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 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协助涤除其法人登记?
【导读】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一般都需要公司内部股东会形成决议。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法定代表人能否请法院涤除登记。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1日,甲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任命乙为新执行董事,并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
另,乙与甲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公司因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乙符合相关要求并同意暂担任法定代表人,约定:一、担任期限:自变更之日起,期限内甲公司可随时变更至他人,乙无条件配合。二、乙仅为名义法定代表人,不得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从事活动,但因甲公司的要求除外。三、乙对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保密。四、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乙无关,如有违法违规与乙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告发送《关于解除名义法定代表人协议的律师函》。邮件查询信息显示未妥投。
乙认为,甲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其被消费限制,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协助乙办理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3.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未经公司内部股东会决议,挂名法人能否请求法院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法院认为】
乙主张的解除协议、协助其办理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实际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该变更行为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变化,故应遵从公司章程规定的对上述人员的产生的相关程序召开股东会对此事项进行决议。现乙未提交证据证明甲公司已就此事项作出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故乙该主张,缺乏相应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乙与甲公司签订案涉协议,因甲公司必须以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故聘请乙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同时,双方明确约定乙不参与甲公司经营管理,不得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从事活动。因此,乙与甲公司并无实质关系,双方之间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期限,但受托人乙有权随时要求解除。现签约至今已四年有余,除乙自认收到1万元佣金外,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乙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而甲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乙也被限制高消费,故乙继续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实际身份不符,也势必损害其合法权益。乙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及要求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确认乙与甲公司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协议》于2020年5月18日解除;
三、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总结】
二审法院认为,与公司无实质关系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即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法定代表人,可随时要求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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