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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话题 >与投保告知有关的3个重要司法概念(二)——两年不可抗辩

上一期文章,我们讲了与投保告知有关的3个重要司法概念之一“有限告知原则”。
今天我们来讨论第2个重要司法概念——“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它出自于《保险法》第十六条。
这一条款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利益,限制保险公司任意解除保险合同而制定的。
在众多从业者中,几乎每个人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解都不一致。
今天我就来阐述一下自己对此条款的解读。
其实早在几年前,我就写过关于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理解
这篇文章以问答为形式,解答了很多客户对于这一条款的疑惑。
今天这篇文章主要是从专业角度来解读,因此文章内容难以避免地要考验读者的理解力。
如果看不太明白,可以多看几遍,或者去公众号边听我的录音边读文字。
与投保告知有关的3个重要司法概念(二) ←公众号链接
我们先来看第十六条的全文: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在上一篇文章提到的“有限告知原则”就是出自《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一款不仅告诉了我们国内投保实行有限告知原则,更是与下文有承上启下的关系。
我们要注意的是:要读懂法律条款,不能单一只看一句话,而是要结合上下文关系来理解,不然容易断章取义。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我把几个关键词标注成了粗体,他们是:“故意” “重大过失”“足以影响”“有权解除合同”。
这一款的意思其实十分明显,就是说:
保险公司因为未如实告知跟客户解除合同,必须要具备的条件有2:
1.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没有告知
2. 没有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承保结果和保费 注意:是否足以影响承保结果和保费,都需要保险公司举证,但鉴于保险公司核保手册等文件的不公开或保密性质,在法庭上会被质疑此类证据的真实性。
我们继续看下文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段对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限制了时间——30天。
意思就是:从保险公司知道了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承保结果和保费,从知道这天起,超过30天还不解除合同,也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时候再以此为理由拒赔是不可以的,法院是不支持的。这一内容被称为“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这一款的下一句是“两年不可抗辩”的核心条款: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里我们简单讲一下,从合同成立起2年这个时间,保险公司可能会做什么令他跟我们解除合同。
鉴于我国各医院无法联网查询就医记录的情况(厦门除外)和保险公司成本、效率问题,在我们投保时,保险公司通常只采用体检、要求提供资料、问卷调查、面访等方式对被保人进行调查。
可以看出,这些调查都要求投、被保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如果故意隐瞒,保险公司仅通过这些调查方式是查不出来的。
一些保险公司有投保后采取承保调查的规定。
未出险时,其调查时间,最早可从合同订立开始,持续到合同成立后2年。这一时间段的承保调查会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同意,一旦保险公司掌握可以解除合同的证据,那么他们就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合同解除权。
当然,保险公司只有在这2年掌握了可以解除合同的证据才会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人家调查了半天,结论是一切正常,保险公司是不会发神经解除合同的。
从法理上来讲,合同成立两年后,无论投保人是否告知,保险公司都应当赔付保险金。
在众多司法实践案例中,未如实告知且是合同成立2年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案子几乎都是依据16款第3条来判决赔偿的。但一案一议,并非没有个别不赔偿的情况,这个以后我们再讨论。
后面的内容,说的是合同成立两年内,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按照法律,保险公司可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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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这一款再次提到投保人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不赔,还可以不退保费。这说是合同成立2年之内的情况。 很多人就问了:什么叫“故意”呢?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A先生2021年11月30日确诊肝硬化,同年12月3日投保了重疾险。这种情况就非常明显是故意的了。保险公司要以投保人故意不告知为理由拒赔,当然要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投保人的“故意”。
继续看第五款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上一款刚说完“故意不告知”的处理原则,这一款又开始阐述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的处理原则。都指的合同成立2年内的情况 如果投保人不是故意不告知,而是因为“重大过失”没有做好告知,且没有告知的事实对出险事故存在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应该退还保费。
什么叫“没有告知的事实对出险事故存在严重影响”呢?
就是:没有告知的事实与出险疾病存在极大关联。 比如:没有告知的疾病能够直接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这就叫存在严重影响。
又比如,没有告知高血压病史,但是车祸意外死亡出险,这就是没有关联,因为高血压不是导致车祸的原因。
第六款又开始补充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况了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含代理人已知)就已经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时,他以后就不能解除合同了,而且出了险,他也要赔。
最后,还补充了一句关于保险事故的解释:(第7款)
保险事故,是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如果我们买的是意外身故保障,最后却是疾病死亡,这种不在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是不能赔的。
我们可以看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拒赔、解约的权利。
虽然,按照法理来讲,合同成立2年后,无论投保时是否告知,保险公司都应该赔付。但法律依然要求投保人按保险公司询问做好如实告知,因为不如实告知,将要承担被拒赔的法律后果,或是2年后与保险公司对薄公堂浪费时间、精力、金钱的代价
如果您也想进入保险经纪行业,成为一名专业的保险从业者,可以跟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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