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子#2021年7月8日
白天处理报告,本来以为悠闲的周末就要来了。
结果临近下班时,因为和别人要数据方面的资料,被“对价”回来一个短评的活。
于是晚上看了“虎牙与斗鱼经营者集中案”和“腾讯音乐独家音乐版权案”。恶补了一下平台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一些发展。
之前一直在吃读书时摸索的美国反垄断法的老底,有一段时间没接触反垄断法的内容了。
累。
几个感想:
1. 反垄断法的立法用语,一直都具有很强的模糊性,这是各国反垄断法的共性。但这种模糊性不是坏事。
比如,互联网公司发展之初,很多并购案没有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大家都知道的滴滴并购Uber),在当时用VIE框架下的合并是否申报没有规定这个理由,也能解释得通。立法上的模糊用语,就给新兴行业一定的发展空间。但这种模糊性也可以随时被执法机关精确化,比如2020年对阿里巴巴、腾讯阅文和顺丰丰巢的VIE框架企业的处罚,就将前面的模糊问题精确化了。此时,这种模糊性成为平台经济企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所以,怎样利用反垄断法模糊用语所带来的灵活空间,来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新业态发展模式?
2. 传统的反垄断手段还是否管用?比如,不批准虎牙与斗鱼合并,对腾讯的影响真的很大吗?拆分会不会影响互联网企业的规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