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折损费在诉讼中能否得到支持?
导读: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伤,车辆在二手市场交易价格会有所下降。那么受损失方主张的车辆折损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2021)京03民终14318号
郝程林向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陈立山赔偿车辆折损费5000。
法院认定事实:
陈立山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郝程林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接触部位损坏。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太师屯中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立山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
对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情况,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本案中,郝程林自认案涉车辆系2018年购买,且事故发生时行使里程数已达88758公里,车辆受损部位为后杠、后门、后叶子等零部件且已维修更换,即本次事故并未造成郝程林车辆严重损失。故郝程林要求陈立山赔偿车辆折损费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1)辽04民终2929号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
邵郁及保险公司赔偿辽D×××××车辆折损费5,000元。
法院认定事实:
邵郁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抚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新抚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邵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仅为其到二手车市场咨询数额,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该损失不予支持。
(2021)鲁17民终4718号
李旭亚向法院起诉请求:
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折损费共计27319元。
法院认定事实:
东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恩洁负全部责任,李旭亚无责任。
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鲁R6××某某号车辆(新车)因事故大修,应赔偿车辆折损费12100(裸车价10%)元。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折损费,法院不予支持。
(2021)辽07民终3140号
滕坤向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折损费2000元。
法院认定事实:
2021年2月17日10时,被告王利驾驶轿车与原告滕坤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滕坤要求被告赔偿折损费2000元的问题,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藏01民终1236号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折损费48,475.24元。
法院认定事实:
被告姚某驾驶小型车沿拉萨市八一北路自南向北行驶,与沿此路段同向行驶樊某驾驶的×××号车、尼某驾驶的×××号车发生碰撞,致使樊某受伤,三车受损。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樊某、尼某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车辆折损费48,475.24元,并为鉴定上述折损费事宜支出了鉴定费用35,000元。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述两项费用全部不应得到支持,具体认定理由如下:
1.因侵权造成财产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但本案中受损车辆已得到妥善维修且达到了能够正常使用的程度,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对车辆折损费进行赔偿,只有在车辆无法修复或者灭失时才支持折旧、重置等费用。在审理中法院也询问了原告,原告表示该车辆属于自用车辆且当前仍在正常自用。在自用情况下,车辆修理到可正常使用的状况时即可以有效实现发挥汽车使用价值的目的。车辆的交易价值受市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交易价值的核心亦基于车辆的使用价值,而交通事故史并非严格的客观的确定交易价值的依据,不具有严谨的参考性。
2.依法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分析,侵权损害赔偿除惩罚性赔偿外,应以填补损失为赔偿原则。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车损害的情况下,依法需要支付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以弥补受害人为恢复身心健康而产生的费用,依法需要支付维修费用以使受损车辆达到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况,该种赔偿模式已经体现了法律规定的损失填补原则,亦能达到预防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如重复在修理费外另行支持车辆折损费,则最终的赔偿数额可能会超过物品重置价值,可能会突破损失填补原则,违反立法精神。
3.众所周知,车辆作为日常交通工具,其贬值会因实际使用和时间推移而必然发生。如法律为了苛求“完美”救济而苛加某些行为成本,势必造成民众对自身行为的过当约束。贬值损失可赔偿性应兼顾一国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现时现地的实际情况下,若支持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则明显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进而可能会不当抑制人们日常的出行需求,此亦与法律制定的初衷不符。
4.法院在原告坚持下,为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准许进行了车辆价值折损的评估鉴定。但如上所述,并无支持车辆折损费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则鉴定意见亦无被采信的必要性,故相应的鉴定费用亦应由原告方自行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车辆折损费以及鉴定费方面,事故车辆在灭失或者无法修复,时才支持折损费用。法律明文规定民事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进行赔偿,应遵循填平原则。案涉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失其为财产损失亦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修理费进行赔偿。本案中,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后进行了维修并已正常使用其樊某车辆损失已得到了赔偿,维修费已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樊某主张车辆折损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2021)湘12民终2000号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折损费用50000元。
法院认定事实:
2021年1月3日15时37分,被告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3人、二车受损、车上物品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折损费50000元,因无合法鉴定依据且只提供了汽车销售发票和购置税专用凭证,本院认为车辆折损费应当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为准,其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总结:
从以上案例可知,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折损费,除有明确证据证明外,在诉讼中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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