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十三级台阶》书摘
已确定死刑的囚犯与社会完全隔离。能够见到他的只有律师和他的部分亲属。从被判处死刑的那一刻起,他就跟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一样。
“那么,国家补偿数额是多少呢?” “大约1000万。这是法律规定的人命的价钱。”南乡说完又加上一句,“但对于被害人来说,只不过是微不足道的赔偿。”
人在正义的名义下审判另一个人的时候,所谓的正义并不存在普遍的标准。
在日本的法庭上,警方搜集到的证据,无须全部公开,也就是说,警方认为没有必要公开的证据,可以不公开。如果警方故意将某些证据视为没有必要,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就有可能被隐瞒起来。
恩赦,实际上是根据行政部门的判断,对司法部门下达的命令,即对刑事裁判的效力进行变更。简单地说,就是可以根据内阁的判断,让罪犯免于刑事处罚或给罪犯减刑。有人批判说这是违反三权分立原则的,但恩赦制度还是被维持了下来。恩赦制度源于一种高尚的理念:在根据法律的单一性作出了不妥当的判决时,用其他方法无法补救误判,而恩赦则可以挽回。这种理念使恩赦制度得到了支持。
所犯罪行越重,罪犯的性命就越轻。想到这里纯一感到脊背发凉:自己犯下了伤害致死罪,自己的性命应该是很轻的。
现在我们只能二者择一。比方说,现在,我们的面前有两个人溺水,一个是受冤枉的死刑犯,另一个是真正的抢劫杀人犯,只能救一个人,你救哪个?”
对囚犯实行军事化管理,禁止囚犯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等,这是一个全面彻底监督囚犯的方针。
刑法史上有两种理论:一种是报应刑论,主张刑罚是对犯罪者的报复;另一种是目的刑论,以教育改造犯罪者、消除社会威胁为主。
一般而言,欧美诸国大都倾向于报应刑论,而日本则倾向于目的刑论。
看到这个男人胸前别着的闪光的银色徽章时,南乡才知道了死神的真面目。东京高等检察院的检察官,把《行刑执行指挥书》送到拘留所来了。南乡看到的检察官胸前那枚检察官徽章,也叫“秋霜烈日徽章”,代表执行刑罚的严厉意志。秋天的寒霜和夏天的烈日,都是检察机关的象征。
只有绝对报应才是正义的—— 470号的脚踏在了踏板上。 绝对报应是刑罚最根本的意义—— 南乡一边在心中重复着康德的话,一边拿起了麻绳。
因为他认为依靠神的帮助是懦弱的表现。 一切都是人类干的。强奸两名幼女,并残暴地杀害她们,是人干的;对犯下这些罪行的人处以极刑,也是人干的。这一切都是人的手干的。对于人类干的事,人类本身是不是应该给出一个答案呢?
如果自己的孩子被人杀死了,当凶手出现在面前时,南乡肯定会把凶手杀死。但是,如果这个社会认可私刑,社会就会陷于无秩序状态。因此,必须由第三者,也就是国家机器行使刑罚权,来代替被害人亲属做他们想做的事。是人都有复仇心,所谓复仇心,就是对失去的人的爱。只要法律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包括死刑在内的报应刑思想就应该被认可。
真正达到了宗教式心醉神迷的真诚悔过程度的,只有在死刑犯中才能看到。 经过上述观察,南乡得出了一个结论:死刑犯真诚悔过,难道这不是因为他们被判了死刑才收到的效果吗?也就是说,以报应刑论为基础的死刑判决制度,引出了悔过之心这个教育刑论希望达到的目标,这种现象难道不是一种绝妙的讽刺吗?
对教诲的态度,是判断一个死刑犯情绪是否安定的标准,也是确定行刑日期的重要因素。在死刑犯中,遵从教诲师的教导情绪安定得越早,被处刑的日子就越早。
神父点点头,走到跪在地上的死刑犯面前,背对着祭坛上的十字架,用严厉的口吻说道:“你忏悔一生的罪过吗?你忏悔做了违背全能的神的事吗?” “我忏悔。” “那么,我饶恕你的罪过。” 听到神的话,南乡觉得自己的头就像遭到了重击。160号犯的罪,神都赦免了,可是人类不赦免。
维持死刑制度的既不是国民也不是国家,而是杀人犯自己!
内阁一旦重组,就有可能换一个法务大臣。” “法务大臣?就是签署执行死刑命令的人吗?” “是的,法务大臣一般在退任前签署执行死刑命令。” 纯一第三次问道:“为什么?” “这就像治牙一样,不想治的时候,就尽量往后拖,拖到后来知道没法再拖了,就一口气全给治了。
“被判了无期徒刑还能假释?”纯一感到意外。 “能啊。犯了比被判处死刑轻一点的罪,就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日本的无期徒刑跟外国的终身刑不一样,不会一辈子都被关在监狱里。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十年以后就可以成为假释审查的对象。不过嘛,实际上平均十八年,就可以回归社会了。
监狱是惩罚犯罪者的地方呢,还是通过教育矫正犯罪者反社会人格的地方呢?实际上,现在的监狱里几乎没有人格教育,只知道用规则约束犯罪者,让他们劳动。结果呢,犯罪者出狱后再犯率高达48%,
在历届法务大臣中,有过以自己的宗教信仰为挡箭牌拒绝签署死刑执行命令的大臣,也有几位大臣甚至连理由都不说,就是不在命令书上签字。
亦称刑罚报复主义,是重刑主义理论之一。即用等同于犯罪危害程度或超过犯罪危害程度的刑罚对犯罪人予以制裁,以起到威慑作用。
存在疑点时其利益归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通称“白鸟决定”)。这一决定为此后许多冤假错案的再审创造了可能性。
只有处女膜被损伤才属于伤害行为,可以定为强奸致伤罪,但必须由本人亲自告发。
我被捕了,流了数不清的眼泪。法官看到在法庭上一直流泪的我,认为我有悔过之心。但是,我的眼泪是在可怜自己成为罪犯,是因为我知道自己给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对于被我杀死的佐村恭介,我一滴眼泪也没流。让那个畜生不受任何惩罚继续活在这个世界上,是我绝对不能接受的。如果您问我有没有罪恶感,我可以告诉您,除了杀死那个畜生时有一种生理上的不快感以外,什么都没有,而且一想到那种不快感就会唤起我对佐村恭介的憎恶。
在法律的世界里,有所谓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受到一次判决确定了刑期的被告人,不会因同一事件再次受到审判。我已经因伤害致死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两年,而且服了刑,所以谁也不能再以杀人罪来审判我。剩下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