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
它须为文化体育活动,诸如饮酒、聚会、垂钓、乘车、学生相互打闹等均不适用;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