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纠纷六:公司欠款不还,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情索引
2013年A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其中李某认缴60万元,周某认缴4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12月1日。
2015年A公司与B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令由A公司在七日内向B投资公司还款30万元及利息。
后因A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B投资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A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B投资公司遂以李某与周某未足额认缴出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李某与周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法院支持B投资公司的请求,追加李某与周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实务总结
在有生效判决,且已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还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其结果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因此,这种情况下,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可加速到期。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司类纠纷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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