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过错责任
中午的法治在线非常经典,值得坐下来做个笔记。
在行为和结果之间作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午的案例(汽车鸣笛导致基础病严重的老年人惊吓摔倒并引发死亡)按照侵权责任的认定,在几个层次上作了责任认定:
1)经司法鉴定(尸检),汽车鸣笛系摔倒和死亡的诱因;认定因果关系。
2)经实地勘验,该鸣笛路段为禁鸣区;认定司机具有过错(违法行为)。
3)经分析司机与雇主关系,认定司机与雇主为承揽合同关系,因发包方将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认定发包方具有过错(然依据的是一个倡导性行政倡议)。
最后,司机、发包人与死者家属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按照责任的15%、5%、80%分别承担责任。折合成人民币分别为3000余元、1000余元等。
并强调,按照现行民法典,侵权责任认定已放松因果关系,现行法条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发包人为法律法规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的组织,我考虑的是,作为发包人的问责问题。对于组织,可能存在批评教育等处理,对于个人,最多可能到诫勉。
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在于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责任的推定,以及最后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专家所介绍的“注意标准”,是否达到一个应尽的注意标准。
对于今天上午正在处理的问责问题亦直接适用:是否达到一个应尽的注意标准?
(所以关于问责的辩解也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这是一个个人问题,第二,我方已尽到足够注意义务。)
对于普通人或者说日常行为而言,回到案例本身更有价值,鸣笛司机和发包人各自承担了3000+和1000+的赔偿,作为个人,非常喜欢这样的量化标准,它为日常行为标准的放松赋予了一个价码。只有有价,一个行为才易于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