的“归宁”有两种涵义,一是短暂地或例行性地回娘家看望;二是大归,指与夫离异或夫死长归本家。
在从夫居的婚姻形态中,短暂或例行性地回娘家应该是各阶层出嫁女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秦汉人生活相对封闭,从婚姻的地缘结构上,百里之内的近距离通婚最为常见。所以,我们推想如果没有特殊情由,出嫁女回娘家应该是经常性的。但是回娘家非家国大事,文献材料中只见零散记载。
像黄昌早年作州书佐时,“其妇归宁于家,遇贼被获,遂流转入蜀为人妻”,即在回娘家途中被贼人劫获。大司马吴公女“嫁为南阳太守男妇,谒归…”;张汉直女弟“新从聓家来”;礼修“及宁父母…”
等等,都显示了出嫁女的归宁情形。还有像西汉霍氏诸女,多次出现在霍氏家族的生活中,“诸女遇太后无礼”、“遂令诸女各归报其夫”等等,无不说明霍氏诸女平时常在娘家。
如果父母有病,出嫁的女儿多归家探视父母,比如上文提到的礼修,婆婆病了,小姑“来省疾”。即使贵为皇太后也是如此。邓太后的母亲新野君病,“太后自侍疾病,至乎终尽,忧哀毁损”。女儿照顾生病父母确是人之常情,甚至有的家庭为了让女儿回家,父母还会诈病。像荀爽的女儿荀采,夫死不嫁,荀爽就“诈称病笃,召采”,采“不得已而归”。曹敬姬,夫死服毕,“父母以许孙宾,给母病,迎还”四。韩姜夫死,娘家人“言母病,迎还韩氏”。
本家有事,尤其是亲老弟弱之时,出嫁女也会归家料理本家事务。像鄂邑盖长公主,武帝死后昭帝即位,年八岁,“帝长姊鄂邑盖长公主居禁中,共养帝”。纪翁主是齐厉王的长姐,纪太后为齐厉王娶纪氏女,“王不爱纪氏女。太后欲其家重宠,令其长女纪翁主入王宫,正其后宫,毋令得近王”。
除了父母有病、本家有事,或纯由亲情所系出嫁女不时回娘家探望外,秦汉时可能还有一些例行性的归宁。比如说祭祖。史料中有女儿返回娘家参加祭祀活动的。
《续汉书·礼仪志》中有这样的记载“西都旧有上陵。东都之仪,百官、四姓亲家妇女、公主、诸王大夫、外国朝者侍子、郡国计吏会陵。昼漏上水,大鸿胪设九宾,随立寝殿前。钟鸣,谒者治礼引客,群臣就位如仪。”在上陵的人员中有公主。推想这些公主应不单纯指在室公主,出嫁公主也应参加仪式。其他像广川王海阳“置酒请诸父姊妹饮”,姑姑们同时返回娘家,应与某种家族的集体活动有关。至于节朔是否出嫁女会回娘家,因没有具体的事例,暂不作分说。
例行性归宁还有一种,即本家亲人亡故。不管出嫁之女嫁得远与近,只要条件允许,遇直系尊属之丧,出嫁女都需要归宁奔丧。如江都易王死,儿子建继立,“建女弟征臣为盖侯子妇,以易王丧来归”。季姜,将作大匠王敬伯的夫人,有亲生及继子女八人。“季姜年八十一卒,四男弃官行服,四女亦从官舍交赴。”事实上,很多情况下,不仅女儿归宁奔丧,女婿可能也跟着一起来料理妻家后事。长沙东牌楼汉简《光和六年诤田自相和从书》提到有一个叫精宗的人死亡,“丧尸在堂”,弟弟张、侄子昔、女婿升都在料理丧事。也有赴兄长丧的。像司空杨赐夫人,兄长桓鸾卒,她由京师“归宁赴哀”。
有的出嫁女在自己将死之时,也执意回到娘家。比如东汉时有一位懂得术数的女性,“晨诣爨室,卒有暴风”,此女认为“祸为妇女主爨者”。于是“上堂从姑求归”,婆婆“乃听还家”,女“如期病卒”。或许此时她最需要的是娘家亲人的抚慰。
汉代出嫁女归宁还有一种极特殊的理由,即与本家父兄等非正常的两性关系。像梁王刘年,“为太子时与女弟则私通”,后来刘则还生下了梁王的孩子。此事婿家知晓,不养此儿。梁王相闻知,“禁止则,令不得入宫”。但是“年使从季父往来送迎则,连年不绝”。还有上文提到的刘建,与妹妹征臣相奸通,后征臣嫁为盖侯子妇,居长安,刘建“数使使至长安迎征臣”。
下面我们来看“大归”。夫妻离异后回本家似乎是中国古代社会出嫁女通行的选择。先秦的事例很多,兹不赘举。汉代也有不少记载,像淮南王的女儿“无采,嫁弃归”;汉末蔡文姬由匈奴归汉,其诗云“家既迎兮当归宁,临长路兮捐所生”;曹植《弃妇篇》“拊心常叹息,无子当归宁”等等。
我们重点讨论一下归宁之夫死归宗。从现有的史料来看,秦汉夫死归宗事例颇多。像秦末汉初陈平的妻子,是富人张负的孙女,“五嫁而夫辄死”。从张负对孙女婚事的操持来看,张氏女应住在娘家。卓文君“新寡”后也是住在娘家遇到才子司马相如。翁孺“往数岁死,妇蜀郡掌氏子,无子而去”。邓太后祖父邓禹的姐姐,夫死后返回娘家。《孝和皇帝纪》提到当年邓禹“闭门自守,事寡姊尽礼敬”。还有像蔡文姬“适河东卫仲道。夫亡无子,归宁于家”。汉末三国初骆统的姐姐“仁爱有行,寡归无子”。吴简中也不乏有与“寡女弟”“寡姑”“寡姊”等组成的家庭。
像吴简贰中简1569“口寡女弟宜”,简1589“寡姑大女芬”,简2530“前寡姊大女口”。也有带着子女返回本家的,像“口寡姑大女圬年六十六踵(肿)足纼子女易年卅第一(吴简贰2396)”B。
但是,寡居的女性更多地生活在本家,还是生活在夫家?关于唐代的情况,赵超先生认为,“唐代守节的孀妇…往往返回母家,由父母,兄弟甚至侄子赡养,母家亲友也将这种赡养看作是一种义务”。陈弱水先生认为“至少在统治阶层,妇女夫亡归宗是一种生活常态”。秦汉社会寡居的女性是否也是这样的情况?
首先文献史料中寡居夫家的女性很多。像冯太后,在祝诅案中就涉及到了她的
“寡弟妇君之”。王莽的父亲王曼早卒,母亲寡居于王家,称“曼寡妇”。王莽的哥哥也早死,王莽“事母及寡嫂,养孤兄子”。还有马援“敬事寡嫂,不冠不入庐”;郑均“好义笃实,养寡嫂孤儿,恩礼敦至”;高凤“诈与寡嫂讼田”;卢毓“养寡嫂孤兄子,以学行见称”等等。也有一些著名的寡妇被载于史册,像秦时的“巴寡妇清”以货殖闻名,汉时的“陈孝寡妇”“东海孝妇”、“上虞寡妇”以孝养知名等。《隶释》卷一五《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提及一门三寡妇:金季本妻、金恭妻、金广延妻。
如果说文献史料所记载的多为社会中上层,我们再来看简牍。长沙走马楼简中有不少户籍简,尽管多三国吴时简,但距东汉很近,居住习俗与东汉应一致。简牍所反映的多为社会中下层的材料。我们以先公布的三册三国吴简为例,列表说明。
表1 吴简寡居女性表

表中所统计的是吴简中所有寡居之人,共52人。其中简贰之3076和7921没有大男、大女或子男、子女字样,也没有公乘、士伍爵位名称,似是登录过程中的疏漏,我们不能判定性别。简贰之1599有“大女”两字,能够判定是女性,但“寡”字后面的字缺失,不能断定身份。因此,能够明确性别和身份的共49人。其中居于夫家的39人,占总人数的79.59%。居于本家的为10人,占总人数的20.41%。也就是近八成的寡妇居于夫家。而事实上,有的寡妇可能以大母、母、小母、季母的身份登记在户籍上。也有的寡妇本身就是户主。如“民大女唐扇年七十四扇子公乘锥(?)年十五踵(肿)左足(吴简贰1741)”。所以,事实上寡居于夫家的女性比我们上表统计的还要多很多。
综上,我们认为,秦汉时期夫亡归宗并不是寡居女性的生活常态。丈夫死后,大多数女性还是选择留在夫家教子养姑。只有小部分女性夫亡归宗,其原因较多,其中无子是夫亡归宗的一重要原因。如我们上文提到的张负女孙、卓文君、翁孺妻、骆统的姐姐、蔡文姬等。也有儿子不幸死,出嫁女归宗者:中山哀王刘竟,初元二年立为清河王。三年,徙中山,以幼少未之国。建昭四年,薨邸,葬杜陵,无子,绝。太后归居外家戎氏。
其他如本家或自身经济条件较好、夫家无人可以依托等等,可能都会是夫亡归宗的原因。也或许如陈弱水先生所说,不一定要有什么特殊的事由,“亲情的召唤就是充分的理由”。
除了出嫁女归宁外,外孙也有常见至母亲本家走动,甚至几代人相往来者。杜邺
“少孤,其母张敞女。邺壮,从敞子吉学问,得其家书”。从杜邺本人的传记我们不清楚他是否从小住在张家,但其与母家的关系应很亲密,以致长大后从舅氏学习。而舅氏张吉的儿子竦又“从邺学问”,杜邺的儿子杜林又“从竦受学”。两家长相往来,既是外家又互为业师。还有,赵勤“刘赐姊子。勤童幼有志操,往来赐家”;刘秀“世祖之少,数归外氏”等等。
下面我们来看本家对出嫁女生活的照应及干涉。
在日常生活中,出嫁女与本家的关系是双向互动的。除了出嫁女归宁外,本家的父母兄弟姐妹也会经常性地造访她们。以汉武帝为例,就经常驾临姑姑长公主嫖、姐姐平阳公主家。“主称疾不朝。上往临疾”,“后数日,上临山林”,是专门探望姑姑。“帝祓霸上,还过平阳主”②,是顺路造访姐姐。其他如和熹邓皇后“有疾,特令后母、兄弟入视医药,不限以日数”③。谢承《后汉书》载“范丹姊病,往看之。”
如果出嫁女嫁到夫家后,生活上有困难,本家也会伸出援助之手。比较典型的事例是《先令券书》中的两个出嫁女剧君、弱君。檦君、弱君的本家是母亲“妪”主持家事。妪有子女六人。“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檦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田一处,分予剧君。”
显然这两个女儿已经出嫁,否则也不会说贫毋产业。而且这两个女儿夫家离本家很近,才使得她们有可能经营本家的田产。其他像陈平的妻家,“平既娶张氏女,赍用益饶,游道日广”⑥;张耳的妻家,张耳是时脱身游,女家厚奉给张耳,张耳以故致千里客”⑦;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私奔后生活贫困,当卢卖酒,卓王孙“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⑧,而司马相如也因为“与卓氏婚,饶于财”。
探望或经济上的援助只是本家照应出嫁女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本家是出嫁女之“宗”,还担负着保护出嫁女在夫家权益的责任。比如东平思王宇姬朐臑,由宠幸至疏远,常叹息呼天。“宇闻,斥朐臑为家人子,扫除永巷,数答击之”。于是,朐臑私下搜集东平思王宇的过失“数令家告之”四。这个“家”应该是朐臑的本家。
不过,这个“家”与“王家”相比太低微,最终朐臑被王杀害,王只被诏削两县。
再看一个寻常百姓的例子。郦炎有风病,“妻始产而惊死,妻家讼之,收系狱。炎病不能理对,熹平六年,遂死狱中”。女儿生孩子死了,女家不能接受。推测两家定有纷争,致使妻本家人上讼,郦炎死于狱中。
除了对女儿本身的照顾和权益的保护,对女儿所生子孙的抚养,是本家与出嫁女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下面是笔者所翻检的文献史料中被外家抚养或在外家居住避事的例子。
表2秦汉文献居于外家表

表2显示依外家居的有15例,其中养于外家的13例,于外家避事的2例。
此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简中也有出嫁女子孙落户父母本家的例子。比如以外孙宇样出现的有简壹之4113、简贰之2124、2470、6715,外女孙有简贰之1977,姑子女有简贰之1921、2396,外甥有简壹之8939.总计8例。
也就是说,在礼制中作为“小宗”的外家,现实生活中起着收容出嫁女孤弱的作用。不过,与出嫁女夫亡归宗一样,秦汉社会抚孤更多的是本宗父家的责任,而不是外亲母家。我们在文献材料中见到的抚育孤兄弟子的事例远多于依于外家亲属的。
事实上,除了外甥、外孙在外家居住外,也有夫在外为官,女儿携儿女在娘家居住者。像陈汤,是山阳瑕丘人,西至长安求官。估计在长安时娶妻,“妻家在长安,儿子生长长安,不乐东方”。陈汤多年在西域,妻子儿女便生活在“妻家”。至于陈汤本人归长安后居于何处,史料没有记载,是否“从妻居”不好判断。不过,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从妻居”的情况。《华阳国志》提到女子义旧,已许婚给司马雅,但“父坐事徙朔方。雅就婚”。司马雅跟随妻子一家徙朔方。显然,这种婚姻形态不同于“赘婿”,是特殊情况下的“从妻居”。
如果说探望、援助、抚孤等是父母本家对出嫁女的照应和保护,那么本家干预女儿的婚姻,其性质则较为复杂。对出嫁女儿生活的影响也是双面的。
一方面,维护女儿婚姻。在唐代,男女双方离婚,要有女方家长的签名或盖指印。唐开元《户令》:“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秦汉社会双方离婚需女方签字的法律没有见到,但从一些具体的事例还是可以看出来:弃妻似乎需得到女方亲属的同意和认可。比如说冯衍去妻,先写了一封长信给妇弟任武达。可见冯衍去妻是征得了妻本家兄弟的同意。也有强行去妻,被妻本家上告的。比如窦融的儿子窦穆封地在安丰,
“欲令姻戚悉据故六安国,遂矫称阴太后诏,令六安侯刘盱去妇,因以女妻之”。刘盱去妇,让妻本家人很气愤,永平五年(62年),“盱妇家上书言状”。明帝大怒,“尽免穆等官,诸窦为郎吏者皆将家属归故郡”。刘盱本人的处罚不明。
另一方面,迫女离异或强嫁。秦汉社会“父母之命”不仅体现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中,还体现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中。如吕荣的父亲见女婿许升“不理操行”,“积忿疾升,乃呼荣欲改嫁之”;景帝王皇后,初“嫁为金王孙妇”,她的母亲臧儿“因欲奇两女,乃夺金氏”;史丹的女儿为王商子妇,“丹恶其父子乖迕,为女求去”,等等。当然,本家对出嫁女婚姻生活的干预,多是怕女儿生活不幸福,并非是要剥夺女儿的幸福。
如果是寡女,不管是生活在夫家还是夫亡归宗,似乎其本家父母兄弟都有很强的干涉权。我们仅以《华阳国志》所载的出嫁女为例,作一汇表:
表3《华阳国志·先贤士女总赞》强嫁情况汇表

表中共18例,其中本家父母干涉的有10例,行政长官干涉的有2例,姑干涉的有1例,叔父1例,本家但不明具体身份的1例,不明是本家还是夫家兄弟的2例。不详1例。本家父母干涉的比例最高,达到55.6%。能够明确是本家干涉的有11例,占61.1%。能够明确是夫家干涉的仅1例,占5.56%。
在强嫁寡妇的人当中,“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最遭世俗非议甚或唾弃。而对女之父母,似乎无过多谴责。其他像荀采,夫死,父亲荀爽逼女再嫁,以致女“以衣带自缢”。文末只说“时人伤焉”,对荀爽却未见非议。在唐律中,只有女之祖父母和父母有强嫁权,其他人若强嫁,则要受刑律制裁。
不过强嫁寡妇遭刑律制裁的事例在汉代还没有见到。
《八家后汉书辑注》有这样一例:
秦彭字伯平,为山阳太守。民江伯欲嫁寡姊,姊乃引镰自割,伯因前救姊,触镰伤姊,遂亡。县正论法,彭曰:“救无恶志”,乃轻罪之。
此案是因江伯强嫁寡姊而引起的人命案,但江伯所论刑事责任是过失至姊死亡,对于
“强嫁”未见刑律追究。
最后看一下出嫁女对本家的照顾。在“内夫家,外父母家”的生活格局中,出嫁女婚后主要生活在夫家,但这并不妨碍出嫁女对本家的照顾。本家人遇到困难,出嫁女大都会自然地伸出援助之手,这也是人之常情。比如说接本家人来夫家同住。秦简《日书》“从女居”:“直营室以出女,父母必从居(简2背贰)。”如果在营室这一天嫁女儿,父母必定要跟随女儿居住。当然跟随女儿居住在时人的观念中并非什么好事,很可能是一种家中其他亲属死丧殆尽的结果。
现实生活中,也确有随女居的实例。像两汉之际的马严,七岁时父亡,马严就与母亲、弟弟一起住在了姐姐家,“依姊婿父九江连率平阿侯王述”,后来又被另一个姊姊的儿子曹贡接去梧安抚养。吕蒙“少南渡,依姊夫邓当”。与吕蒙一起的还有他的母亲。后文有吕蒙私自随邓当击贼,邓当“不能禁止。归以告蒙母,母恚欲罚之”之语。《三国志》记载了战乱之时,来敏跟着姐姐、姐夫四处奔波的情形“汉末大乱,敏随姊(夫)奔荆州,姊夫黄琬是刘璋祖母之侄,故璋遣迎琬妻,敏遂俱与姊入蜀”。
三国吴户籍中,也可见到随女居的家庭成员。像妻父(简壹之9492)、妻母(简贰之1920,简叁之970、5890、6841)、小妻母(简贰之2041)、妻弟(简壹之4520、
10278,简贰之1639、1941、2108、2246、2333、4658、6966,简叁之6279)、妻从兄(简壹之1256)、妻从男弟(简壹之1329)、外从男弟(简叁之1818)、外侄子
(简壹之4979、5177,简贰之2108)等妻系亲属。这些身份的家庭成员应该都是跟随出嫁的女儿、姐姐、妹妹、姑姑等一起生活的女方亲属。
当然,不一定非得是无亲人可以依托才去女儿家。也有家有儿子而随女儿、外孙居住者。像西汉时淮阳宪王的外祖母,一直随宪王在淮阳,宪王的舅舅们每年都去淮阳“见亲”。东汉清河王刘庆“上言外祖母王年老,遭忧病,下土无医药,愿乞诣洛阳疗疾”②,把外祖母接至洛阳治病。而刘庆外祖母是有儿子的,见于记载的有宋衍、宋俊、宋盖、宋暹等。不过,这两例均是诸侯王,家庭条件优越,如果是寻常百姓,有儿子而随女儿居住的情况应较为少见。由三国吴简中妻父、妻母、小妻母仅有限数例的实例也可说明这个问题。
三 承产与承爵
我国古代的家产继承为男子单系继承制,一般是在诸子之间平均析产。女儿往往不能名正言顺地继承娘家的财产。当然这主要与男婚女嫁的婚姻形式,以及儿子承祭祀宗祧、赡养父母的义务相一致。但是从父母的自然亲情来看,男女均为己出,不可能只顾儿子不管女儿,何况还有不少有女无男之家。因此古代家长也会为女儿留下继产的机会。具体到秦汉社会,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男嗣之家女儿间接承产。
这一承产的主要方式是嫁妆。秦汉时期的材料较少,关于女儿的嫁妆我们不能分类排比,但大略是何物,依然可以从零星的史料中得到答案。
首先,衣被、器物应该是最常见的嫁妆。像卓文君初嫁和再嫁时均有“衣被”③;孝宣霍皇后入宫,其母亲显“为成君衣补,治入宫具”。在简牍材料中,这些陪嫁物或称为“衣器”。普通人家的衣器可能比较简陋,像梁鸿妻孟光嫁时,“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戴良“五女并贤,每有求姻,辄便许嫁,疏裳布被,竹筒木屐以遣之”。笥是盛衣物或饭食等的方形竹器,一般器形不大。富裕的家庭或可“遣女满车”,甚或“车軿各十”,甚或“车軿数里”0.公主出嫁排场更大,细君公主嫁入乌孙“乘舆服御物,为备官属宦官侍御数百人,赠送甚盛”。尽管没有详细的清单,笔者推测陪嫁物中公主所需的各类生活、娱乐物品大约一应俱全。直到东汉前期,耿恭还在西域见到细君公主的“博具”。
其次,常见于记载的是奴婢。这应该是富裕或贵族阶层出嫁女的陪嫁。《华阳国志》载礼珪的两个儿媳妇不仅陪嫁财物丰厚,还各带着婢女,“从婢七、八”。卓文君有“僮百人”。曹操“女适人,皆以皂帐,从婢不过十人”。有的陪嫁奴婢并不是家中原有的,而是为陪嫁专门购买的。像朱晖为郡督邮,“太守阮况当嫁女,欲买晖婢”。
再次,钱。汉人嫁女陪嫁金钱也较为常见。最典型的卓文君,父亲给予“钱百万”。另外鲍宣妻“装送资贿甚盛”,礼珪的儿媳们“资财自富”等,其中的“资”很可能也包括“钱”。陈平妻,嫁妆不详,但婚前先是“假贷币”、“予酒肉之资”给陈平,婚后陈平又“赍用益饶”。由此推断陈平妻直接陪嫁金钱也极有可能。
当然,除了上述钱物奴婢,拥有封地的公主们出嫁,带着田宅、山林等也在情理之中。户绝之家的女儿带有田宅,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见后文)。
除了嫁妆之外,出嫁女儿在不少情况下还能得到本家人的赠予。这是出嫁女承产的另一种方式。比如说出嫁女生活遇到困难或实际需要,本家人会伸出援助之手。像我们上文提及的张耳妻家、卓文君家、侧君和弱君的娘家等。也有母亲死前,把财物留给女儿的。窦太后有一女二男,女为长公主嫖。太后死,“遗诏尽以东宫金钱财物赐长公主嫖”。近公布的里耶秦简牍中有一份爰书,提到住在高里的士伍广,将奴婢、禾稼、衣器、钱等十一物,“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尽管爰书性质有待探讨,但做为出嫁女承产是一个力证。不过,不管是嫁妆亦或赠予,其数额一般要少于儿子。罗彤华先生考证汉代家产分割方式,即认为一般情况下出嫁女儿所得财产数量不应与男子持分。巴女儿得到的比儿子多,便不合伦常与人情,法律也不认可。沛郡富家公,女大儿小,临死呼族人立下遗嘱“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与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儿长大求剑,姐不予,诉至太守何武。何武认为父亲留财于女是因为“畏贼害其儿…故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于是,“悉夺取财以与子…论者乃服”。体法意,顺人情,智者断狱,时人称道。
有男有女的家庭家产分割,女儿少于儿子,这种现象应不仅存在于秦汉。中国古代社会乃至当代中国社会也都普遍存在着。这就是流行于华北地区的谚语“儿受家产,女受柜”。
而我们从已知的史料中,见到的兄弟争财事例很多,兄妹争财或姊弟争财则很少见,想来这种现象应不是偶然。
汉代史料中有这样一例姊弟争财。陈留富老年九十,娶田家女为妻,“一交即气绝,后生得男”。他的女儿不承认这个弟弟,致“争财数年不能决”,后得汉丞相邴吉决狱,才“因以财与男”。这起争财案是以姊姊否认弟弟的合法身份为前提。
此外,女儿间接承本家之产还有一种极特殊的方式,即当本家兄弟没有子嗣时,外甥或外孙可以被本家立为后,来继立本家的门户。如汉末朱治,就将姐姐的儿子施然立为嗣,施然也改姓名为朱然。
第二,女儿招赘承产。
赘婿即因贫寒就婚从居于妇家。这种婚姻不是国家所提倡的。比如《魏户律》
规定“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不准给“假(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立户,不予他们田宅。即使三代之孙要做官,也要写上是某闾赘婿某的曾孙。《魏奔命律》要求将军对遣入军队的“假(假)门逆朋(旅),赘婿后父,或衔(率)民不作,不治室屋”等人不要体恤,攻城填沟尽可以使用他们⑥。由此显见政府对商贾、赘婿、后父、不耕作不治室屋等“奸民”的严厉打击。因为这些人对于“归心于农”极为不利。
这种观念一直沿袭至秦和西汉时期。如始皇帝时期曾发逃亡的人、赘婿、商人等
“略取陆梁地”⑦;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⑧;汉武帝时发天下七科谪从军击匈奴,据张晏的注释“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
从战国至秦汉国家对赘婿的打击制裁,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时期入赘从妻居的确是一种婚姻现象。不过,中原地区数量应不会太多。因为不单国家不提倡,习俗也看轻。《说文》
“贝部”:“赘,以物质钱。”段玉裁注“若今人之抵押也。”汉人遇灾害无以为食时,往往会“赘”出妻子、儿女,称赘妻、赘子。赘子的地位如同奴婢,汉末如淳说“准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赘婿是家境贫寒不能娶妇。在追求“富贵”的秦汉社会⑥,贫穷之人自然地位卑贱,被人所看不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以人之常情推测,赘婿可能并不是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我们从已公布的近三万支吴简中只找到少数几例婿身份的户籍竹简(壹3053,贰3015、3035),也一定程度说明了这个问题。而我们从史料中见到的实例也不是女儿招赘,而是魏律中的“后父”,即后世的“接脚夫”。如《先令券书》中老太太的三个丈夫:原配朱孙、第二任吴衰近君、第三任曲阿病长实。这样,有女无男的户绝之家必与其他家庭一样并存于社会。
第三,无男嗣户绝之家女儿承产。
如前所述,“儿受家产,女受柜”,是有儿有女的家庭家产分割的普遍情形。事实上,即使本家没有兄弟,但有寡嫂或寡弟妇,出嫁女儿也不能承产。汉代有这样的例子:
齐之寡妇无子,不嫁,事姑谨敬。姑无男有女。女利母财,令母嫁妇。妇益不肯。
所以,习俗上女儿承产当在户绝的情况下。法律上,户绝之家的女儿确被赋予继产的权利。《二年律令》有这样的规定:
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简384)。
这里的女子即指在室女,即女子在户绝的状况之下,可以承父母田宅。父母的田可归入夫家;宅只要相邻也可以继承。这是西汉早期户绝之家的律文。具体执行情况如何不详。长沙东牌楼简《光和六年净田自相和从书》所记述户绝女儿继产的实例,为东汉末年灵帝时期。大意是精宗“无男”,女儿精姃嫁给罗县李升,有子女四人,长子是李建。精宗死后,“有余财,田八石种”,弟弟精张和侄子精昔“自垦食宗田”。现李建上告要求索回田产。最终在县尉殷何的调解下双方私了,“上广二石种与张,下六石悉畀还建”①。精宗的田产分作了两份,四分之一归于弟弟精张,四分之三由出嫁女儿的长子李建代位继承。文书中没有提到精宗其他财物的处置,但可以肯定他除了田产还有“宅”。笔者推测较大的可能是由与之比邻的精氏家族占据。
将这件文书与三百多年前《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出嫁女对于本家田产的全面继承对比来看,无男嗣之家出嫁女的继承权尤其是田产的继承权,受到了本家近亲的分割。无疑,这是由西汉到东汉,家族、宗族观念日益增强的一个表现。
后世,随着男系继承观念的强化,户绝之家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进一步受到限制。宋代法令规定“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出嫁女只能得到大约三分之一的财产,即东牌楼简中所说的“余财”。而庄田,则只能归近亲耕种。
到了明清,出嫁女的继承权进一步被剥夺。《大清律例·户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亲生女,倒落在同姓宗亲之后,成了第二顺序继承人。当然,这与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整体滑落是相一致的。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我们还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即不管是间接承产还是直接承产,出嫁女所得财产都是个人的“私财”,不能充入夫家财产之数。出嫁女归宗时,这些财产会被带回。像我们前面提到的几例,卓文君再嫁时带走了她初嫁时的“衣被财物”,说明她夫死归宗时嫁妆被带回。骆统的姐姐“自以私粟与统”,说明她带有私产。前引《二年律令》简384“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
但是,当出嫁女本人犯了罪,她的私财就会归于其夫。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简171)。
除了财产继承,还有身份继承。身份继承对秦汉社会而言就是户主继承和爵位继承。
有夫的出嫁女在原则上是不能作户主和拥有爵位的。《二年律令·户律》和《置后律:为人妻者不得为户(简345)。女子比其夫爵(简372)。
因此,作为出嫁女,只有在夫死归宗或与夫离异后才有资格继承父母的户主身份。上引简384“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此时,出嫁女完整的法律人格才得以体现。
爵位也可以由女儿继承。
《置后律》死事爵位继承中女儿的继承顺序排在儿子的后面:
口口口口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甸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简36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简370)以大母与同居数者(简371)。
《二年律令》为吕后和高祖之时的律令,这一时期女儿袭爵当为可能。因为我们所见到的女性被封侯的事例多出现在这一时期。像刘邦的嫂子顷王后封阴安侯,吕后的妹妹吕媭为林光侯,萧何夫人为擲侯。鲁侯奚涓死于军事,无子,封母底为重平侯。
笔者推测,如果类似情况无子有女,当封其女。而孝文以后,除了公主,其他女子受封多限于封君,食汤沐邑。三国吴简中见有平民女子爵至公乘者,但这些女子是否为寡妇或寡母承爵?暂且存疑。
而公主爵位有的可以传至其子。比如高密侯邓褒,
“尚安帝妹舞阴长公主,桓帝时为少府。褒卒,长子某嗣。少子昌袭母爵为舞阴侯,拜黄门侍郎”。耿宝的母亲为隆虑公主,公主爵被耿宝弟弟的儿子所袭⑧。冯勤的儿子顺尚平阳长公主,“顺中子奋袭主爵为平阳侯”。冯石“袭母公主封获嘉侯”⑩等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本家爵位在夫家的传承。
还有恩泽所封爵位,个别加恩的直接由女儿承继。像东海王强三女均为“小国侯”。其他多由姑姐妹或姨之子承继。以光武帝刘秀为例,封“新野主子邓泛为吴侯,伯父皇皇考姊子周均为富波侯……皇考女弟子来歙征羌侯,弟由宜西侯,以宁平公主子李雄为新市侯…以姨子冯邯为钟离侯”。此封也正合《汉官六种》所载礼制“下土小国侯,以肺腑亲、公主子孙,奉坟墓于京师,亦随时朝见,是为隈诸侯。”
也有直接封女婿的。光武郭皇后的叔父应恩泽受封,但“早终”,又“无子”。“其婿南阳陈茂,以恩泽封南亦侯”。此类封爵,尽管表面上是给予其子、其婿,本质上都是以出嫁女儿对本家的继承权为基础。
以上从伦理、亲情、法理与日常实态、承产承爵等方面对秦汉社会出嫁女与父母本家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讨,期望借此丰富我们对这一时段女性生活的认识。然而,现实生活中,出嫁女与本家的关系远为复杂,因篇幅所限,还有不少有意义的问题本文未能涉及。例如,在重大犯罪的族刑情况下,出嫁女处于怎样的情境,以及相反情况下,出嫁女犯重罪,本家是否连坐。再如,出嫁女有的嫁为人妻,有的则为人小妻或御婢,不同的身份,与本家的关系是否也有所不同等等。这些问题只能留待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