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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话题 >与投保告知有关的3个重要司法概念(一)——有限告知原则

认真研究过保险的朋友都知道,“买保险”这一看似简单的动作 ,其实并不像买件衣服、买颗白菜那样简单。
在投保动作的背后其实有着很重要的法律原则,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与投保告知有关的一个司法概念——有限告知原则。
有限告知原则,是保险从业者最常提到的告知原则,“保险公司问什么答什么,没问的不用答”,当业务员告诉你这句话的时候,这背后的依据就是有限告知原则。
这一原则经常被人提起,却很少有人知道他出自于《保险法》第16条第1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一简单的原则是我国保险业优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投保规则之一。
以香港地区和美国为例,他们实施的就是“无限告知”原则,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人的健康询问没有边界,任何健康问题都要告知保险公司,否则就可能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那么,怎样掌握“有限告知”原则这一尺度呢?我们通过2个简单的栗子来理解:
栗1:
某重疾险投保时,问到:“过去3年内,您是否曾接受过住院治疗?”很明显,问到的是投保前3年的住院情况,如果被保人在5年前住院,针对这一条是无需告知的。 当然,如果被保人在5年前因高血压住院,针对保险公司询问3年内的是否住院这一问题的确无需告知。
但当健康告知询问中出现:“您是否曾经或正在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等疾病?”问询中明确出现了高血压,而且时间范围限定在“曾经或正在患有”,这时候高血压的疾病史就需要告知了。
栗2:
被保人5年前因肺炎住院治疗,恢复良好,无后遗症。健康询问包含:“过去3年内,您是否曾接受过住院治疗?”在问及“是否曾经或目前患有xxxx等疾病”时,并未提及肺炎。那么5年前因肺炎住院的病史就不必告知。如果肺炎之后有后遗症延续至今,则要结合后遗症情况和询问内容看是否需要告知。
以上的栗子,只是简单说明“有限告知原则”的意思。
针对体检报告有异常或有就医记录的人群,实际投保过程中健康告知的复杂程度可能远超想象。
我们须知:保险投保过程中的健康告知具有相当专业度,表面看来仅涉及核保医学,实际还关乎法律与保险的很多重要内容。
在“不告知”与“过度告知”之间,分寸的把握源于持续多年、细致的学习和实践,非一朝一夕可习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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