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后竟赶在儿子成年前卖房独吞房款,被判还儿子101万
2016年,因老宅拆迁,小杰和其父亲张某、继母吴某共同分得一套房屋,约定小杰占50%房屋份额,父亲和继母分别占25%的份额。2020年6月底,父亲张某在未告知小杰的情况下,以小杰监护人的身份代小杰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需要登记信息为由骗取小杰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证件。赶在小杰十八岁生日前几天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父亲张某出售这套共有房屋获得了203万元钱款,随后他又另购了一处房屋,房屋所有权为他自己和继母吴某,并无小杰的份额。
得知真相的小杰气愤至极,认为父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利益,遂将父亲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张某支付售房款101.5万元。
法庭上,父亲张某辩称,事先与儿子沟通过卖方事宜,当时也是同意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父亲张某转让案涉房产时,原告小杰尚为未成年人,被告张某未经其同意即代其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案涉房产,并自行处置卖房款203万元、与妻子吴某另购房产,已经严重侵害了小杰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张某虽主张其处置案涉房产已经告知过小杰,并取得其同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小杰对案涉房产享有50%的份额,被告张某应当根据小杰的诉讼请求向其返还卖房款所得的50%共计101.5万元。
但是,判决生效后,其父张某并未按期履行判决内容,小杰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父亲张某主动将19万元交至法院,并汇报了当前的财产状况,表示愿意出让新购房产的50%的份额给儿子小杰。不过,这项提议遭到了小杰的拒绝。
后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父亲张某一次性支付小杰19万元,之后每个月再支付小杰2000元生活费,同时父亲张某在5年内积极筹措钱款,支付剩余款项。
这起案件让众多网友咋舌,亲爹竟然算计自己的亲儿子,有网友评论“虎毒不食子,男子枉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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