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合理吗?
导读:
当被一个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且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时,清偿顺序对债权人来说至关重要。
案情简介:
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一案中,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
执行法院制作分配方案,各普通债权人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之后,原告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法院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
原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多个债权人是否应该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该规定在本案执行中并不适用。
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以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此为债权的平等性之特征。故对于普通债权在执行中参与分配,原则上实行平等受偿的原则。
原告虽然对案涉财产首次申请法院查封,但其他债权人亦申请法院对案涉财产采取了轮候查封。因此,原告诉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
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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