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的法律问题
之前本人评判过诸多类似判例,夫妻无法生育,人工授精后丈夫突然重疾在身,不久于人身,遂撤销生育计划,女方坚持生育。丈夫遗嘱将财产留给父母,遗孀兴诉为孩子索讨遗产。
法院均支持女方诉求,其依据是最高法院针对河北高院一个答复,三河夫妻离婚时争夺试管婴儿监护权,廊坊中院向上请示,河北高院接力请示。
本人评判指出,河北案子一路向上请示根本就是无事生非,其法律素养之浅薄令人咋舌。两人同意人工授精,当然等同亲生子,即便一方与之无血缘关系。
最高法院答复无法成为判决依据,因为并非夫妻一致同意,或曰丈夫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反悔。我当时指出,除非胎儿已经到了无法安全流产阶段,该孩子应作为女方自己孩子,因男方与之既无血缘又无亲情关系,当然无予以遗产份额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