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繁荣》摘要和笔记(20201225)
我们见到了苏联型社会中几乎没有针对个人的类似于收入税或其他显性税收的东西。取而代之的是,这些社会采用税率特别高的隐性税收,而他们为推行这一税收体系,将工资和物价水平设定在为国有工业企业带来大量利润的水平上。专制者攫取了这些利润。 在许多大型国有企业中,对私有化和一般来讲的经济改革存在着令人惊异的而且是非常强烈的抵触情绪。经常出现的情形是,如果大规模私有化得以展开,它仅是这样一种形式的私有化,即将企业主要给予内部人和现存管理层,并使得同一批管理人员像以前一样掌权。在许多前共产主义国家有一句老生常谈的话,大型企业的私有化没有带来任何改变。尽管这有一些夸张,但它抓住了事实的本质。 在许多情况下,真正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事实上不会使与大型国有企业相关联的这批人生活的更好,至少在时间短得让他们无法产生任何信心的情况下是如此。 私有化和资产清算之间很可能存在着间接的联系:补贴在计划经济中比在市场经济中很可能来得不那么显眼,而且私营业主除非得到补贴,否则不会继续从事仅能招致损失的经营活动。然而理性的计划经济和公开竞争的市场一样,不会让许多国有企业继续处于那种僵化状态中,所以私人或公共管理问题不是事情的本质。最为核心的是寄生性部门和生产性部门之间的冲突。 我们回忆起小型团体,特别是在统治者任命的特权阶层这一层次上,甚至在共产主义体制内,随着时间的充分发展,会存在隐蔽的集体行动。每一个这样的小型团体均有其狭隘的利益,这些利益和专制者的共容利益形成了对照。因而,这些小型团体具备损害经济效率、抗拒增强竞争的市场导向的改革的动机。(注:只有通过对这种共谋的打击,摧毁在行业、企业及行政部门的内部小型团体,摧毁狭隘的既得利益,让更高瞻远瞩、更具实用主义精神和气质的领导人所代表的更广泛的利益占据主导地位,才可能实现深远的改革,以振兴经济和文化。)——“第九章 对转型的意义” 我在此处提出的观点是,某些类型的市场一般情形下都会形成,而不管其参与者是否有任何共性,而且有时甚至是在参与者相互反感的情况下。这些市场是自发产生的,而且它们中的某些事实上是无法抑制的。我将这些市场称之为自我实施型市场。相反,其他一些我称之为社会规划型市场,仅当社会中某些制度性安排得以稳固之时才会形成。在世界上最为富裕的国家中,我们可以发现持续性的存在着这些特殊的制度性安排,但甚至在这些国家中,它们的深刻作用也不为人们所理解。 违反市场规律的政策永远会产生大量的影子经济和政府部门的腐败行为。 对于大量甚至发生在非常不利条件下的交易活动,我们不应感到惊讶。总体而言,劳动分工和贸易的收益是如此巨大,以致对世界上的大部分人来说,没有了它们将无法生存。而这些收益中的一部分会在现场交易中立即实现。无处不在的市场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1)从事交易的收益是相当显著的;(2)交易活动是自我实施的:交易中的每一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交易另一方不愿意从事互惠行为的危险。 简而言之,在市场经济中,只有当个人和厂商拥有一套广泛而牢固的个人权利之时,源于贸易的大量重要的收益才会形成,许多重要类型的生产活动才会发生。实施上,超过原始社会所能得到的贸易收益,只能在个人权利既广泛又牢固的环境中才会产生。类似的,至少是在市场经济中,那些不是如此基本以致可以自我保护的生产类型,只能在财产所有权和合同执行十分可靠的条件下才会出现。 正是因为不确定性是如此普遍而深不可测,最有活力并且最为繁荣的社会是那些尝试许许多多不同事物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拥有不计其数的企业家,他们有相对良好的渠道获得信贷和风险资本。一个社会没有任何办法预测未来,但是如果社会中存在着足够广泛的各类互利性交易,包括为得到信贷和风险资本而进行的交易,这样的社会就能够覆盖大量的可供选择的机会——其数量之多超过了任何个人或单一机构可能的想象。 如果我们将所有的理论和证据同时放在一起,我们会发现,可以导致经济成功的市场经济仅仅要求两个一般性条件。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第一个条件是矛盾的,它要求有可靠而界定清晰的个人权利。个人权利不是只有富国才能享有的奢侈品,……也只有当所有的参与者都拥有牢靠的定义准确的私有财产权时,市场经济才能实现其全部的潜能。这些权利从来都不是由自然所赋予的,而是社会的——而且通常是政府的——规划设计的产物。 繁荣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第二个条件仅仅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取豪夺。 我认为,这两个条件最有可能在稳固的、尊重权利的民主体制中得到满足,在这些民主体制中,制度的设计使得权威机构的决策最大可能的服从于广泛的利益。虽然长久存在的民主体制在过去最终不得不遭受狭隘的特殊利益的困扰,但它们永远如此却绝对不是不可避免的。——“第十章 达致繁荣所需要的市场类型”