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下要被保护的男性
和我之前9月5日发的日记讲的一样吧。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本身就有强烈的栽赃、勒索、陷害与诬告的发展性与延伸性。
一位女性要通过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来干掉一个男性,很容易,犯罪成本也很低。
而这类案件又容易以有罪推论的模式推进——被栽赃、被冤枉、被陷害、被勒索、被诬告的男性就算是清白的,都很难自证清白。
请参考“清华学姐事件”。#如何看待清华学姐事件#
我们法律还不是最完善,是故“一位女性通过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来陷害一位男性的犯罪行为”和“碰瓷的犯罪行为”是高度近似的——犯罪成本对于犯罪方很低,犯罪方若成功实行犯罪,那会获得很高的回报。就算被拆穿也不会有同等力度的法律惩戒,而是较经的法律惩戒。所以,女性陷害男性于强奸、强制猥亵罪在客观上就和碰瓷的违法行为是同一个模式。
我们只能期待日后法律持续完善:比如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也应该出故意陷害他人强奸罪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的第一要务是还原事实真相!法律在保护女性不被伤害的同时也要保护男性不被陷害!
聚焦一下,阿里女员工周某的问题;
网络上有人讲,是周某在利用他人的善良做恶,其实,这并不深入。
周某利用的其实是我兔当前时期,男女二性的相处模式处于调整的过程中,利用了某个角度、方向(过激型的田园女权主义、极端保守型女权)的声音,为周某所用。
这个事件中,最恶劣的是二个对象:1.女员工周某;2.观点:男人只要管好自己的作案工具,就什么事都没有了。
前者我就不赘言了,后者以王某文的案件来讲,这种错误的观点,其实是把所有的问题(应该与不应该的)全部都归结到王某文(只因王某文是男性),没有约束欲望、道德高标、洁身自好。。。。没有拒绝女员工周某,只要王某文管好男性自己的作案工具,就没有后面这些事情的发生。
这个观点很呵呵!也就傻X真把这种单薄的、难以成立的观点当成是一种有道理的立场。
简单讲,传统文化中有用神和忌神
用神:就是帮助自己的贵人
忌神:害自己的小人
流年为忌,流年为用——力量非常大时,自己就会被其左右影响。此时就形成了:
用神——帮——喜
忌神——害——悲
且这里的喜、悲,都是因外在的因素(他人、他事)而兴起。
若这个力量特别大时,作为命主当事人,就会失去操控、宰制的能力,此时呈现的象,就是被外在因素牵着鼻子走。
是故从这个角度来讲,外在因素(他人)要找事,那他(她)就一定要找到事,在这个业力环节中:外在因素的人或事就一定要勾引到命主当事人,这个时期,命主当事人管好自己,其实是没有卵用的。
比如,命里偏财为忌忌得很厉害的男性,就算他自己不是出去找女人,也极大可能是外面的女人不断往上贴;此时,就是这个男性想当个私生活干净、简单的人,但是,每天一个、每周一个都有女人勾引他,解他腰带。那这个男性一辈子要经历多少考验啊,只要他稍微有一天动了心念,脱了脱裤子,他就会被骂渣男。——八字忌神问题——哪一部分比较负面,不是命主当事人主动的向外的去伤害别人,更有可能是别人不断的来腐蚀、侵蚀命主当事人,需要命主当事人,负隅顽抗的一次次的保护自己——这相当于周围的人或事(外在因素)在做忌神的工作——伤害命主、刺激命主。
这个时候,不能逼着让命主反思自己哪里不好,因为命主可能本身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周围的人。
周某就是赤裸裸的勾引——自己喝的酒相谈甚欢,出租车上主动往上贴,到酒店后又是互相的亲密行为,让男方去买避孕套,第二天酒后发春还是没醒把张某当成自己老公叫来,叫来后发生了关系一个半小时,然后自己觉得自己被猥亵了,去派出所报警并检查身体,发现没有被强奸。当事情发展到这个时候,周某若是一个正常人,应该就是算了。可能周某是怎么做呢?闹食堂、发传单、在微博上制造舆论带风向,周某就是一口咬定她自己被强奸了,这是周某在当时不满意警方的调查结果还是出现了癔症?还是被第一个她记不得回忆的人强奸,这就是典型的非要拉别人下水的流年忌神。
王某文在出租车上说:“不要、不要”,也所幸留了证据,他思想开了个小车,差点没忍住上了这个忌神(周某)的当,幸亏后面证据都是充足的,不然的话,他真要跪了——万劫不复。
当然,持“2.观点:男人只要管好自己的作案工具,就什么事都没有了。”这种错误观点的人,可以说,张某、王某不去不就什么事都没有了,确实这一次流年避过了,但这个女的(周某)内心负面状态未除(是癔症?是酒后发春?是仙人跳?),她会等到下一个流年再次浮起来的,届时,如法炮制。所以不管周某,是发酒疯还是纯粹的勾引,还是做局,想要谋取利益,真正关键的点是,她的这种内心负面状态都需要去掉,而去掉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法律的制裁,否则,她这个漫天霍霍的内心负面状态,活脱脱就是一个大忌神。
什么是忌神?就是:“我不管,但你管好自己的作案工具没?”
忌神作为反派出场:其登场就是今年流年要被强奸,就是要把强奸的案子闹到大家都知道!
我们能拿这种周某(忌神)怎么办呢?所以,在法律的定罪中,对于主动勾引别人,还把别人拉下水,仙人跳,栽赃陷害等,这也都是要定罪,并给予沉痛的法律惩戒的。
不然的话,再管好自己私生活干净、简单的人,谁经得住,千百年了一天一个勾引法海的小青,一周一个小青,往下面扒裤子。这些小青们,有没有自己反省一下?她们这种行为要是犯罪啊!
总结:作为每个人自己本身来讲,不分男女都要约束自己的作案工具,在这个事件当中管住确实(当时)没什么事,可是那些勾引别人下水,再陷害、再做局的人啊,是不是应该去牢房,清醒一下,也给社会多点清明之气呢?!!
法律不应有偏向男性或女性的思维,在现实中,男人可以猥亵女人,女人也可以猥亵男人,是故刑法里面,对于涉及二性的,也要深入的进化。法律是公正的,是消去了性别思维的!
至少应该尽快出相应的法律,对于故意陷害他人强奸罪也应处于与强奸罪同等的法律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