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思答辩】谈自明性与独断论的区别
自明性作为一个不可推论,不可求证的第一原理/现实,本质上说包含独断的因素。因为它也仅仅是一种充足理由的例证而已。
比如人心中有道德律,这是一种我们行事时意欲使个人的准则成为普遍的法则的冲动,以及并不总能如此的自由地“堕落”。这样一种道德的现实,向康德自在地证明了道德法则与意志自由的必然存在。但它依旧经不起绝对怀疑主义的批驳斥。一个人说这只是某些人的现实,这种价值的普遍必然性是臆想的,这是完全有可能的。
独断论只是出现在自明性对自明性的关系中,即加上了权力。即任何自明性都有对绝对真理的全部占有的倾向。(完全自明性支持的独断只是一种迷狂而已。)
比如众多哲学家求真理的意志,他们在谈真理是什么之前,已经把独断地把真理视为是善的了。对于尼采来说,真理问题之前,有真理的价值问题,人应当求善或非善,都是可为假的命题。但一个判断可能为假,不足以使我们拒绝它,而要看它对于推进和保存生命的一种效果。如何看这种效果,这就又落回了对现实的体证,这就是福柯评述尼采的所谓“效果史”的一方面的含义。
一个反对独断论的人(尼采),最后也不得不借助自明性,就是一个现实明明白白地对你鄣明了。我们也可以为尼采斥为独断论者的人,比如康德,辩护说他的思想也是从自明而非独断开始的。
我们全部应该求善,这是康德的自明性。我们应该超越善恶,看看新道德对生命的效果,这是尼采地自明性。
意即,我的观点是,首先一元论(自明),并不总就是真正的一元了(独断),如果它还给其他可能留有出路的话。因此我倡导一种温和理念论,即保持达成共识的信念而容忍人各行风俗之事。但通过对生命效果的检验,我们不是做不出任何判断。比如某些正义的现实是不善的,那我们就不要教条地坚持这种正义的历史。
正义,平等,自由,是绝对普遍必然的,还是一种修辞,我倾向后者,是一种意欲产生效果也接受效果检验的修辞。因为包括统领这家价值的善的价值在内,都是抽象的而需要内容的填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