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其他主体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管辖范围: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封闭运行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2)各县级市、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在省内发生且用人单位注册在合肥市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3)对于外省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的,其所属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如果该企业既未在外省注册地也未在我市为农民工参保的,则该企业在我市具体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这部分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有管辖权。
(4)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工伤认定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按委托受理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