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社会可以,但还是要多依赖法治化手段
我实在不太理解,对劣迹艺人这种连坐式的封杀,误伤无辜不说,到底有啥实际好处?
这个艺人她违法犯规,该坐牢就坐牢,该罚钱就罚钱,该剥夺的权利就剥夺,惩罚和威慑的作用就已经达到了,你把她以前的作品下架或者剪镜头或者改资料,这种妄图修改既成事实的行为不就是掩耳盗铃吗?还讲不讲实事求是的精神了?
一个后来人看到了她的历史作品,很喜欢,然后又了解到她因劣迹而被封杀,这个警示意义不比你把她从从历史中完全抹去强?
这么蠢的行为,我真不太相信是有关部门的明确要求。如果不是举着红旗反红旗的话,那就是在强力监管下的过激反应了。
无论怎样,这都得需要我们有关部门的监管走向法治化,而不是过度依赖行政命令,搞运动式治理,太容易扩大化,然后把方向走偏。
中国的行政部门实在是太强大了,很多国外走立法程序的东西,咱们这儿自己发个文件,就立马给改了。好处就是效率高,坏处就是少了很多权衡和商量,落到实处就会有做过的地方。
在中国政策出台过程中,权衡和商量的环节,主要体现在一个意见征求稿,当然,最后的拍板权还是行政部门自己。
这个方法其实也不错,比在议会里天天撕逼或者搞利益交换,最后出个四不像的不疼不痒的方案强。
但问题是,这个做法在政策发布中也不具备普遍性,还是有很多人在抱怨政策的不可预期和不透明。如果把这个征求意见稿的做法,强制推广开来,也算是走向法治化监管的关键一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